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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安全执法的坚定性和严格性

发布时间:2022-03-22 15:08:38 | 来源:网友投稿

    严格的安全执法既是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安全监管监察目的和要求的保障。安全生产领域反映出来的“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安全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企业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打击制裁不够严厉,导致企业敢于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态度消极、心存侥幸,以致隐患累积,酿成事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在严格安全执法,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惩处力度上下更大力气,真正落实“铁腕治安”、“猛药除患”。  

一、抓好安全生产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我国各级党政的历史责任和共同任务。抓好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抓好安全生产,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为本。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在任何情况下,安全生产都是第一位的”。由此可见,抓好安全生产,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离开安全生产去谈“以人为本”,不能说是“空谈”,至少可以说不全面、不准确、不切实。  

(二)抓好安全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实现这一要求,需要满足许多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不安全的生产、事故频发的生产,不可能是可持续的生产。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给企业生产条件造成巨大破坏。十几年来,因一起重特大事故,导致整个企业、整个矿井报废的事例不胜枚举。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着力实现安全发展。任何把发展同安全对立起来,以为抓发展就可以忽视安全、甚至认为抓安全可能影响发展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  

(三)抓好安全生产,是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统筹就是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仅要实现经济发展,还要实现社会和谐。而要实现社会和谐,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充分的安全感。这既需要社会治安状况的不断改善,也需要安全生产状况的不断改善。一个事故频发的社会,不可能是安全感很强的社会。所以,安全生产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还会演化为政治问题。抓好安全生产,是搞好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因此,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也就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我们党首次提出安全发展理念。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于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抓好安全生产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致性、同一性,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价值所在,意义所在和依据所在。有了这个一致性和同一性,我们就掌握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尚方宝剑”,也就无所畏惧。  

二、抓好安全生产,必须严格安全执法  

安全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直接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搞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手段,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事的日常行政行为,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各有关部门应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安全执法,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严明法纪,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严格安全执法,是市场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也是最灵活、最有效的手段。但是,市场有缺陷,并非万能。其中一个最突出的缺陷,就是市场可以解决效率问题,却不能有效解决公平的问题。而安全生产体现的是对职工的一种公平,在一定情况下,必须牺牲一些“短期效率”,增加一些成本。由于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短期竞争优势,很容易采取压缩安全生产成本的办法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借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裁判员”作用,通过严格安全生产执法,迫使所有企业都要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进而保护职工的安全权益。  

(二)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是企业“二重性”所要求的。企业有“二重性”。一是建设性。所有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三资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组织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发展各类企业。面对这一属性,各级政府确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无可厚非、理所应当;但是,企业还有另外一个属性,就是趋利性。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它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就难逃唯利是图的一面。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这种趋利性就很容易导致外部性,也就是以牺牲社会利益来谋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包括降低环保要求、减少安全投入、制造假冒伪劣等。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则外,还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来确保标准和规则的贯彻落实。在这方面,要切忌对企业心存慈善,在安全生产方面对企业仁慈,就等于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残酷冷漠。  

(三)严格安全执法,是遵循安全生产工作规律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状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而有所变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规律。主要表现为两个关联:一是安全生产状况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相关联。一般以人均10000美元为分界线,在人均1000美元至10000美元这段时期,是经济快速成长期,也是事故易发、高发期。人均达到10000美元之后,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事故呈持续下降状态。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3000美元到10000美元的快速发展期,也是事故易发高发期。必须采取严格的控制防范措施,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二是与发展速度相关联。实践证明,安全生产状况与经济发展速度呈负相关。盲目追求高速度,很容易造成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跟不上、不配套。严格安全监管,把安全生产作为实现高速发展的前提,是确保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先决条件。当前,我国既处于事故高发期、易发期,各地又具有追求高速增长的内在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才能有效保证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严格安全执法,是扭转当前的安全生产局面所必须的。分析我国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绝大多数由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造成。要从根本上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必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严格治理违规违章。只有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受到严厉惩处,才能起到惩治一个企业,震慑和教育一大片的作用,也才能最终建立起企业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的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进而不断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综上可以看出,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说,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那么,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就是落实这一治本之策的根本保证。  

作为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所肩负的重要责任,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铁面无私,不循私情,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  

首先,要充分认识安全执法的崇高价值。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的价值是什么?我想可以概括为:给企业立规矩,为群众谋安全。要通过严格执法让企业明白,安全生产是“高压线”,任何企业都不能碰。谁胆敢碰这一高压线,谁就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严重的,还将被清除出生产经营领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要确立鲜明的工作立场。从总体上讲,我们都应该站在党的立场、人民的立场思考问题,处理工作。但是,具体到每个行业领域、每个岗位,我们又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去体现党的立场、人民的立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工作立场应该站在哪里?毫无疑问,就是要站在促进安全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立场思考问题、处理工作。凡是有利于安全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就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鼓励;凡是不利于安全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就要坚决果断地予以纠正。有一句话用在这里很合适,那就是“菩萨心肠,霹雳手段”。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有“菩萨心肠”,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对于有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和个人,要使用“霹雳手段”,狠打严惩,绝不搞法外施恩,更不能把“立场”站在“老板”一边,包庇纵容,徇私枉法。  

第三,要弘扬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的法治精神。现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正在深入开展“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主题实践活动。做安全发展的忠诚卫士,首先要成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忠诚卫士。要牢固树立“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的法治精神,对于任何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和事,都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由此想起另外一句话,叫做:忠诚卫士,行者精神。我们要做安全生产领域的“孙行者”,脑子里装着科学发展观、装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装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手里拿着执法权力,就要立志铲除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妖魔鬼怪”,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卫生健康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安全执法,要突出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一切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方针。其中,“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的具体体现。落实“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必须突出预防为主。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安全执法,无疑也必须突出“预防为主”。为此,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在高危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是实现预防为主的第一道保障线。和计划生育的“准生证”不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少生”,而是为了“优生”。要确保进入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准予立项、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不符合要求,坚决不予放行。同时,还要加强对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单位的追踪管理,对在生产过程中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标准,或者因出现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和纠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变更或撤销安全许可,责其退出相关生产经营领域。  

(二)严格规章制度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从本质上讲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要求企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践充分证明,只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就可控、可防。作为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始终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督监察作为安全生产执法的重点,既要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也要看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还要看企业是否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管理,对“三违”现象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罚。凡在检查中发现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的问题,都要责其纠正,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确保制度健全和责任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标准监管,促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维护。凡是纳入强制性标准管理的,都是要求企业必须做到的。凡是违背安全生产标准的现象,都应定性为安全隐患,都必须整改纠正。可以说,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严格安全执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它既是隐患辨识、确认的依据,也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把安全生产标准监管作为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令其停产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事故从本质上讲是风险控制失效的结果。因此,除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次生事故外,任何事故都属于责任事故。搞好事故调查处理,除了要查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更主要的目的是找到薄弱环节,优化健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事故预防。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深查细究,把原因查清楚,把责任分清楚,把教训讲清楚,把整改措施理清楚,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切实起到查处一个事故,震慑一批企业,教育一方群众,推动一次工作的作用。  

(五)严格行政制裁,切实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的震慑力度。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理、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制裁等措施。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却普遍存在重行政强制、轻行政制裁的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必须采取诸如责令整改、责令停产停工整顿乃至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措施等行政强制手段,坚决制止和纠正正在遂行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但是,仅此还不够,在行政强制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必要和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要通过罚款、扣押等制裁手段,警示教育企业,促其深刻汲取教训,杜绝同类行为再度发生。鉴于当前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比较普遍的状况,应该切实加大行政制裁力度,增强震慑效果。对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各类行政处罚措施,要统一采取上限处罚。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于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应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采取综合制裁措施,予以更严厉的打击。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严厉制裁,力争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有效治理,着力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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