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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发布时间:2022-03-03 15:22:19 |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之一是:“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至于什么是合理布局或怎样布局才合理,《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新近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00〕 631号)中表明观点:“可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人口、交通和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具体掌握。”可见,在合理布局上全国烟草行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关键靠发证机构自己衡量和把握。在零售许可证的具体办理中,“合理布局”要求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烟草制品特性和客观经济活动规律等方面来衡量和把握。

  一、布局要合“法”理

  合“法”理,就是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是调整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从而也是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实施行为的基本依据,社会各方面评价判定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准绳。行为合法是行为合理的前提。卷烟零售点的布局,作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种行为,必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应该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依据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来实施。这其中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虽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零售点要“符合烟草制品合理布局的要求”,但这种规定只是一种笼统的抽象的要求,不明确、不具体、不易操作,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好把握。如果零售点布局要落实“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真正做到合法,必须将这样笼统的抽象性的要求明确化、具体化。在这种抽象向具体、笼统向明确转化的过程中,必须始终牢牢把握住一条基本原则,即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和规定来制定可操作的布局标准。只有依法进行明确化、具体化,才能保证制定的标准合法;有了合法的标准,才能实现依据标准实施的零售点实际布局的合理。否则,无法保证制定的标准合法,就更谈不上零售点实际布局的合理。

  零售点布局要合法,从烟草制品和烟草行业的特殊性来看,重点要符合三类法律法规。首先,要符合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前两者是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包括零售点“合理布局”在内的各项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办法》则是许可证颁发的直接依据。零售点“合理布局”要合法合理,首先就要符合这些要件,尤其是在制定布局标准上,要把它们的相关条文精神和内容转化成细致的可操作标准。例如,为落实《烟草专卖法》中“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在零售点布局标准中明确了 “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或儿童中心(站、点)内部及门口100米内设立卷烟零售点。偏远山区、农村地区的小型自然村、屯设有中小学校的,卷烟零售点与学校门口的距离不低于50米” 的内容。

  其次,要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是一种行政行为,更具体一点说,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为,许可证的办理必然要受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合理布局” 作为做出卷烟零售许可不许可的条件,也必然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行政法的规定,不仅在制定具体布局标准上要把其中的法律条文内容和精神吸收进来,而且要保证法定的各种程序和手续到位。

  第三,要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各级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就意味着,要通过自己的工作,制止烟草制品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烟草制品市场环境和条件。这一职责反映在零售点布局上,要求布局应该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有利于制约零售户向批发商发展,有利于抑制卷烟零售市场的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卷烟零售市场和秩序。

  二、布局要合“利”理

  合“利”理,就是要符合经济活动规律。卷烟零售点的布局,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角度看,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但从作为企业的烟草公司角度看,应该是一种经济行为。既然是经济行为,布局要合理,理所当然应该遵循经济活动规律,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零售点布局具体涉及的是烟草部门与零售户之间的关系,合不合理也应该从这两个角度来综合衡量和评价。

  在烟草商业企业方面,零售点布局实质上是建立自己的分销渠道和零售网络,要处理好卷烟批发环节与零售环节的关系。评价经济活动合理不合理,就要计算成本和收益,从理论上讲,只有实现了成本最小化或收益最大化,这样的经济活动才是合理的。零售点布局合不合理,要以是否实现了成本最小化或收益最大化来衡量和评价。实现了,零售点布局是合理的;没实现,布局就是不合理的。由于收益与成本发生并不同步,通常成本发生了一段时间,成本产生的收益可能还不能完全确定。再说收益有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有当前收益和长远收益,有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的问题,不说完全计算准确不可能,就是大致计算准确也很不容易。相比之下,成本一般可以看作企业的货币支出,计算起来要容易得多。因此,在衡量和评价零售点布局时,最好选择成本测评法,以是否实现了成本的最小化为合理标准。要注意的是在具体计算上,要确定一个约束条件,也就是要规定成本计算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成本计算可能难以说明问题。这个前提,根据烟草商业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应该是建立覆盖、控制当地市场的零售网络。按照这些要求,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恰当处理点和面的关系。要坚持以尽可能少的零售点形成覆盖整个市场的零售网络,在能控制、调控、覆盖零售市场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减少零售点的数量。点少了,成本不大,但辐射范围有限,不能覆盖整个市场,这时的布局不合理。点多了,整个市场覆盖了,但要管理和服务成本增加了,成本不能最小化,这时的布局也不合理。

  在零售户方面,自己愿不愿意成为烟草商业企业零售点布局中的一个点,愿不愿意长期成为这样的点,决定因素在于是否有利可图。一个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都是逐利的,对零售户来说,当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有利可图,而且有合理的利可图时,才是合理的。卷烟零售的“利”要达到哪种程度,零售户才认为合理呢?这可以通过比较目前市场上卷烟零售户的投入和收益得到解释。目前,无论在哪里,卷烟经营户都是随处可见,卷烟零售价格是市场形成和决定的,单个零售户只能执行、不能影响零售价格,这说明目前的卷烟零售市场是完全竞争,起码是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零售户的经济利润为零,没有超额利润。这就意味着,零售户的收益只有大于或等于成本(包含对经营者才能的合理报酬)的时候,零售户才认为自己的经济行为是合理的。考虑零售户的利益,烟草商业企业在零售点布局上,必须保证让零售户获得合理经济利益,至少不能让零售户的成本大于收益,如果能让他们获得一点超额利润当然更好。这样,零售户才会主动要求加入卷烟零售网络,成为烟草商业企业的忠诚零售终端,双方的长期、互利的合作关系才能真正建立、发展和维护。所以,零售点合理布局就要恰当处理密和疏的关系。在点的具体布置上,要根据烟民数量、交通等因素保持点与点之间的合理间距,既不可过密,避免因零售户之间的过度竞争致使零售户的成本大于收益;也不可过疏,避免零售户发展成为批发户,在一定程度上垄断卷烟零售市场。

  三、布局要合“情”理

  合“情”理,就是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情况。合“法”理也好,合“利”理也罢,都要受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制约,要与当地卷烟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才能落实到位。卷烟零售点布局合“情”理,总的来看,应该是要合“社”情、“品”情和“地”情。

  合“社”情,即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当前我国各地实际面临的一个基本社会情况,是待业人口较多,下岗职工较多。就业乃民生之本,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的主要职责就是要想法增加社会就业。无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还是烟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降低失业率上做出贡献都是份内之事。具体就零售点布局来说,应该有两点要注意。一是新发展零售点要突出一个优先原则。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或零售点的布局,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失业人员,优先考虑社会弱势群体。同时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框架的前提下,在具体限制条件上对这些特殊经营户可适当放宽。例如,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就规定“具有本区县正式户口的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烈属、军属、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可不适用一般标准。二是原有零售点布局的调整要稳妥进行。从现状上看,零售点的布局一般有点过多、过密和过稀等缺乏“全局一盘棋”观念的问题,肯定要经过调整才能实现合理化,其中必然要将部分老网点剔出。根据合理布局的客观要求,剔出这些老网点是必需的,但从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对垄断行业的现实态度方面考虑,剔出要逐步向合理化方向推进,不能操之过急,尤其在涉及较多网点时更要稳重,要防止过急使经营户产生抵触情绪,引起社会纠纷,引起和加重社会民众对烟草部门的反感情绪。

  合“品”情,即符合卷烟商品的消费习惯。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一般应该顺应和适应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特有消费习惯和方式。卷烟零售点是烟草商业企业的零售终端,卷烟销售链条上与最终消费者直接联系的环节,其布局也应该顺应和适应卷烟的消费习惯和方式。广大烟民的消费习惯和方式,一般是买一包吸一包、吸完一包再买一包。受这种消费习惯和方式的影响和制约,零售点布局就既要有数量较多的点,每个点的具体分布又要合理,而且又要布置在烟民相对集中的地方,方便烟民随手可以购买到自己喜欢的品牌卷烟。

  合“地”情,即符合当地的实际经济地理情况。卷烟零售点布局要考虑当地人口、烟民总量及其分布,还要考虑各地的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经济因素。由于经济地理条件不一样,城镇和城镇、城镇和乡村的布局标准肯定不能一样,如北京市烟草专卖局规定“城市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每30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农村、山区等自然村、屯,每15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150户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过大,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屯,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同一个城镇内的不同地方,布局标准也应该有区别。北京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城区零售户之间的间距是“主要街道、普通街道80米以上;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50米以上;机场候机厅内、车站候车厅内25米以上。”同样是乡村,山区乡村的零售点布局标准和非山区乡村标准也应该不同。因此,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零售户布局标准,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在一省之内,由于各地条件不一,也难以制定出一个统一标准。零售户布局标准最好由市一级或县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情制定。(作者单位: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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