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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粗暴执法的成因及对策(朱白丹)

发布时间:2022-02-19 15:18:09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执法人员粗暴执法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针对粗暴执法及其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粗暴执法 成因 对策 研究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出了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应该说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都能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但少数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态度蛮横、言行粗暴并致人死伤的事件时常见诸媒体,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2008年4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执法机关中开展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主要内容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非常及时,非常必要,是一项深得社会各届和人民群众拥护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行政执法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就粗暴执法的成因、对策以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如何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谈谈个人的浅见,供有关部门参考,并求教于广大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同行。

一、问 题

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突出表现在言语生硬、行为粗暴等方面,这是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诸多问题中社会反响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一)言语生硬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方面,群众到行政机关办理审批事宜,遭遇“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非常普遍。“四难”现象是许多行政机关的通病,面对执法人员的“话难听”,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颇有微词,但至多也只是抱怨;行政征收往往是行政机关“有求”于纳费人,因而执法人员言语生硬的表现相对较好。最让老百姓愤慨的,莫过于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的所作所为。许多执法人员驾驶巡逻车向群众大声吆喝,出言不逊,执法纠纷一般都因执法人员冰冷的言语引起,加之其态度蛮横、趾高气扬、盛气凌人、动辄训斥,常常引起当事人和围观群众的反感和厌恶。管理相对人稍稍表示疑义和申辩,执法人员的第一反应就是当事人不老实,是“刁民”,便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

(二)行为粗暴

湖北省人民政府效能建设暨“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学习资料》中,选编了近年来发生在省内外行政执法领域的16起反面典型案例,执法人员打、砸、抢、烧无不涉及。发生在我省天门市的城管暴力执法打死打伤群众案、武汉市城管火烧农民稻谷案等,其粗暴执法行为令人发指。2008年1月21日,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在北京就“天门城管打人致死事件”发表声明予以谴责,指出“粗暴执法、粗暴管理”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打骂管理对象是一种践踏人权的违法行为,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同时宣布2008年将启动“全国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年”活动,树立亲民、文明、和谐的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

二、成 因

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意识淡薄、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不讲程序,既有其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上的原因。

(一)执法理念错位

1、强权观念。在有些执法人员的思想深处,根本没有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总认为“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并抱怨群众现在法律意识强了没有过去好管,这些错误认识与“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严重背离。有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惟我独尊。他们的家属、亲友或许就是下岗工人,也靠摆摊生存,按理能理解群众的疾苦。实际情况是他们不仅对群众缺乏起码的感情,而且以“走鬼”、“刁民”相称,下狠心、出重拳予以整治。实事求是地说,人民群众对加强城市管理是拥护的,反对的是那些执法人员滥用公权,粗暴执法的行为。

2、强压观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终究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一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敌我不分”,甚至还常常抱怨缺乏公安部门拘留人的强制手段,极力主张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高压政策,配备盔甲、防割手套甚至装甲车等精良装备。实践证明,强硬的“鹰派”执法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注定是走入死胡同行不通的,也是注定要失败的。

3、唯上观念。以城管工作为例,上级领导要求抓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绝对不会让城管人员去打、砸、抢、烧。部分执法人员曲解领导指示,对领导指示惟命是从,以领导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虽然很少有领导叫去吃屎就去吃屎、领导叫去杀人就去杀人这样极端的案例,但领导叫去砸车就去砸车、叫去掀摊就去掀摊却大有人在,对他们而言,法律只是他们的遮羞布和挡箭牌。

(二)人员素质低下

一些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构成复杂,既有本单位原先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也有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既有通过各种关系从外系统调来的人员,也有从部队转业的人员。特别是受编制限制,真正学法懂法的大学生进不来,只能临时招聘一些所谓的执法协管员,绝大多数违法案例几乎都与这些协管员有关,从源头上留下了违法行政的隐患。这些人员一般只参加过较短时间的培训,基本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法规知识,对办案程序一知半解或者一无所知。部分基层执法部门的领导政治素质、法律意识、道德意识低下,工作作风飘浮,有些粗暴执法行为就是在有关领导的指挥、唆使或默认下实施的。上梁不正下梁歪,少数执法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吃、拿、卡、要,甚至索贿受 贿、贪赃枉法。

(三)堵疏结合不够

基层政府和部门注重“堵”而忽略“疏”,以河道采砂管理为例,防汛是我省天大的事,河道采砂管理事关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工作,经常组织公安、水利、交通部门开展“清江行动”,取得了较大成效。随着我省新农村建设道路硬化、高速公路及铁路建设、房地产开发的迅猛发展,砂石需求量巨大,我省宜昌、荆州两个中等城市的长江河段无一处采区,沿江采砂企业转产也不落实。因长江及中小河流砂石的禁采和限采,物以稀为贵,砂石价格攀升,利润丰厚,挖黄砂如同挖黄金,一些采砂企业和个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执法人员疲于奔命,客观上留下了粗暴执法的隐患。

三、对 策

少数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粗暴执法、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有人归咎于立法、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粗暴执法,可以刑讯逼供,制度设计在好,要靠人来执行。所以,关键还是要解决“人”的问题。

(一)端正执法理念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和国家确立的执政理念,作为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者的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三个转变”。

1、从执法就是管人向执法就是服务转变。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爹妈”。那些小商小贩,为了养家糊口,维持生计,不向国家伸手,起早贪黑,顶风冒雨,做点小买卖,还要向国家纳税供养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一边享用纳税人的血汗钱,上班有空调,出门有车坐,一边随意处罚、随意驱赶、随意打骂、随意将他们赖以维生的用品砸烂、没收,让人心寒齿冷。这些行为不仅使他们的生计雪上加霜,也败坏了政府形象,激化了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理念的培训教育,转变执法作风,行政执法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要做到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从重事后处罚向重事前预防转变。要坚持执法巡查制度,认真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区域,落实巡查责任,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案件,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确实不听劝告者再诉之以法,减少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必要的损失和守法成本,同时也减少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3、从行政处罚为主向处罚教育结合为主转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推行分类和动态的管理方式,按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实施远距离、近距离、零距离管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多部法律、法规做出了规定的,执法人员应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规定处理。确须给予较重处罚的,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来实现执法目的。许多执法人员不学法、不懂法,看见“违法行为”就搬出法律条文对当事人下处罚通知,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所有“违法行为”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相反,《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第38条第1款第2项都明文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要坚决杜绝设置行政处罚“陷阱”的行为,如故意将禁止通行标志不悬挂显眼处,让司机反复违章以便罚款创收等等。

(二)提高人员素质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否变形、走样,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至关重要,必须做到“三个强化”。

1、强化政治素质。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头顶国徽,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责任重于泰山。行政执法的好坏,从大的方面讲,事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生死存亡;从中的方面讲,事关政府和部门形象;从小的方面讲,事关本人的“饭碗”。所以,执法人员必须提高个人的政治素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在打造法治政府、亲民政府中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执法保障。

2、强化道德素质。《公务员法》规定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公务员,广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其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关系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十分重视干部的道德素质建设,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同志就要求党员干部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进入新世纪以来,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胡锦涛同志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 “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做到自重、自省、自励,防微杜渐、廉洁从政,切实过好“权力关”“地位关”和“利益关”,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践行“三个代表”。

3、强化法律素质。作为执法人员要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融会贯通,约束自己的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执法人员来说,一边是国家的利益即全民利益,一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也不能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公平、公正执法是一门学问,执法人员要用自己的智慧来维持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规范执法行为

立法是根本,执法是关键。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的执法理念,要靠执法行为来体现。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显得迫切而重要,必须做到“三个规范”。

1、规范用语。在执法队伍中大力推行“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文明用语如:“您好,请坐,请讲。请稍等。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请问您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帮助吗?我们是××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您过目。××管理是我们的职责,请配合我们的工作”等等。绝大多数群众是懂道理的,他们非常朴实,只要执法人员尊重他们,态度和蔼,春风拂面,就一定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支持、配合,即便被罚了款,他们也心服口服,可有效化解不必要的纷争,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忌语如:“乡巴佬!我就这态度!这事我说了算!听我的还是听你的!滚一边去!老实点!识相点!老子要整的你认得我!有本事你去告,随便你告到哪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如此这般口吐狂言,极易引发纠纷,进而引发致人死伤事件。因此,执法人员上岗前首先要学会说话,学会做人。

2、规范行为。首先要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与管理对象按传统说法是革命工作分工不同,并无贵重、轻贱之分。甚至可以说执法人员只是机运比人家好些,能力不一定比当事人强,所以丝毫不能有高人一等的思想。当事人违了法,不能态度蛮横、趾高气扬、盛气凌人,要尊重人权,不能用违法的手段处理违法行为;其次要廉洁从政,认真落实回避制度,与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办理,切实做到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和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现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3、规范程序。遵守法定程序与否是检验执法队伍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执法为民的重要标准,执法人员办案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上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过案卷这一载体,来检查执法队伍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违背法定程序的要责令改正。努力做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不变形、不走样和履行职责不缺位、依法办事不错位、坚持法规不越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错位的地方正位、越位的地方回位。

(四)做好堵疏结合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堵”与“疏”上要切实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堵疏结合以疏为主,教育处罚结合以教育为主,能不罚款则不罚款。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舍得在“堵”上投巨资,不愿在“疏”上花小钱。街头的小商小贩、沿江居民都是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人群,他们绝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应当得到社会的更多关爱。各级政府要为弱势群体想出路、谋生路,在市场的设置上、可采区的划定上和采砂企业的转产上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打造亲民政府和执法队伍,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值得欣慰的是,对小摊小贩的人性化管理正在一些大城市展开,城市管理的手段,开始摆脱简单和粗暴。据报道,面对城管与摊贩冲突不断的棘手局面,上海市不再将摊贩置于城市管理的对立面,这座国际大都市出台了《城市设摊导则》,对马路摊点不再一律封杀,只要市民同意,市区部分路段就可设置便民摊点。 终日提心吊胆的马路摊主,终于可以安心经营了。上海市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和做法,值得各地各部门学习、借鉴。

四、结 语

粗暴执法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所不齿,为法律所不容。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执法保障。

作者单位:湖北宜昌市夷陵区水政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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