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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03-21 15:16:48 | 来源:网友投稿
众所周知,在我国与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
一、立法目的
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
(二)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
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证据是每一起案件必须有的,是支撑案件的关键,证据本身是一种实体,而收集证据的过程则是程序,一起案件的定性完全是靠证据完成的,如你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你就要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的概念,围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如果你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但你就要给他安上这个罪名,那么就是实体失当,而如果你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如刑讯逼供的手段,则构成了程序违法,以上的两种情况出现都会使你做的其他工作成为无用功,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构成了犯罪,也应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服务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存在是为打击犯罪服务的,如果因为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那么就失去了法律设定的初衷,要想达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击犯罪服务,那么每名侦查员就必须在熟知刑法和刑诉法的基础上办理刑事案件,并且在办案中要合理围绕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对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的要释放,对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欲证明的罪,只能证明其他罪的,要定其他罪,而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只有刑法与刑诉法的适用合法,才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实际案例
以上所说的只是理论上的东西,只能从一种宏观的角度了解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了解实体失当与程序违法产生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从实际案例出发,从微观角度进一步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进一步了解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对案件产生的影响。
(一)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这是一则有关实体违法的案例,被告人崔某,某市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因其他单位没有向该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崔某为了“平衡”公司账目,找到某洗煤焦化厂厂长李某,让李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李某按照崔孝仁的要求先后两次去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10 张交给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崔某以管理费的名义按价税款5 %给李某汽车3 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崔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 年。一审判决后 ,被告人崔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上诉人崔某为了达到平衡账目的目的 ,在与其他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 ,让李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应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规定 ,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明知开票单位是假的还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接受并抵扣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上诉人崔某代表其单位所实施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从崔某所在公司的行为来看 ,与其他单位的经营业务确实存在 ,接受李某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没有超出外部单位和个人所欠的税额 ,这些单位和个人所欠崔某所在公司的进项税额理应在税务机关抵扣而未予抵扣 ,崔某所在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减少或流失。原判认定上诉人崔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错误 ,依法应予纠正。这是一则典型的实体不当的案例,在这则案例中,正是因为侦查员的前期侦查工作不利,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而侦查人员并没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因此险些造成冤案。
(二)辛普森杀妻案
这是发生在美国的一起刑事案件,该案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但法庭辩论的结果,最后,大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杀妻罪名不能成立,其是因为警察当时提供的证据不是犯罪现场上所提取的证据,而是警察局后来不知在什么地方所搜集的证据,其证据没有说服力,警察涉嫌伪造证据,致使无法定罪辛普森杀妻。并且目前辛普森杀妻案件的现场已经没有了,现场可以证实的证据已经丢失,又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杀妻的证据,乃至于辛普森杀妻案件成为悬案。而事后对美国民众的调查显示,大家都认为辛普森构成犯罪,同时大家也都同意法庭的宣判结果,看似矛盾的回答,其实正是因为程序法也是法,所以也要维护程序法的权威,由此案可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密切关系,程序违法会给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多大影响。
(三)薛某非法运输鞭炮案
上面说的辛普森杀妻案是发生在外国的案件,现在我们讲的则是发生在我国的一起程序违法的案件。侦查员王某接群众举报,薛某现正非法运输鞭炮,侦查员王某等三人遂迅速出警。当驾车追其至邻县某一村庄时,薛某因车陷入泥坑而弃车逃走,侦查员王某等三人赶到后,发现车上运输的确是鞭炮。后薛某因与别人打架被拘留,讯问时薛某供述了其多次非法运输鞭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侦查员王某等三人出任了该次薛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证人,且侦查员王某等三人继续对薛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案进行了侦查至终结。本案的事实没有问题,错就错在了侦查员王某等三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在刑诉法中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本案中,侦查员王某等三人直接目击了薛某的犯罪事实,其可作为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但此时的身份已由侦查人员变为了证人,侦查员王某等三人就应当回避本案以后的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是坚持法律的基础,如果违反了程序,那么还有什么法律可以坚持的呢?如果在程序违法后仍然要给予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则不得不否认此举是失去立法初衷的举动。
三、发展趋势
在最初刑法与刑诉法出台以后,当时并没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说,只要能成功的侦破案件,不论黑猫白猫都是好猫,这就导致了刑讯逼供等非正常手段的盛行,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越来越受到法学人士的关注,并且许多实体失当和程序违法的案例也层出不穷,这些都标志着法制的完善。
(一)实体与程序的分家
在刑法和刑诉法颁布之初,办案侦查员基本上是无视刑诉法的存在,一切以办案为重心,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实体与程序分家阶段,两种为刑事犯罪服务的法律在当时是各自为战,刑法在侦查中始终居于主要地位,而刑诉法可以认为在当时是可有可无的。一个没有程序法的法律系统是有缺陷的法律系统,而一个拥有程序法而不使用的法律系统同样是不完善的法律系统,只有将实体与程序很好地融合使用,才能为刑事犯罪的打防提供坚实壁垒。
(二)实体与程序的纠缠
现在实体与程序的发展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纠缠阶段,它表现在侦查办案中,侦查员已经不再忽视程序法的存在,而是以实体为主,程序为辅,在办案中经常会用程序法的条款检查自己办理案件的合法性,而且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程序违法的现象,则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嫌疑人。如过去办案经常会出现一个人做询问笔录的情况,现在这种情况就很少出现了;又如过去经常使用刑讯逼人的手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现在这种情况也很少听说了。总的来说,现在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运用是限于比较窄的范围,而且经常会在细节方面不太注意,对法律的使用还比较生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感觉还比较朦胧。
(三)实体与程序的合一
从司法角度看,实体的正当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是坚持法律的基础,如果违反了程序,那么还有什么法律可以坚持的呢?这明显是在破坏法律的权威性,而法律仍要继续实施,就必须否定这种行为,由此可见,将来实体法与程序法应该是向完美结合的方向发展,即在使用实体法的同时会自觉使用程序法来检查自己的执法是否规范,自己的执法是否会让律师在法庭上找出漏洞,自己的执法行为是否会使办理的案件最终功亏一篑,这一阶段我们称之为实体与程序的合一。这一阶段并不是简单的将实体与程序结合,而是将程序完全融入实体中,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能很好地诠释法律的正义性,进而维护法律地权威,真正达到法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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