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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时报》:践行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遭遇四大障碍

发布时间:2022-02-26 15:15:18 | 来源:网友投稿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观点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观发生重大变革的标志。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刘逢媛等在日前举行的“环境伦理与区域可持续发展:从科学到行动”学术讨论会上指出,经济发展、社会制度、自然条件和文化异质性等成为中国推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主要障碍。

经济发展“交锋”环境保护

一般而言,随着收入增长和生活水平改善,公众会越来越关心环境保护,环境伦理意识会越强烈。刘逢媛认为,要提高公众的环境伦理意识,使环境伦理观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意识,迅速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极其重要的步骤。然而,可持续发展在其实施决策过程中的最大障碍是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前提下,各个地方政府或微观经济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背社会最优的现象。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根本原则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而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都是以征服自然的手段来达到其设定的目标,使人与自然处于对抗之中,违背了遵循自然的原则。一方面,很多环境与生态问题,如环境污染、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等,大都是由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带来的;另一方面,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会对其他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政府或者管理机构的业绩构成威胁。所以即使管理者知道保护环境是发展的最优选择,但是出于自身利益最优的考虑,依然可能选择尽量扩大自己的经济建设速度,同时劝说其他区域优先保护环境,放慢经济发展。因此,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需要在宏观政策上予以调控,比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等。

社会制度“挑战”环境伦理

刘逢媛说,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决策者和公众普遍持有一种对环境的漠视态度,“人定胜天”盛极一时。因而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出现了许多破坏自然的倾向,如滥砍滥伐、垦荒种植等。这些做法一方面直接造成了环境与资源的破坏,另一方面对社会长期建构起来的环境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其结果是人们对急剧恶化的环境公害采取漠然态度,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行为也不断加剧。另外,社会体制中不合理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制度,如不合理的土地制度,不利于环境意识的培养;长期存在的自然或资源无价值意识的作祟也是重要影响因素。林权制度改革的短视行为,直接造成了森林资源的破坏。

同时,不完善的环境法制也不利于环境意识的培养。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无疑会助长某些人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不良行为。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条文已较多,但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不同环境立法,致使环境立法在体系上不够协调;在学习发达国家环境管理经验的同时,有时出现不符合我国实际的片面理解和简单照搬外国经验的做法;环境立法过于强调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而忽视公民参与和公民环境利益保护条款等。

来自自然条件的约束

中国国土面积广大,地貌情况复杂,自然地理单元种类多样,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差异很大。从北到南跨越了亚寒带到热带;从东到西由湿润的海洋性气候转为干旱的大陆性气候,还有“世界屋脊”——青藏高原这一特殊的单元。但刘逢媛认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试图通过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达到人类社会内部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演进。然而,经过人类社会长期的作用,自然界很难找到一个没有人类影响的区域,绝大部分都是“人化自然”,自然条件的差异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实践的影响也是十分显著的。

东部地区自然条件优越,人为垦殖程度极高,人地矛盾紧张,环境污染较为严重;西部地区人为活动强度较低,但自然环境脆弱,土地资源丰富而水资源短缺。尽管环境伦理践行的总体原则相同,但不同的环境本底、不同的资源禀赋、不同的环境危机情形使得不同地区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的具体内涵有区域差异。比如,对东北大小兴安岭茫茫林海,就应停止滥砍滥伐、制订合理的采伐规划以及加强对森林的恢复和养护;对有“鱼米之乡”称谓的太湖流域,可持续发展就是控制污染,寻找人和自然的平衡点;对西北地区沙漠之中的绿洲,可持续发展就是合理利用水资源,让这片绿洲能够常绿,同时还要照顾正在逐渐干涸的下游。

源于文化异质性的“阻滞”

现代环境伦理学是由科学家和哲学家创立的,这些思想的传播也是由上而下的。最先接触到并理解可持续发展以及现代环境伦理学思想的是少量的学术精英,然后通过各种媒介传播到社会各阶层公众。其传承过程在信息传播速度快、数量多、方式多样的城市中显然要快一些;而在信息闭塞、信息量少、传播速度慢的边远乡村就要慢得多。

刘逢媛认为,异质化的障碍性因素主要体现在原有人类中心主义和由此导致的“成见”、“偏见”、“歧视”。由于这些阻碍性因素使环境伦理传播中出现“误读”和“定型理解”,从而最终使环境伦理中原有的积极作用变成消极作用。中国汉族的农耕文化对现代环境伦理的抵触应该最大,这主要是因为农耕文化对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最大,农业生产力也较高,文化积淀中“人类中心论”居主导地位。与农耕文化相反的藏文化,源于严酷的自然条件和佛教的影响,与现代环境伦理的同构性最强,藏族的自然保护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中国现在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说是“舶来品”或者“来料加工”,现代环境伦理学要成为中国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软支撑,或者说现代环境伦理观要真正融入中国本土环境伦理体系,必须消除文化异质性对“舶来”伦理的滞阻。

刘逢媛最后表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在中国推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来自经济发展、社会制度、自然条件和文化异质性的影响因素并不是相互割裂,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并且随着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逐步渗透,还会产生新的变化。因此在中国提倡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须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要注意发展的阶段性和区域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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