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生态补偿建议(邓培雁,刘威,曾宝强)
一是生态补偿主体应多层次
湿地服务功能的受益主体和受益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利用着湿地资源,人们从多方面、多层次受益于湿地。在种群层次上,人类主要受益于具体湿地点上产品的收获,受益范围主要局限于湿地周边地区;在生态系统层次上,人们主要受益于湿地所提供的诸如控制洪水、补给地下水、净化水质、削减风暴等生态服务功能,其效益常具有区域性质;而在生物圈层次上,湿地通过吸收与释放大量的碳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控制因子而发挥作用,在此层次上湿地效益远超出某一具体湿地的空间边界,湿地效益的受益主体具有全球性。因此,人们从某一特定湿地点上湿地产品的受益,到区域或流域范围内湿地众多生态功能的受益,到全球意义上生物多样性维持等功能的受益,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可以说整个地球人类都受益于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
二是生态补偿途径应多元化,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
湿地所提供的许多功能和服务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如调节气候、净化水质、调蓄洪水、维持生物多样性等。由于湿地效益的非排他性在现实中导致市场无力将其外溢的收益内部化,无法将“搭便车”者排除于受益范围,表现出公共物品特有的强烈外部性,最终导致市场对公共物品的无效配置。湿地效益的公共资源特性使得对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政府。然而,仅仅通过政府开展补偿只是其中一种途径。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如当地部门的投入、吸引国外资金等,建立国际、国家、区域、区际、流域等不同层次的补偿机制,拓展实现补偿的有效途径。
三是生态补偿应强调代际公平
公平原则作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环境、人与生物的公平,还强调人类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通过生态补偿制度维持生态系统内各物质和能量存量的稳定性,防止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发生代际退化,实际上正是出于对代际公平的追求,它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生态补偿公平原则追求的代际公平并不要求当代人为后代人做出巨大牺牲,但也不允许当代人的消费给后代人造成高昂的代价。代际公平主要体现的是当代人为后代人代为保管、保存地球资源的观念,因为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继承至少与他们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样良好的地球。
四是应完善湿地生态补偿的相关立法
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随土地有偿使用而同时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性手段使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而占有和使用湿地的一整套法律措施。它是在湿地资源日益稀缺,湿地资源价值日渐受重视并被认同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在湿地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使用人向所有人缴纳必要的费用。湿地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收税,二是收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同家通常采取税收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
湿地资源方面的税涉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产品税等;涉及的湿地资源费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等。在湿地生态评估的基础上,对开发利用者的利用途径、方式、期限等,法律要做出相应限制,以达到引导人们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湿地的目的。
摘自《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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