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服务中心何去何从
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服务中心改革必由之路
工商体改后市场服务中心将何去何从
从经历近年市场服务中心与工商的分家,到单位的人才交流及运行情况,笔者认为:市场服务中心的发展趋势——走现代企业管理的路。市场服务中心是一个过渡的转型组织,需要进一步政企分开,明确职能,不能够将G_O_V职能与企业职能相混淆,必须管办脱钩,机构脱钩。
、市场服务中心转型的三条路
()转变为G_O_V职能部门。即将市场服务中心转变为G_O_V职能部门内的一个机构,主要处置对当地市场规划、制定产业政策的一个机构,归于地方商委、商务局,或者一个宏观管理部门内的一个机构。但是,随着G_O_V机构改革朝着“小G_O_V、大社会”的发展方向,这一转型模式受到G_O_V机构质数的一定限制,作为事业单位回归G_O_V部门的可能性较小,且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也是走向市场,目前市场服务中心不能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也在于此。
()转变为资产管理经营公司。通过建立资产管理经营公司,承担各个市场的债务,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使各个单体市场成为“私营企业”型市场。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对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
()转变为企业集团公司。许多市场服务中心可以迅速转型为企业集团公司,其管辖的市场群体也应成为“私营企业”型的单体市场实体,集团公司主要进行各个市场的规划布局、发展战略、管理模式等研究。市场服务中心转为集团公司后,成为一级法人,下属的市场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成为二级法人,集团公司对二级法人授权管理,在财务管理上,统一管理,分级考核。
以上三种转型模式中,第二、三种模式具有可行性。转型完成后,工商管理部门取消收费,只承担对整个市场的监督管理,其收费主要是罚收款等行政性收费,并将有些合法收费改变为收税;市场服务中心也取消收费,如果是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则按照投资资产的多少收取资产使用费与物业管理费,确保资产的价值增值,如果是集团公司则按照母子公司的原则来进行利润分配。这样,就按市场化原则完成和理顺了现在的多种矛盾和关系。
2、注重市场品牌运营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许多商品市场形成了特有的品牌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大批的客户资源优势。商品交易市场也有一个品牌运营问题,商品交易市场品牌的核心就是诚信,其市场品牌价值就是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即消费者的认可程度,它是商品市场生存和发展基础。当市场发展到一程度时,商品交易市场也可以将其市场的运作规范化、定式化为一定的管理模式,而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管理模式也是能够进行品牌输出的。如深圳农产品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开创了深圳农产品市场的品牌,在资本运营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品牌输出,先后在上海、广西、山东等地进行品牌输出,发展了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又如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以物郴州最低气温业管理为企业品牌战略,通过积累对市场物业管理的经验,拓展物业管理业务,以业养业,不仅提高服务质量,达到很好的市场品牌运营目的。
(二)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措施》有碍于市场中心的发展。
从打算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必定有不少类似的法律和规章已经过时,不再适合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应该在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废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措施》已经实施20多年,当时自然有其合理性,但现在情况已经完全不同了,原来支持收取市场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了,此种费种也应自然消失了。而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不是这样认识,认为国家没有明确出台取消收取市场管理费的文件,他们打着“为国家收取规费”的旗帜,仍然进行收费活动。理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对有些政策性债务可以采取政策性挂帐方式,或由工商管理部门、或由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集中管理,G_O_V承担贴息。明确收支两条线,避免用所谓“收费”抵顶债务挂帐的措施。有部分地区已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措施》作了修改,但职能划分上确定为当地G_O_V,这无疑给市场中心带来覆灭性的打击。导致市场中心没有政策的职能相关规定,却在行使相关的政策职能。
2、尽快出台《商品交易市场法》
1994年12月25日和12月13日,原国内贸易部曾经先后出台了《批发市场管理措施》、《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两个文件,后来,由于多种原因,这两个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004年我国还先后出台了两个规范性文件,如《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2004年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商务部等部委文件,2004年国务院颁发),可以说是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相对系统的产业政策,但至今我国万多个商品市场没有一个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法》,导致其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近几年许多人大代表先后提出议案,笔者希望国家在此基础上尽早推出《商品批发市场法》。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为我国出台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法奠定了基础。如上海、武汉、北京等地相继出台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措施》,许多地方G_O_V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点布局也进行了规划。
3、进一步转换G_O_V职能
()G_O_V管规划、引导。G_O_V对市场的管理主要是规划、引导,通过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来完成,而不是直接经营和管理某一种市场,而着眼于统一大市场的规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G_O_V的职能部门应尽快退出市场经营,国家应尽早废除《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措施》,明确工商管理部门退出收费领域,明确其依法行政的收费领域,并将其收费改为收税。
()国有资本退出市场。从投资而言,G_O_V应退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投资,仅对农产品市场保留相对较少的股份,明确市场业主负责制,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宜章县公安局度经营管理机制,在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思路、经营方式等方面实行创新,不断适应市场体制发展的需要。通过出让市场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方式,促进资本置换和要素集中。
(三)加快市场法人主体化的步伐
加快市场法人主体化的步伐,一是迅速将市场服务中心的事业性质转变为企业性质,二是改变当前各类商品市场的登记制度为市场法人注册制度。随着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将充分采取股份制形式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商品市场由股份制企业创办,一些批发市场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和上市,一些G_O_V的贷款投资将改变为股份。通过市场法人主体化,使出资人与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与经营管理人相分离。通过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改变现有批发市场的治理结构,可以利用品牌效应进行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空壳”市场和“有场无市”市场。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非正式组织的作用
发展市场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和总裁联席会等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完善协调服务,积极推行市场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真正发挥其纽带和桥梁的作用。有什么问题通过行业协会的总裁联席会等方式来解决。针对当前行业协会太多、太乱的现状,可以通过市场行业协会联席会议的形式,协调市场协会之间的关系,逐渐实现“一地一会”、“一业一会”的目标,以减轻单个市场的压力,真正起到行业协会为市场服务功能。
(五)可以探索商品交易市场“倩女先嫁”
商品交易市场是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领域,对一些国有投资效益较好的商品交易市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投资市场,也可以采取“倩女先嫁”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退出,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化的公司运作,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实践证明,许多市场“办管脱钩”的形式可以采取国有股退出的方式,公开向社会招投标。
工商体改后市场服务中心将何去何从
从经历近年市场服务中心与工商的分家,到单位的人才交流及运行情况,笔者认为:市场服务中心的发展趋势——走现代企业管理的路。市场服务中心是一个过渡的转型组织,需要进一步政企分开,明确职能,不能够将G_O_V职能与企业职能相混淆,必须管办脱钩,机构脱钩。
、市场服务中心转型的三条路
()转变为G_O_V职能部门。即将市场服务中心转变为G_O_V职能部门内的一个机构,主要处置对当地市场规划、制定产业政策的一个机构,归于地方商委、商务局,或者一个宏观管理部门内的一个机构。但是,随着G_O_V机构改革朝着“小G_O_V、大社会”的发展方向,这一转型模式受到G_O_V机构质数的一定限制,作为事业单位回归G_O_V部门的可能性较小,且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也是走向市场,目前市场服务中心不能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也在于此。
()转变为资产管理经营公司。通过建立资产管理经营公司,承担各个市场的债务,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使各个单体市场成为“私营企业”型市场。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对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
()转变为企业集团公司。许多市场服务中心可以迅速转型为企业集团公司,其管辖的市场群体也应成为“私营企业”型的单体市场实体,集团公司主要进行各个市场的规划布局、发展战略、管理模式等研究。市场服务中心转为集团公司后,成为一级法人,下属的市场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成为二级法人,集团公司对二级法人授权管理,在财务管理上,统一管理,分级考核。
以上三种转型模式中,第二、三种模式具有可行性。转型完成后,工商管理部门取消收费,只承担对整个市场的监督管理,其收费主要是罚收款等行政性收费,并将有些合法收费改变为收税;市场服务中心也取消收费,如果是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则按照投资资产的多少收取资产使用费与物业管理费,确保资产的价值增值,如果是集团公司则按照母子公司的原则来进行利润分配。这样,就按市场化原则完成和理顺了现在的多种矛盾和关系。
2、注重市场品牌运营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许多商品市场形成了特有的品牌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大批的客户资源优势。商品交易市场也有一个品牌运营问题,商品交易市场品牌的核心就是诚信,其市场品牌价值就是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即消费者的认可程度,它是商品市场生存和发展基础。当市场发展到一程度时,商品交易市场也可以将其市场的运作规范化、定式化为一定的管理模式,而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管理模式也是能够进行品牌输出的。如深圳农产品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开创了深圳农产品市场的品牌,在资本运营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品牌输出,先后在上海、广西、山东等地进行品牌输出,发展了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又如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以物郴州最低气温业管理为企业品牌战略,通过积累对市场物业管理的经验,拓展物业管理业务,以业养业,不仅提高服务质量,达到很好的市场品牌运营目的。
(二)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措施》有碍于市场中心的发展。
从打算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必定有不少类似的法律和规章已经过时,不再适合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应该在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废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措施》已经实施20多年,当时自然有其合理性,但现在情况已经完全不同了,原来支持收取市场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了,此种费种也应自然消失了。而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不是这样认识,认为国家没有明确出台取消收取市场管理费的文件,他们打着“为国家收取规费”的旗帜,仍然进行收费活动。理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对有些政策性债务可以采取政策性挂帐方式,或由工商管理部门、或由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集中管理,G_O_V承担贴息。明确收支两条线,避免用所谓“收费”抵顶债务挂帐的措施。有部分地区已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措施》作了修改,但职能划分上确定为当地G_O_V,这无疑给市场中心带来覆灭性的打击。导致市场中心没有政策的职能相关规定,却在行使相关的政策职能。
2、尽快出台《商品交易市场法》
1994年12月25日和12月13日,原国内贸易部曾经先后出台了《批发市场管理措施》、《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两个文件,后来,由于多种原因,这两个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004年我国还先后出台了两个规范性文件,如《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2004年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商务部等部委文件,2004年国务院颁发),可以说是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相对系统的产业政策,但至今我国万多个商品市场没有一个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法》,导致其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近几年许多人大代表先后提出议案,笔者希望国家在此基础上尽早推出《商品批发市场法》。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为我国出台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法奠定了基础。如上海、武汉、北京等地相继出台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措施》,许多地方G_O_V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点布局也进行了规划。
3、进一步转换G_O_V职能
()G_O_V管规划、引导。G_O_V对市场的管理主要是规划、引导,通过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来完成,而不是直接经营和管理某一种市场,而着眼于统一大市场的规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G_O_V的职能部门应尽快退出市场经营,国家应尽早废除《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措施》,明确工商管理部门退出收费领域,明确其依法行政的收费领域,并将其收费改为收税。
()国有资本退出市场。从投资而言,G_O_V应退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投资,仅对农产品市场保留相对较少的股份,明确市场业主负责制,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宜章县公安局度经营管理机制,在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思路、经营方式等方面实行创新,不断适应市场体制发展的需要。通过出让市场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方式,促进资本置换和要素集中。
(三)加快市场法人主体化的步伐
加快市场法人主体化的步伐,一是迅速将市场服务中心的事业性质转变为企业性质,二是改变当前各类商品市场的登记制度为市场法人注册制度。随着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将充分采取股份制形式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商品市场由股份制企业创办,一些批发市场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和上市,一些G_O_V的贷款投资将改变为股份。通过市场法人主体化,使出资人与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与经营管理人相分离。通过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改变现有批发市场的治理结构,可以利用品牌效应进行品牌输出,兼并重组“空壳”市场和“有场无市”市场。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非正式组织的作用
发展市场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和总裁联席会等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完善协调服务,积极推行市场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真正发挥其纽带和桥梁的作用。有什么问题通过行业协会的总裁联席会等方式来解决。针对当前行业协会太多、太乱的现状,可以通过市场行业协会联席会议的形式,协调市场协会之间的关系,逐渐实现“一地一会”、“一业一会”的目标,以减轻单个市场的压力,真正起到行业协会为市场服务功能。
(五)可以探索商品交易市场“倩女先嫁”
商品交易市场是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领域,对一些国有投资效益较好的商品交易市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投资市场,也可以采取“倩女先嫁”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退出,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化的公司运作,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实践证明,许多市场“办管脱钩”的形式可以采取国有股退出的方式,公开向社会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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