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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消落区利用研究进展(徐元刚,孙锐锋,李剑,秦松)

发布时间:2022-02-24 15:18:14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水库建成后,在校核洪水位与死水位之间,由于季节性水位的变化,将形成一定面积的消落区。对水库消落区的概念、特点、类型以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利用模式方面研究进展进行了全面阐述,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水库消落区,并充分有效地利用它。对水库消落区的利用管理,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因此,全国各地在水库消落区的开发利用管理上,如何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水库建设管理单位(业主)与当地政府的权力关系,理顺管理体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出台鼓励库区农民利用消落区土地的优惠政策;制定统一的规划等,将是一个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 水库消落区;利用;管理;环境保护;综述

 

中图分类号: TV697.4 + 4 文献标识码: A

 

水库消落区又称涨落带或涨落区,是水库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周边被淹没土地周期性地出露于水面的一段特殊区域。它是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交替控制的过渡地带,是一类特殊的湿地生态系统。我国自1949年以来,共修建8万多座大型水库。如此多水库的修建,造成大量的土地被淹没,并形成很多可以利用的水库消落区。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好有如此巨大面积和发展潜力的水库消落区,是解决水库淹没周边地区土地紧缺的办法之一。作者通过对关于水库消落区利用研究进展情况的综述,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并投入到这项工作中。

 

1 水库消落区的特点

 

水库消落区是由水库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周边被淹没土地周期性地出露于水面的一段特殊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不确定性。水库建成后,虽然从土地征用线或校核洪水位到正常高水位;从正常高水位到汛期限制水位;从汛期限制水位到死水位3个部分确定的该水库可能利用的消落区面积已经确定,但由于受库区气候、水文和水库使用调度等方面的影响,对一个确定水库,即使是同一水位,不同年份间由于水流对土地冲刷和整理的情况不一,其形成的消落区面积也是不完全一样的。可以说,消落区面积在不同年分和不同时间点是不一致的,是一个动态数据。

 

(2)多功能性。消落区受到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的交替控制,所以它具有典型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所不具有的一些功能。如由于干湿交替导致土壤中氧化还原电位的交替和不同性质微生物群落的周期性交替,加快了消落区有机质的降解和腐质化过程功能;具有拦截和过滤经过它的物质流和能量流功能;同时担当部分鱼类繁育的场所等功能。

 

(3)生态脆弱性。消落带是水陆交错带的一种,是最典型的生态过渡带。由于水库水位在1a中周期性的涨落,消落带受到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的交替控制,使得液相物质与固相物质相互交接,出现了一个既不同于水体,也不同于土体的特殊过渡带,其受力方式及强度,以及频繁的侵蚀与堆积等,使得这一交界带呈现不稳定的特征,属于生态环境脆弱带。

 

2 水库消落区的利用类型

 

(1)常年利用区。常年利用区是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上至土地征用线或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部分的土地面积。该区除特大来水年及汛期发生超标准洪水外,—般不受掩没,几乎常年可供利用。

 

(2)季节性利用区。季节性利用区即正常高水位以下至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这部分库区的土地。在上一年为枯水年,汛末蓄水位未达到正常高水位,且第2年春灌用水又使库水位下降,因此该区城的大部分土地大半年内未受淹没,可种植双季作物或单季作物,或发展其它副业生产。这个区域的土地有一定的周期性规律,可通过对水库来水量的预报调度,保证对土地的利用。

 

(3)暂时性利用区。暂时性利用区即汛期限制水位以下至死水位之间的库区土地。这部分土地和出露时间一般较短,不能满足大、小季作物生长季节和时间的要求。但可通过对来水量的预报调度争取时间栽种短季农作物或蔬菜、饲科作物。

 

3 消落区对环境的影响

 

由于消落区自然环境的特殊性、生态的脆弱性、和土地季节性整理的复杂性,消落带会出现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

 

3.1 水陆交叉区的环境污染及水体负营养化

 

水陆交叉区的环境污染,消落带作为水域与陆地环境系统的过渡地带,受库区水位周期性涨落的影响,消落带将成为生态系统中物质、能量的输移和转化的活跃地带,消落带生态系统将受到来自水陆两个界面的交叉污染,主要是液体污染:①高水位时上游和两岸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排入,在退水过程中逐步存留在消落带;在低水位时,两岸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流经并部分直接沉积在消落带。②两岸含有大量有机质、农药、化肥的农业废水的排放。大量N、P的入库,可能会引起局部水域爆发藻类水华。③消落带土地开垦过程中产生的农业生产废水(非点源污染)直接存留在消落带。④消落带季节性养殖投人的、未被利用的大量饲料,对水质、水体富营养化有很大影响。

 

库区流域富营养化主要集中在消落区。磷是富营养化的主要限制因子。湖库消落区土壤既是磷的汇,又是磷的源。氮和磷通常是水体中植物生长的制约因子,国际上,一般认为总磷(TP)浓度为0.02mg/L,总氮(TN)浓度为0.2mg/L,是湖泊富营养化的发生浓度。在出露期,利用消落区土壤进行农业耕作、施肥,造成土壤与沉积物混和,年复一年,势必会造成有机质和磷素积累,增加了土壤磷向水体释放的风险。

 

3.2 水土流失和环境地质灾害

 

土壤的重力侵蚀和冲刷作用,对于河道型水库,库岸沟堑纵横、地势陡峻,相对高差大,水土流失严重,库区蓄水后,在降水和库水位周期性地涨落的水动力作用下,消落带坡面上的植被和土壤结构将被进一步破坏,消落带河段的土壤重力侵蚀和冲刷作用将加剧。

 

对于地形陡峻的消落带河段,河岸地层稳定性差,加上库区沿岸人多地少、人类活动频繁,会成为环境地质灾害的多发区。水库建成后,高水位时绝大部分的老滑坡体的中前部将浸泡在水中,滑移面受水的浸润,粘着力降低、在水位下降时老滑坡体因失去水的浮托而复活;另一方面,消落带水位的周期性涨落将会诱发新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严重威胁库岸人民的生活财产和库区的安全。

 

3.3 植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受损

 

水库蓄水运行后,消落带由原来的陆生生态系统演变为季节性湿地生态系统:一方面会出现一些新的物种或发生物种变异;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原来适应陆生环境生长的物种尤其是植物物种将逐步消亡,而适应水生环境生长的物种又因消落带的季节性出露水面(陆地环境)而成活率低。因此在消落带及其支流回水影响区浅平地方可能只有少量的湿生和水生植物群落生长。整个消落带的植物种类将较以前的陆生环境大为减少,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简单化,生态系统稳定性降低,脆弱性增强。

 

4 消落区的开发利用模式

 

水库消落带的成陆期与库区的光热雨资源集中期基本同步,且消落区土地均附有沉积物,肥分丰富、结构松散、不易滋生昆虫杂草、省工省肥,使水库消落带的土地资源具有较高的生产潜力和多种利用功能。对于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库区来说,这是一种宝贵的土地资源,在水库开始蓄水及全部建成后的运行过程中,消落区常被当地农民或有关部门季节性地利用。常见的开发利用模式有以下几种:

 

(1)林业发展模式。地质松散、坡度较大、水土流失严重的消落区,根据气候条件,发展林业。目前利用较多的两栖树种为池杉、落羽杉、意杨、垂柳等。

 

(2)草业发展模式。对于那些立地条件较差,表土层流失严重、保土保肥性能极差的地区采用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生物措施恢复植被,防止库区水土流失,收效甚微。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和产生库内泥沙淤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大力发展人工种草,充分发挥其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优势。开发利用这一沃土,秋播一茬速生高产优质牧草,如杂交黑麦草、鹅灌草等,既可养鱼,又可防淤。对于新的水库消落区,草种可选择豆科植物,起到固持氮素、培肥土壤的作用。

 

开发利用长期荒废的水库消落区,在秋冬期种植一季速生高产杂交黑麦草和紫云英配套养鱼。翌年不割青,而是利用春夏多雨期库内水位上涨后,鱼群在草地自由觅食。结果表明,此举具有投资少、周期短、产出高、省工省地,不与其它作物争地,是解决历年水库养鱼饵料缺乏、提高鲜鱼产量切实可行的捷径。

 

(3)传统作物发展模式。防护区内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土层深厚、土壤肥沃,光热水资源组合条件较好,复种指数高,是库区的主要农业生产基地,这些地带可通过开展农业生态工程,积极发展设施农业、优质高效农业。对于库区消落区建库以前的水稻田,旱地,可根据水库消落区常年出露时间,在冬季种植小麦、油菜等小季作物,若水库所在地区春汛来临较早,库区水位上升较快,小季作物不能成熟,可以选择种植早熟玉米、早熟瓜类和蔬菜等适合当地种植的短季作物种植。

 

(4)观光旅游业发展模式。发展消落区观光旅游业是一个重要的方向。在消落区内坡度平缓的库没地段可种植池杉、落雨杉、垂柳等挺水植物。研究表明,池杉、落雨杉、垂柳在水淹240d内,造林当年成活率不受影响,整株淹没200d时仍能正常生长。通过发展挺水植物,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增加了库岸抗浪蚀的能力;可改善沿岸地带生态环境,为鲤鱼、鳊鱼等经济鱼类提供良好的天然产卵场所和栖息环境;同时,形成“水上森林”、“水中树”的奇观,可创造优美的景观。

 

5 消落区的开发利用管理

 

严格地说,水库消落区应该都在水库建设管理单位(业主)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但以我国目前已经建成的8万多座水库的情况来看,管理上分别隶属于水利、建设、计划、国土、园林、甚至民政等部门,管理权限复杂,管理也相对混乱。特别是20世纪50、60年代修建的水库,很多水库红线划定不清楚、土地征用手续不全,甚至无征用手续。这些水库消落区的利用基本无政府统一规划,大部分为库区村组和农户自发利用。

 

对水库消落区的利用管理,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第三十二条:“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生态环境保护。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水库消落区的概念,并明晰了消落区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界定了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原则与范围,但它始终是针对单一的三峡工程。因此,全国各地在水库消落区的开发利用管理上,如何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水库建设管理单位(业主)与当地政府的权力与关系,理顺管理体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出台鼓励库区农民利用消落区土地的优惠政策;制定统一的规划等,将是一个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 徐元刚,男,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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