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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收入差距拉大与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孙雪涛)

发布时间:2022-02-26 15:11:22 | 来源:网友投稿
 


表1、表2

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革

分配制度是全社会劳动者最终利益的实现方式,是社会生产关系中非常重要和敏感的问题,建国以来,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经历了极不平凡的历程,分配指导思想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理念和方式,这是20年前甚至10年前人们思想上难以接受的。

长期以来,围绕收入分配问题开展过反反复复的讨论,总的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收入分配不公;一个是收入差距过大。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收入分配不公更多的是强调收入分配机会和过程的不平等,而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则更多的是反映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收入分配不公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并使这个差距不断加大,甚至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的总体状况有四个显著特点:其一,居民收入普遍增加,各阶层群体都获得了改革带来的实惠,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其二,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及其内部几乎都存在着收入差距;其三,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内普遍地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其四,收入分配秩序混乱,非常态收入问题特别突出。

二、当前收入分配问题中最突出的表现是贫富差距拉大,贫富差距过大危及经济安全,加剧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扩大

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描述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基尼系数法;二是等分法。

1、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扩大,已进入“黄灯”区。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1957年为0.16,1964年为0.18,1978年仍为0.16,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没有发生明显的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改革开放之初的1987年我国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21~0.24,城市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16~0.18。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内部、城镇内部、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总体上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因而由这些差距构成的总体居民收入差距也呈逐步扩大趋势(见表1略),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综合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有研究认为已达0.445,几乎倍增,速度之快,举世无双,而且仍将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

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绝对平均,0.2~0.3之间表示较为合理,0.3~0.5之间表示差距较大,0.5以上说明收入差距相当悬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出一套针对中国国情的“居民收入分配预警系统”,该系统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出,2003年后,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进入值得警惕的“黄灯”区,如不采取相应措施,到2010年后将进入“红灯”区范围。

2、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扩大,已经超出公认的合理范围。

居民的实际收入是直接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一方面,仍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截至2004年底,我国仍然有2610万农村贫困人口没有脱贫,基本上处于绝对贫困的状态,依靠各种救济生活的城市贫民大约有2000多万人,我国城乡绝对贫困人口约有4600多万;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后,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且涌现出了相当多的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

使用等分法进行分析,中国社科院“收入分配课题组”计算的十等分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收入比例,1988年为13.5倍,1995年上升到17.7倍。有学者统计,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五等分最高收入组、次高收入组、中间收入组、较低收入组和最低收入组居民的收入分别占居民总收入的47%、22%、15%、10%和6%。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全国4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显示,20%的高收入者拥有42.5%的国民财富;2004年,占城市总人口10%的高收入者占有45%的城市财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限度。

(二)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对我国城乡差距的影响以1990年为分水岭,此前的经济增长具有收入均等化效应,此后的经济增长则不具有这一效应。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城乡居民可统计的收入差距经历了缩小、扩大、再缩小、再扩大四个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名义收入比率为2.56,1984年这个比率缩小到1.84,1985年以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收入比率经历了近10年的上升期,从1985年的1.86上升到1994年的2.59,尔后经历了3年的下降,到1997年下降为2.21,之后,开始了第二轮扩大,到2000年上升到2.46。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到3.23倍,2004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在3.20倍的高位上(见表2略)。

如果加上城市居民享受到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如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要更大,可能达到4倍、5倍,甚至是6倍。

总体上看,尽管改革之初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城乡差距总体呈上升趋势。

(三)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部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东、中、西部三大地带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统计,1985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比率为1.15∶0.88∶1,到1995年这一比率扩大到1.42∶0.97∶1,东部地区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明显快于中西部,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就城镇来看,1986~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5.5倍,其中东部地区增长了5.9倍,而西部地区只增长了4.7倍,收入增长差距明显。就农村来看,1985年西部和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相当于东部地区的62.88%和74.14%,这两个比率到1995年下降为57.02%和67.11%,到1999年又进一步下降为46.96%和63.60%,西、中部与东部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

2000年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5.39倍,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6.07倍。2003年上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5000元的省份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见后页表3略)。

在区域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区域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而且落后地区内部的收入差距要大于发达地区内部的收入差距。

(四)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为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现扩大趋势。1987年我国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比是1.38:1,1991年行业平均收入最高与最低水平相差1.55倍。到2002年,这一差距扩大到2.99倍。2004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为最低行业的约5倍。从1978年起至今,电力煤气、金融保险、房地产、采掘、地质勘探业等行业成为国有经济中收入水平增长最快的行业。

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研究发现,我国2001年行业合理收入差距极值比和实际行业收入差距极值比相差比较大的行业分别是:电力煤气业,实际行业收入是合理收入的1.23倍,不合理收入达到18.89%;交通运输业的实际行业收入是合理收入的1.13倍,不合理收入达到12.8%;金融保险业的实际行业收入是合理收入的1.40倍,不合理收入达到39.9%;房地产业的行业实际收入是合理收入的1.21倍,不合理收入达到21.2%(见表4略)。这四个行业都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垄断行业,政府对这四个行业在投资、产品价格等方面均给予了很高的优惠政策支持。

三、客观地分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正确地对待分配制度的改革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库兹涅茨在1955年发表的《经济发展与收入不平等》的论文中,提出了收入差距的“倒U假说”。他认为“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趋势可以假设为:在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早期阶段迅速扩大,尔后是短暂稳定,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逐渐缩小”。在库兹涅茨看来,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的长期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

但也有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分析中发现了许多“倒U假说”的反例,最典型的例子是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发展过程。在工业化初期,它们的收入不平等程度都有所改进而不是恶化,其中台湾省的情况特别突出。从20世纪50~70年代,台湾的经济迅速增长,人均GDP从1964年的500美元上升到1974年的1000多美元,年平均增长率为6.6%,而收入不平等现象却在不断改善,基尼系数从1953年的0.57下降到1972年的0.29。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显著影响我国收入差距变动的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复杂因素所导致的。

(一)历史沿革、资源禀赋及发展阶段的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特征非常明显。新中国成立后,城乡不同的发展政策以及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如“剪刀差”、“户籍制度”等的实施,加重了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另外,我国国土面积较大,由于各地区位置、自然资源条件等差别很大,造成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明显地呈现出东、中、西阶梯式发展的格局。加上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由东向西的经济梯次推进和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客观上拉大了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这是导致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呈现出地区差别的直接原因。此外,从一二三产业的发展规律来看,个人收入差距拉大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我国经济正处于由传统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也会带来个人之间、行业间和城乡间的收入差距。

(二) 经济体制改革及体制变迁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竞争的结果导致不同劳动者或生产要素拥有者之间的收入差别。此外,在改革和体制变迁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我国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在体制转轨中出现了双重体制并存的局面,再加上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使得经济改革或体制变迁中发生了许多无序的问题,集中到寻租和设租行为、内部人控制、垄断、腐败等方面,成为形成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市场化程度有差异,形成相应的收入差距也是必然的。

(三)原有体制的政策惯性及部分宏观政策的影响

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在相当程度上同原有体制下的“政策惯性”有着密切的联系。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是原有体制下的一种政策产物。农产品的低价收购政策、限制农民进城政策、对农民的税外负担政策、对城市居民的福利补贴政策,都是原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以来,这些政策有所松动和改变,但离根本性改变尚有距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施的一些宏观政策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一是城市化方向明显走偏,它不是将增加就业和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作为主要目标,而是将大量资金、土地等资源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建设方面,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二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给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带来的机会不平等。依靠国债大搞基础设施建设对大中城市关注过多,对小城镇和农村关注不够;三是金融政策安排不当。“嫌贫爱富”的金融政策向城市偏斜,使农民贷款无门,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和增收空间。

(四)制度缺陷及政策不到位因素的影响

由于我国所进行的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的全面改革,一些制度的缺位不可避免。目前,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新旧体制并存、体制缺位、体制错位、法律政策缺位、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政策规定有不周全的空隙、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正是这些体制和政策的缺陷为寻租活动设置了空间。应当说在体制转轨期间制度缺陷的存在是很难避免的,因而在我国近期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大量滋生有其制度根源。加上管理疏漏和一些现行政策法规不完善、不配套,非法收入与财产转移、灰色收入与灰色财产转移由此大量出现,特别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严重腐败问题以及利用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投机欺诈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高额收入的现象,造成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

(五)社会保障乏力、教育机会不均等因素的影响

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运作,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面太窄,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大型集体所有制职工享受,而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却很少享受。这种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的不公平,使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此外,受教育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因素。现实社会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的收入水平普遍高于未受过教育或受过很少教育的成员。我国目前教育投资明显不足,特别是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由于本身收入水平不高,因此用于教育方面的投资不多,而教育投资的不足又会进一步加剧城乡之间以及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四、与时俱进地探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缩小收入差别之路

分配制度改革本质上就是利益的调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解决分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仍然需要依靠改革来解决。只要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就应该不怕困难,矢志不渝地坚持下去。要有过程地而不是静止地,有重点地而不是盲目地,系统地而不是孤立地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总体思路可归纳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继续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继续深化改革,通过发展经济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强化对基本公共产品供给再分配的政府监管,通过收入转移政策和税收政策调节城乡的收入规模分配,保障义务教育,对贫困家庭实行教育补贴,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提供公平机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对策建议:

1、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2、在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3、规范分配秩序,实行统一的收入税制和收入申报制度,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4、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对低收入和贫困人口,采取收入转移方式为其提供收入支持;对于高收入阶层,采取累进所得税制度来调节不同阶层的收入分配,取缔非法收入。5、建立健全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免除义务制教育期间的学杂费,考虑对贫困家庭实行教育补贴政策,以解决贫困家庭孩子无力求学的问题;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

作者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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