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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3-11 15:23:02 | 来源:网友投稿

**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整治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切实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9〕38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电〔2009〕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王文生任组长的**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具体组成为:
组  长:王文生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蔡茂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高爱国  县建设局局长
        杨永华  县文体局局长
        米长旭  县工商局局长
        陈兴举  县安监局局长
        赵声武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晓林  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李晓林兼任,负责**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挥以及对相关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实行部门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具体为:县公安局负责文屏镇、桃源乡、茨院乡;县建设局负责小寨乡、龙头山镇、乐红乡;县文体局负责龙树乡、新街乡、水磨镇;县工商局负责江底乡、火德红乡;县安监局负责梭山乡。
二、专项整治时间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至9月15日。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阶段(2月25日前)
1.县政府将及时组织召开由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文体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人防等部门参加的会议,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组织召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或通过媒体发布等方式,要求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业主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
(二)集中排查阶段(3月6日前)
1.认真对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照消防行政许可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
2.在登记造册建档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逐一排查,填写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附件4),同时要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三)集中整治阶段(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整治为4月2日前,高层、地下建筑集中整治为8月30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本方案所明确的整改措施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整治;对难以完成整改的,按程序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专项整治结束前的15天)
1.县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组实地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将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抽查单位全部填写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记录表(附件7),并签字存档。
2.检查验收抽查数量不少于全县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总数的20%;
3.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
4.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和相关措施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场所;
5.洗浴馆、桑拿室、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运行是否正常;
5.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7.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8.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9.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查阅相关资料及台帐;
10.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2.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或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3.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和自动消防设施损坏,能立即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4.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5.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符合处罚条件的,依法给予处罚;
6.对在用和在建高层、地下建筑,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目前,虽然我县消防安全工作的形势趋于平稳,但是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居安思危,切实按照上级关于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做好我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建设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人防等部门要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督促整改,并在整改期间落实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对重大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建立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做到信息共享、联动执法。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公开曝光,督促整改。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新《消防法》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四)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认真总结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健全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加强工作情况上报制度。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时向报送有关情况和统计表,具体为:3月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统计表,每月底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附件5、附件6),分别于4月8日前、9月3日前报送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汇总统计表。上报地点: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传真:812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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