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群体性突发事件依法处置的思考
维稳的前提是“维规”
----对我市群体性突发事件依法处置的思考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根本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当前社情复杂、矛盾交织的情况下,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暴力事件呈现上升趋势。我们在采取果断措施处置,维护社会稳定治标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做到标本兼治。也就是说我们在维稳的同时,更要“维规”(维护法律规范,完善规则规程),防止为了处置个别案件,突破法律规范底线,破坏社会法律秩序。
(一)明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依法处置原则
1.法治原则。坚持法治原则就是严格规范政府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行政权的法律界限,严格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既保障政府充分行使职权,又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因此,政府处置权利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严格规范执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机关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民主原则。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体现民主原则,一方面要发扬民主,动员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组织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5
另一方面在实施法律中,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认真、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权利保障原则。政府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必须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底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或超过必要限度。
4.应急性原则。在情况紧急和事态恶化时,政府有权应用应急权利,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政府一切行为必须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之上,而并非突破法律法规的片面应急处置。
5.积极责任原则。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政府处于核心和领导作用,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政府必须担当积极责任,建立和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体系,防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6.慎用警力、警具和强制措施的原则。一般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都事出有因,大部分是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属于非对抗性的,因此一般采取对话、调解等办法解决,非法定事由、非经批准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动用警力、警具和强制措施。
(二)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当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极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往往出了问题,领导干部凭经验决策。因此,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进一步健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案体系
预案是对可能发生的事件事先做出的一种预防和应对的安排、计划、行动方案。预案要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制订预案时要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特别是长期从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专家的意见,预案制订后要加强演练和预测评估。预案要尽量完善,要有预见性。要尽量事先把各种可能、环节、趋势和情景都设想到,通过采取周密完善的措施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在紧急状态下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恰当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确保万无一失。预案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再完备的预案与事件发生发展的状况肯定也是有差异的,具体处置过程中既要遵从预案规定的基本精神、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2、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规和程序
职能定位不准、职责不清是当前依法处置工作的缺陷之一。比如《信访条例》虽然就职权职责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条例》的可操作性不强,柔性有余,刚性不足,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含糊性、随意性和随机性。对非正常上访等概念的界定不明确,不利于对群体性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处置。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对处置突发事件规定了法律程序,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显得弹性过大,在什么情况下由谁作为主体?有什么职责职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承担什么责任?尚界定不是很规范和具体,到具体操作往往是凭经验判断和决策。因此,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的操作程序,防止因滥用警力和强制措施而造成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事件再次发生。再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虽然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规范了公民申请行为和许可程序,也设立了不服行政不许可行为的公民救济途径。但是,由于实施程序不细不具体,导致行政机关行政不许可随意性大。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公民和不同利益主体很少通过这样的法律程序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愿望,实际上造成了该法形同虚设。此外,还应针对网络时代的新特点,要尽快出台与网络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网络信息发布、运营和管理,依法打击各种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
3、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责任
从目前各地各部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办法来看,表面上面面俱到,每个成员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可是在具体操作中,以及在事后的责任追究中往往无法落实。因为很多责任追究办法表述为“有关单位”,特别是涉及地方和部门的共同责任,以及同级多部门的共同责任,很容易形成互相推诿责任,或者个人自扫门前雪,缺乏整体协作和共同担当,导致类似群体性突发事件反复发生,问题久拖不决。如上访者、闹事者管辖问题,现行法规规定不明确,是按照户籍所在地管辖?还是由纠纷发生地管辖?事件发生后到底应该有哪个地方承担责任,追究谁的责任?
为此,要进一步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责任,明确主次、先后、轻重关系,避免部门与部门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打“太极拳”。比如,条条管理单位(行业、企业)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责任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是上级主管单位,可是维护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又在地方,责任不明晰,主体不明确,结果处理问题地方政府有责无权,条条管理单位有权无责,也就是说能解决问题的不负责稳定,负责稳定的解决不了问题,很多事件在互相推诿扯皮中反复发生。由于责任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事件发生后,不知道到底由谁负责处置?到底追究谁的责任?由谁来追究责任?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法律责任体系,建立严格规范的责任追究办法,解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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