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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要重视环境民主与环境责任(常纪文)

发布时间:2022-02-26 15:12:47 | 来源:网友投稿
 

一、推进以责任分配和追究为后盾的环境民主制度建设

环境民主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权、环境违法行为检举权、环境信访权、环境诉讼权、环境监督权、环境结社权建设。目前,大多数环境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检举权、控告权,规定了公民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但是这些规定中的公民参与权和监督权范围有限、程度也不深。为此,一些地方以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基础,在全面和深入地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沈阳市于2006年出台了《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

二是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干预和监督制度建设。为了促进地方决策的程序、依据和方法科学化,杜绝一些地方盲目推进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必须用民主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机制对地方党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创新。

三是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立法,使它们的环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存在,一方面是公众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帮助和配合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官僚主义与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为此,政府对合法环保团体的合法维权行为要予以积极支持,如及时公开有关环境决策、政策和立法的信息,向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征求意见,为它们提供资料、经费支持,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设立环境保护民间团体的席位或让环境保护民间团体列席有关政府、政协和人大的会议等。

四是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政党监督的立法建设,通过制度建设,加强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以民主参与和监督为基础的环境责任追究机制

2005年和2006年的两次环保风暴,通过舆论的报道,开始时获得了广泛的赞誉,但其后质疑也不断,很多人认为风暴对一些项目的运作实质上并没有产生真正的影响。如果环保风暴无法让责任单位和部门感到持续的压力,他们就会依然我行我素,环保执法的权威性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加强环境民主参与和监督的基础上,必须采取得力的措施把环境责任的追究工作落实。

关于环境责任,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规定了很多方面,为了使这些责任能够得到落实,“决定”规定要完善决策问责、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环境行政监察、上游省级人民政府的赔付补偿责任、地方人大监督、地方政协监督等环境责任追究机制。遗憾的是,这些机制目前还相当地不完善,大部分还没有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为此,2006年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效力等级低,且仅涉及行政监察的责任,缺乏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监督性规定,责任的司法机关追究和权力机关追究规定也不充分,因此,急需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配合《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纪律检查工作;二是制定与《行政监察法》和《监督法》配套的《环境责任法》。三是建立环境公诉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建立以舆论曝光和社会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环境违法行为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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