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测系统与控制对策(万众华)
中图分类号X8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 - 4637( 2006) 05 - 0019 - 03
1 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特点
我国城镇供水行业迅速发展,供水能力基本满足要求。据《2004年城市供水统计年鉴》(中国城镇供水协会)记载,全国593个建制城市,供水管网总长度约22.3万km,平均日供水量7235.27万t。
随着工业用水循环率的提高,节水措施和节水意识的提高,城市普遍存在供水总量需求下降的趋势。但是,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而且其时空分布极不均衡,造成我国的水问题很多,除了大的洪灾、旱灾外,在城市地区表现突出的是城市缺水和水污染。在水质型污染严重的现状下,必须提高供水安全的意识和技术保障手段,所以《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提出在21世纪最关键的前10年中,提高水质是主要目标。
目前,我国供水行业和国际上发达国家供水行业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比如,在供水水质指标AOC水平上,欧洲国家平均在10ug/L以下,而国内领先的深圳梅林水厂通过臭氧+活行碳吸附深度处理的出厂水AOC水平在37ug/L,而全国大多数出厂水AOC平均值在100ug/L左右;在消毒工艺特别是安全家氯工艺、供水管网和用户终端水处理设备上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2 城市供水安全的概念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提供安全的饮水对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是基本的人权,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水的安全性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许多国家将供水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的概念中。
供水安全包含2方面的含义:(1)供水水质在使用中不应该给人体带来短期或长期的健康危害,即供水在自然属性上的安全性。(2)供水系统对遭受突发事故的威胁,包括事故型供水水质危机有自然灾害、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内源性水质恶化、水厂运行事故和破坏性水质危机有人为蓄意破坏或恐怖袭击时,具有良好的预防、保护、应急和恢复功能,即供水在社会意义上的安全性。
3 水质安全管理是政府职责
造成水质风险的因素很多,特别是在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基本国情下,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众多且密集居住,自然灾害频发,洪水泛滥和严重缺水会形成高浊水、突发卫生事件、水环境突然变化、内源性水质恶化、异嗅、异味、富营养化蓝藻和绿藻以及微囊藻毒素、水源地周围有毒有害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事故性泄漏、水厂事故、净水技术和工艺的不足、人为破坏和恐怖袭击等。所以,政府对水质安全的监管十分重要,是政府的职能所在。事实上,我国从1993年就开始了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政府监管,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中是最早实行政府监管的行业,而且重点就是对水质的监管。2005年底松花江污染造成哈尔滨近400万人口停水4d的事故再次敲响了城市水质安全的警钟。
4 城市供水安全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执行的最新供水水质安全方面的主要法律是:建设部颁布的从2005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卫生部2005年10月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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