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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押分离打开律师会见之门

发布时间:2022-03-21 15:16:56 | 来源:网友投稿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律师会见却常常困难重重(本刊6月22日曾做报道)。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卞建林。   
    法周刊:律师会见难是个老问题,今年6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为解决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其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如何对待这种法律冲突?
      卞建林:关于律师会见问题,新修改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会见不被监听。这一规定简化了律师会见的程序,降低了律师会见的难度,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应当加以肯定。至于其与刑诉法的矛盾问题,首先需要指出,刑诉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并且,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惯例来看,刑事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刑诉法作出统一规定。而此次之所以出现这种矛盾,主要因为当前刑诉法有关律师会见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将来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若是新律师法仍按照现行刑诉法规定,待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律师法的规定将会相应变得滞后。也就是说,此次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问题的规定体现了未来刑诉法修改的方向,是提前与刑诉法保持一致。
      对于当前这种法律冲突的解决,我认为在刑诉法再修改之前,应当由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发布文件对律师法与刑诉法的衔接问题作出统一、明确规定,避免司法实践中混乱和矛盾情况的发生。    
    法周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等6部门日前就律师会见问题联合出台了一个规定,如何看待其意义和实际效果?
      卞建林: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自然应对其加以贯彻施行,这是法律的应有效力范围。但是,由于律师法与刑诉法在有些规定方面存在差异,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对此亦无相应临时过渡措施以作为衔接,在此情形之下,北京市六部门的规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有利于消除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困境。虽然这一规定与律师法的内容尚有一定差距,但其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操作程序,缓解了会见难的问题,对于律师法的全面实施亦具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待中央有关机关就衔接问题出台相应文件之后,或者再修改刑诉法弥合与律师法的差异之后,自然应当执行位阶更高的法律法规。   
    法周刊:有人认为,解决律师会见难必须实行“侦押分离”,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交由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对此应怎么看?
      卞建林:当前,承担羁押工作的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之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使其难免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形成合力,从而难以对侦查进行有效制约,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具体到律师会见问题,羁押机构与侦查机关的特殊关系导致其易于通过在会见上设置困难、加大难度以更有利于侦查工作的进行,丧失应有的中立性,妨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充分行使。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将羁押机构中立化,明确羁押机构的职责,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非法侵犯,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背景链接
   解决会见难 争议中前行
      我国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其意义深远。但是,从实施情况看,对律师会见权的相应保障机制并未建立健全,在实践中出现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律师根据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机关担心律师的介入不利于案件侦破和证据的取得,因而往往在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设置很多障碍,律师会见困难重重。
      2007年律师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了律师会见权,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会见不被监听。但由于这样的规定与现行刑诉法相冲突,因而在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实行阻力很大。
      2008年6月初,在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不久,为了解决法律冲突,让实务部门有法可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等6家单位联合出台文件,就北京市的律师会见问题做了细化的具体规定,虽然其规定与律师法对照仍有差距,但与以前实践中的做法比已有很大进步。有关方面表示,这只是在刑诉法修改前的一个过渡性规定。


自10月份以来,市看守所连续发现两起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利用手机免提功能为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提供方便的事件,该所提审民警均通过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并通报司法局律管处。
当前,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与外界通话提供方便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案件跑风漏气,内外串通,翻供翻案等情况发生,严重干扰和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增加办案成本,极少数犯罪嫌疑人因串、翻供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直接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一、产生原因:
1、职业道德较差。现在进入律师行业,一考定乾坤,考试通过取得律师证就取得了律师资格,而缺乏对政治素质、个人品质、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考核,而律师团队管理有比较松散,个别律师开展工作时不能严格按照律师职业规范执行,对跑风漏气、通风报信等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够,利用会见的机会通过手机通话等方式进行通风报信。
2、受经济利益驱使。犯罪行为暴露后,在有违法犯罪行为人被羁押后,导致信息割裂,在畏罪、避罪心理驱使下,违法犯罪行为人之间,以及其亲属之间、亲属与其他未羁押或已羁押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之间,千方百计想取得联系,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律师会见是被羁押的违法犯罪行为人难得与外界联系的最好机会,在利害关系人的授意下,甚至在有些律师或明或暗的示意下,相关人员便与律师形成某种利益链。
3、抱有侥幸心理。个别律师会见时以为在相对封闭的会见室内,没人进行现场监督,通过电话免提通话等方式传递信息手段隐蔽,难以发现,所以个别职业素养低下的律师,使用此方法给在押人员进行通风报信。
4、设施不够完善。看守所设施老化,给律师利用会见为在押人员通手机电话有机可乘。
二、防范对策:
1、加强情况通报。及时将律师违规会见情况通报给司法部门,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建议律师行业加强内部管理教育
2、健全会见制度。严格执行会见制度,对于手续齐全,准予会见的律师,其证件和通讯工具一并保管登记,防止利用手机通风报信。
3、加强硬件、软件防范。改造律师会见室。同时,会见室、提讯室等重要办案场所对手机等通讯工具实行屏蔽,以杜绝通过违规使用通讯工具进行通风报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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