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并实施一周年的思考(薛惠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不仅为我国解决能源安全问题找到重大的突破口,同时为从战略高度进行能源储备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发展可再生能源 创造新富足时代
随着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虽然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每年维持在10%的水平,但此时能源需求却以每年15%的速度飙升,石油进口估计到2010年将达到2.5亿吨,对外依存度将达到50%左右,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能源安全问题。此外,能源的不合理利用还带来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流经城市的90%河段受到严重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60%的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不仅为我国解决能源安全问题找到了重大的突破口,同时从战略高度为能源储备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在该法案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笔者结合自己这一年来所见、所闻,谈谈对该法的几点思考。
任重道远势在必行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看,传统化石能源供应紧张和环保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我国欲实现自身能源安全与可持续发展,须考虑制定符合本国能源状况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举措,并且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确立。《可再生能源法》提出了针对我国能源问题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意义重大:
1、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改变我国矿物能源储量不足、能源结构不合理以及能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以煤炭、石油为主的传统矿物能源为保障,70年代以来,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5%左右,目前仍高达66%左右,这种能源结构特点,在全世界是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能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低下。
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分布广。我国小水电资源的开发量为1.2亿多千瓦,风力发电资源超过10亿千瓦,生物质能资源超过6亿多吨标准煤,太阳能资源在大多数地区可利用价值也非常高,但目前的开发利用量与其资源量相比还只是冰山一角。因此,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对于弥补煤炭、石油、天然气的短缺具有重要作用。
2、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有效地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是一种本地能源,基本上不受国际能源市场燃料价格波动的影响。由于我国矿物能源结构不良,优质能源所占比重少,石油进口依存度不断增高,所以我国能源的利用将越来越容易受到世界石油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原油产区政局动荡的影响。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并建立必要的技术储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我国对国外矿物能源的依赖,增强国家抗御能源安全风险的能力。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来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
3、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解决传统能源引发的较严重的环境问题。矿物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来自能源生产和消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烟尘等大气污染物造成的酸雨、呼吸道疾病等已经严重威胁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健康。因此,控制煤炭消费过快增长,提高天然气、水电、核电等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是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4、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加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前,我国8亿多农村居民的60%左右,仍然主要依靠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等生物质提供生活用能,不仅造成严重的室内外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还造成植被破坏,威胁生态环境。发展可再生能源可有效地改善农村和广大偏远地区能源短缺状况,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加快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近况喜人道路曲折《可再生能源法》一经颁布实施,在全国各地引起了巨大反响,一时间“绿色能源”响彻全国。面对传统能源短缺与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许多地区都在下大力气研究和开发利用“绿色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并且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就。
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全社会尚未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从整体上看,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还不十分明确,各方面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清晰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没有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长远发展规划。财税政策也缺乏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甚至逆向调节,例如风电实际赋税比煤电还高,缺乏大力发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机制,使可再生能源难以持续稳定发展。
2、技术发展缓慢,产业基础薄弱。除水力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沼气外,其他可再生能源的产业体系还不完备,技术水平较低,技术开发和设备制造能力较弱,一些关键技术和设备长期依赖进口,导致产品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同时,可再生能源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和应用技术创新等方面技术力量薄弱,技术规范、产品标准、检测和认证等体系还不完善,影响了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
3、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还未形成,市场需求不稳定。目前,除了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缺乏市场竞争力,需要在技术研发、项目示范和产业发展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并创造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胡锦涛同志在一份《关于大力支持我国太阳能自主创新关键技术的建议》报告上曾做出重要批示,认为“太阳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之一。推进科技创新,解决太阳能发电高成本问题是大规模开发利用太阳能的关键”。这句话不仅是针对太阳能而言,也同样适用于风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难看出,党中央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问题是十分重视的。因此,我们要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要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提出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出台,因为这些配套规范性文件是完备的法律的组成部分,制定这些文件是立法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由于这些文件指导着执法部门的具体工作,因此,制定这些文件也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2、要紧紧依靠科技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这是解决可再生能源高成本的关键因素,也是使我国真正成为可再生能源强国、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基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国外对我们实行核心技术封锁和垄断的形势下,我们的出路是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能源危机的现状。
3、要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和装备制造能力的发展。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和重大装备扶持项目中要尽可能地安排可再生能源专项,重点支持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产业化和设备制造。同时,国家可以统一安排技术示范等配套工程项目,为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进入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此外,还要支持建设可再生能源相关研发和成果转化设施,从而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持续创新能力。
4、要鼓励竞争、打破垄断、加强监管,进一步消除不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障碍,建立稳定持续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方式,将项目的开发经营权特许给报价最低的投标者,通过这种竞争方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大幅度增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竞争能力。同时,各有关单位应下大力气配套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相关行业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作者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西北工业大学教授)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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