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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当前乡镇办案力量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03-19 16:39:52 |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对当前乡镇办案力量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对农村个别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案件的惩处力度逐步加大,党的执政地位和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005年-2009年,AA县乡镇基层纪委查处农民党员违纪案件占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总数的42%,然而由于基层纪检干部变动较快、纪检业务知识掌握缺乏、办案技能和经验不足等因素,直接影响着基层纪委办案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乡镇办案力量不强的主要表现
(一)办案力量薄弱。乡镇干部换届使乡镇干部调整的周期比较短,乡镇纪委书记同样变化较快,再加上乡镇纪委调解矛盾多、办案机会少等原因也使一些基层纪检干部的学习尽头不足,认为只要做好工作、维护一方稳定就行了,实实在在的纪检监察业务,学得再多也不一定用得上,而且等学好了也不一定再干纪检工作了。
(二)业务不熟练。纪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对能否做好纪检工作至关重要。由于各种原因,乡镇纪委干部多是半路出家,任职前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在岗时又身兼多职没有时间参加培训,纪检工作业务知识得不到及时补充,知识面窄,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思路和方法措施难以跟上形势的发展和上级纪委的要求。从近年来的现实情况看,乡(镇)和县直纪委、纪检组人员变动也比较频繁,纪检干部队伍不够稳定,新手多、业务不熟,在实际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一些简化程序,程序混乱等问题,由于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有限,按照规定移送审理的材料往往缺少一些必要的手续,造成了花费很大精力回头再去补办,既耽误时间,又带来案件久拖不决等负面影响。
(三)精力分散。AA县共有11个乡(镇)纪委、12个县直纪检机构。从人员结构看,每个乡(镇)都有2名工作人员,即纪委书记、纪检干事。从工作实际来看,乡(镇)和县直纪检组长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还要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农业等其他许多的日常工作,事务繁杂,没有更多的专门精力去熟悉和抓案件查办工作。而且,纪检干事基本上都是兼职,没有充分的精力去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常识知之不多。从事纪检工作的精力没有保障。
(四)自实行“乡案县协审”后,基层办案人员依赖性变强,认为反正有县纪委审理室把关,缺什么我们补,你们认为该给什么处分我们就给什么处分,影响案件审理的时间及质量。在处理基层党员干部方面,存在可处理可不处理的要坚持处理,可轻可重的要从重处理的现象,一般性的错误动不动就要给处分,而不去立足实际考虑采用组织处理或者其他的教育处理方式。以上的做法违背了纪律处分的原则,同时也达不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五)“乡案县协审”的教育和防范长效机制未得到完全发挥。如何通过乡案县协审体现出以点促面,推动防范机制的建立,实现标本兼治,也是乡案县协审工作的一个重点。乡镇和县直纪委、纪检组查办的案件有一些是基层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包括财务规范管理、加强审核监督环节、强化宣传教育等等。从目前办案情况来看,一些基层纪委片面认为结案了事,而没有去认真研究当地或是本单位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存在的疏漏,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后续防范性的清查和治理,发挥不出“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往往是今年发生过此类案件,后面还会发生此类案件,对于基层通过自办案件如何做好方法长效机制仍然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
二、加强乡镇力量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乡镇纪委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乡镇纪委干部处在农村基层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其形象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要把提高乡镇纪委干部素质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县乡纪委工作人员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许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半路“出家”。纪检工作业务性较强,仅靠平时书本上学习,系统性不够,无法深入到实际工作中。所以,应该高度重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一要加大对乡镇纪委干部的业务培训力度,每年举办几批业务培训,组织县乡纪委领导和干事轮训,参加上级纪委举办的查办案件业务培训学习。二要“以案代训”,从基层抽调基层纪检干部了解上一级的审理案件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知识,增长见识,丰富他们的工作经验,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实践能力。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办案观念,杜绝单纯为查办案件而查办案件。引导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站在政治和政策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条规,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严格遵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向结合,正确处理执纪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惩处教育和保护的关系。切实解决乡镇纪委干部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工作前瞻性不强等问题,不断提高乡镇纪委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指导。经常性的加强与乡(镇)和县直纪委、纪检组的联系、沟通,对基层在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调查处理手续和程序、基本常识等方面的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和案件审理室及时进行指导,给予明确答复。同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疑难的案件可以由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与基层纪委、纪检组联合办案,以确保案件的质量符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对于主要领导有倾向性意见的,应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交流,对交流有分歧的,可以通过县纪委分管领导在进行沟通联系,增强大局和正确的案件观。
(三)进一步理顺乡镇纪委工作与同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乡镇纪委无论采取何种领导体制,都应保证纪检干部专职从事纪检工作,把预防、惩处、监督、教育等纪检业务工作融入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目前,乡镇纪委书记分工的工作比较繁杂,有兼管党建、精神文明的、有兼管农口的。个别乡镇主要领导甚至认为纪委书记是管人、执纪的,说话有分量,往往不论工作归谁分管,件件都要求纪委书记参与,使纪委书记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纪检工作。因此,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应进一步理顺纪委机关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明确要求乡镇党委不能以党委分工为由,将不属于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安排给纪委书记,保证纪委书记专职专责,集中精力做好纪检工作。
(四)整合力量,形成办案工作整体合力。实行办案力量入库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按照案件分级管理原则,对涉及基层的疑难案件,由县纪委派人协助基层纪委联合调查,协同作战。县纪委人员负责案件指导及被调查人主要违纪问题的突破,被调查人立案、处分等则由基层纪委具体办理。对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直接有县纪委调查处理。同时,要考虑到当前的腐败案件,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犯罪方式智能化、科技水平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隐秘,案情越来越复杂,单靠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审计等力量和手段,都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查办大案要案的需要,必须通过协作,才能更好地查办大案要案。一是进一步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合作,形成健全的协调配合机制。二是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联合,集中办案力量。三是理顺内部关系,发挥案管工作职能。
(五)建立“乡案县协审”惩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在基层案件查办结束后,根据案件的发案原因和规律,分析存在的兼管漏洞与薄弱环节,提出有效防止的对策和思路,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建章立制,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治理和整改建议,确保基层类似案件不再发生。以维护党的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促进基层工作的良好开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做好对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发挥治本功能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职责。在不断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办案工作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建设性作用。继续实行和完善“一案双报告”制度,认真剖析发案原因,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通过办案,不仅使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查处,为国家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深刻的警示教育,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促使整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取得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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