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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村整体搬迁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2 15:10:18 |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市政府重点建设工程规划,某市环宇焦化有限公司整体迁往某矿,某某矿南、北工人村需要整体搬迁。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结合某矿工人村实际,制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如下:   

一、安置方向   

1、集团公司在某矿建设的定向销售安置房、公共租赁房;   

2、集团公司在三环北路某矿城建设的定向销售安置房;   

3、货币安置;   

4、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集团公司职工执行廉租住房政策。   

二、列入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住户的安置补偿   

按照《某矿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某矿司[2008]147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某矿司[2009]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具体范围见《某煤矿工人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另发)。   

三、非棚户区改造范围住户的安置补偿   

(一)拆迁房屋的产权及其面积认定   

1、拆迁安置补偿一律面向合法的房屋权属人、公房租住人。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应予清退的人员不予安置补偿。   

2、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人以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买卖契约标明的买受人为准;公有住房承租人以某矿房管部门住宅信息卡(台帐)和发放的租约本记载为准。租约本和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不一致的,以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的为准。   

3、房屋拆迁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已出售但尚未办结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契约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对于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拆迁当事人认为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认定。对于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80%补偿给被拆迁人。   

房地产评估按照政府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开展。   

(二)拆迁安置补偿方法   

1、自有产权房住户(包括房改房、二手房)可选择下列任一种安置方法:   

①定销商品房安置。对其被拆除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所选购的定销商品房,在其本人应享受房改住房面积标准内的,以集团公司核定的定销房价格购买,超过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以上的部分,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   

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购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②货币安置。原房屋补偿价按照评估值确定、发放。其中,具有确切证明证实被拆迁人仅有此一处住房并实际居住,且未享受过其他房改政策,拆迁评估补偿额达不到5万元的,经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补偿5万元。   

2、公房承租住户(以持有租约本或合法签订的住房协议为依据,不包括临时租住户)安置方法:   

①未享受任何房改政策的承租户,可以其承租房屋评估价的20%买断产权,然后按照自有产权房的方法给予安置补偿。   

也可以退租公房,租住集团公司在卧牛山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另订)。   

②凡在某矿工人村内既有产权房又租有公房,产权房已达本人房改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对其产权房按照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执行,所承租的公房予以退租。凡产权房未达到其本人房改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可对所租住的公房按所欠实际面积买断产权,与已购产权房合并计算后予以安置补偿。其余面积不予安置补偿。   

③凡以往未享受房改政策在某矿工人村内合法租有多套住房的,可对所租住的公房按照个人房改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买断产权安置补偿,其余面积不予安置补偿。   

④凡在某矿工人村以外另有房改房的,对其所合法租住的公房予以退出,其房改房面积不足其本人按照房改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购一套小户型定销安置房用于补差。所补差面积部分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价格购买,超过补差面积的部分,参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在他处的房改房已达标的不予安置。   

⑤凡已在他处自购商品房(二手房)并已批准购房补贴、享受月度住房补贴的,所租住的公房不予买断产权,一律退租,可购买不大于55m2小套型的定销房安置。其安置房面积的50%部分,执行集团公司核定价格,其余部分参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享受月度住房补贴的,继续领取月度住房补贴。 ⑥上述租住户按照本政策规定安置补偿后,今后均不再享受其它房改政策。   

3、租住在临时招待所中为某州市城镇居民户口、未享受过任何房改政策的集团公司职工,退租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在其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内,按照实际购房面积,以购房单价的20% 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450元/平方米)。   

4、符合拆迁安置补偿条件的非棚户区住户,包括自有产权户和公房承租户(不含各类临时租住户、他处有房改房、以往已批准发放购、住房补贴,以及选择租住卧牛山矿公共租赁房的住户),凡在规定搬迁日前签订搬迁协议并交回住房的,以户为单位,另给予1.5万元/户的重点项目搬迁补贴。   

5、集团公司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安置房的可以申请分期付款,具体执行办法按照《某矿集团经济适用住房分期付款管理办法(试行)》(某矿司[2008]136号)和《某矿集团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棚改房办理分期付款的操作办法》(某矿司[2009]38号)的规定执行。   

6、集团公司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执行廉租住房政策(办法另订)。   

7、对于下列租住户不予安置,予以清退:   

①未签订住房协议、领取租约本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临时居住户;   

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及集团公司补贴资金建设面向无房户销售的普通商品房的;   

③他处有房改房且面积已经达到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 ④具有某矿以往规定不符合租住工人村公房条件的及其他应予清退范围的。   

(三)有关房屋附属物及搬迁过渡补助等事项   

1、拆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由住户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费用等均按照《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和某州市建设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某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搬迁补助标准>的通知》(某建发[2005]1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临时过渡费按照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凡已经批准购买集团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集团公司补贴资金面向无房户销售的普通商品房,至拆迁时尚未接获上房通知的;以及公有房屋退租不予补偿,仅提供定销房安置,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发放临时补助费、提前搬迁奖金、搬迁补助费、误工费,其他费用不发。   

2、对于拆除符合安置条件的住户由个人自建的无合法产权住房,在实际操作中,可给予适当的建筑工料费补贴。标准为:建成5年以内的180元/平方米;6—10年的160元/平方米;11年以上的120元/平方米(以上年限均含本数)。   

对于拆除公建的归被拆迁人使用的无产权的附属房屋如厨房等,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的80%发放补贴。   

(四)办理登记和审查程序、选房方法   

1、住户的登记和审查程序参照《关于办理棚户区住户拆迁安置补偿登记和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某矿司办[2009]34号)文件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执行。   

2、搬迁户的提前搬迁奖励,从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计算,以签订协议后的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3、安置户按照原拆迁住房的交房顺序依次选房,在某矿安置区的指定组团按照所选户型分别组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搬迁的管理分工   

1、某矿   

①具体实施拆迁安置工作,包括制定方案、拆迁动员、组织评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发放过渡补助费、房屋拆除等。   

②联系市或九里区政府办理拆迁公告、拆迁通知书等手续。   

③学校、派出所、办事处、邮局、商店和其他等不属于集团公司管辖单位的搬迁,由某矿与焦化公司、相关单位商谈方案。   

2、房地产管理处   

①拟订搬迁安置政策、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研定;   

②指导某矿对住户资格初审,组织复审;   

③联系市国土局办理土地出让等有关手续。   

3、住房办(棚改办)   

①界定某矿工人村棚户区改造范围;   

②提供安置房源(包括定销安置房、公共租赁房)及其价格,负责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组织搬迁户选房、结算价格;   

③指导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负责复审;   

④审批过渡补助费。   

4、财务部负责搬迁资金的审核、拨付。   

5、某矿医院的搬迁由集团公司总院负责。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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