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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有关著作权的矛盾探析

发布时间:2022-03-09 15:12:21 | 来源:网友投稿

(北方民族大学 图书馆,宁夏 银川 750021)
摘 要:针对 数字图书馆这一未来图书馆主体形态的出现和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很多新 问题,文章着重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两个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 缓和该矛盾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9)18—0141—02

从1993年美国政府首次提出“数字图书馆”至今,伴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和多媒体技 术的不断提高,数字图书馆在各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呈现出有别于传统图书馆的新面貌, 也使其成为未来图书馆主体形态的趋势更加明显。但是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是一项浩大的工程 ,它不仅要对自己的原有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还要对各种网上的信息资源进行组织、开发 和利用,其外还要将所有的数字资料进行上网传输,以满足读者的需求。在此过程中无可避 免地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这也是当前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基础性课题。本文不 从法律的层面过多的讨论著作权问题,拟从有关著作权的几个矛盾入手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 ,以期给著作权研究一个新的审视角度。
1 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保护的专有性之间的矛盾
1.1 社会公众与数字图书馆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提到:“公共图书馆是地区的信息中心 , 它向用户迅速提供各种知识和信息。每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 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可以说,图书馆是传播教育 、文化和信息的一支有生力量,是促使人们寻找和平和精神的基本资源,利用图书馆进行学 习培养是每个合法公民拥有的一项权利,也是图书馆所担负的一种重要职能。在科技快速发 展的今天,虽然传统的图书馆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其承担的责任和职能并没有受到影 响,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它仍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信息保障的服务性机构,是人们获取 信息资源的最稳定、最常用的渠道,同时也是人们最信任的知识信息中心。从某种程度上讲 ,社会公众是数字图书馆存在的依据,也使其生存发展的目的。如果数字图书馆失去了其服 务的对象——社会公众,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的意义。
1.2 著作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

从300年前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至今,著作权保护的演变始终和知识传播工具的发展紧密地 联系在一起,随着每一次科学技术的突破,著作权保护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并无一例外的作 出了相应的调整。到19世纪后期,出现的新技术革命特别是计算机网络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 ,著作权保护又迎来了新一轮得的变更,在数字图书馆内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数字化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②网络传输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③数据库的开发 与利用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④信息服务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针对这几方面,著作权 保护应作出怎样的调整,以适应当代图书馆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图书馆界和法律界亟待解决 的问题。
1.3 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保护的专有性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数字图书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它具有很大的公众性,代表着公 众的利益,而著作权保护代表的是个体利益,具有很强的专有性,是私权的一部分。所以, 在社会信息化的大趋势下,社会公众获得知识信息的利益与著作权保护的专有性之间的矛盾 日益突出。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两者宛如一驾马车上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早在20世纪 90年代的美国、西欧等国所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和法规中,都明显的倾向于保护公众 的利益,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著作权保护,这就抑制了创作者的积极性,影响社会文化的发 展,这种弊端研究者已经充分地意识到了,并呼吁新的有关著作权法规的制定。而在我国 ,著作权法具有明显的偏向作者和出版者的特点,虽然我们也赞同著作权保护以作者利益为 核 心,但切不可忘记著作权不是对作者的报偿,而是对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激励。要不然就会 出现现在的图书、软件、音像制品正版价格居高不下,而盗版屡禁不止的尴尬局面。

建立数字图书馆,开展数字图书馆业务,不但要达成数字图书馆的社会目标,维护社会公众 的利益,同时也要保证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以便提高创作者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文化 事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数字图书馆应怎样均衡两者的利益,协调其矛盾就显得更为突出 。
2 数字图书馆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与数字图书馆的财源困乏之间的矛盾

1990年,国际图联主席汉斯.彼得.盖在第56届国际图联大会开幕词中说:“(图书馆)应当 毫无 阻碍而免费向任何人提供信息,”“以便每个男女公民都有机会获得文献资料和信息。”19 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也声称:“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免费 提 供服务,建立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必须专门立法维护公共图书馆,并由国家和 政府财政拨款。”就目前而言,对于公共图书馆是否应当收费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各类 型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其基本服务应当是免费的,这一原则早在国际上得到了认可, 并在实践中进行了落实。也就是说,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各种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原则是免 费的,并且它的主要的经济来源是上级的拨款,这使数字图书馆的财政来源渠道少,经济相 对匮乏。

而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还要面对较大的财政支出,主要表现在2个环节:①数字图书 馆的建设中软、硬件费用的支出以及维护等包括数据库的买入,原有硬件的维护和更新等。 ②数字图书馆向著作权人支付的版权费用。这些费用是著作权人依据法律获得的财产权 ,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数字图书馆必须给予认可并加以遵守,这是因为随着数字图书馆 地位的不断加强,其信息资源的容量就会不断的膨胀,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也会快速的攀升, 这就要求数字图书馆加大信息的收藏强度,无可避免的就要向更多的主体支付版权费,其费 用支出也随之增加。

一方面数字图书馆相对的财政困乏,另一方面不断增加的版权费用,再加上数字图书馆还要 保持其原有的地位,实现其社会功能,就使其相对困乏的财政与不断增加的版权费用之间的 矛盾显得十分突出,成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一个绊脚石,是不得不解决的。
3 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3.1 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原则,无偿的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图书馆作为传播知识的大众媒介,它具有公益性。所以,在国外和我国的著作权法中都对图 书馆的合理使用作了特殊的规定,澳大利亚《1999年版权法修正案》规定:图书馆、档案馆 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使用新的传播技术就像使用现有技术那样向公众提供作品,图书馆还可以 将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读者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打印或拷贝到软盘)。我国的 《著作权法》规定在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 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有4种情 况涉及到了图书馆: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②为介 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学校 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 不得出版发行;④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上的“合理使用”都是为图书馆的特殊地位而制定的,图书馆 应充分利用好这些原则,开展无偿的公益性服务,当然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也不是无限制 的,它应该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也是实现社会公众利益和 著作权保护平衡的最佳途径。
3.2 接受“法定许可”原则,有偿的为公众提供服务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护权利人适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 可以打破数字条件下不合理的权力滥用和过度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作品传播与利用的阻 滞,使更多的读者受益,充分的发挥数字图书馆的功能。然而,在我国由于著作权保护起 步比较晚,到目前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图书馆的法定许可。这就需要我们 借鉴国际上著作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和通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适合中国国情 的“法定许可”制度,尽快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数字 图书馆的发展。
3.3 加强图书馆立法建设,进一步明确数字图书馆的经费来源

在现阶段,数字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的拨款,这种经费的明显特征就是灵活性小、 数量少,致使许多数字图书馆不能放开手脚去建设,严重的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再加 上这种经费的来源单一,就使得较为贫乏的数字图书馆产生了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为了改 变这一局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图书馆法,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进一步 明确数字图书馆的社会性质,转变数字图书馆的运行机制,改变单纯公益服务机构的模式, 把其作为高新信息产业部门来经营。例如,数字图书馆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来组织, 投资者以资金入股,提供技术支持的部门及提供信息源和标引工作的部门可以以技术入股, 同时,数字图书馆也可采取吸收高科技风险和银行贷款等办法多种途径获得资金,当然这些 都需要图书馆法的支持,以获得合法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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