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外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要求,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改革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任务提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改革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从建立和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入手,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公司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意识;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门分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进行必要的廉政谈话;
(六)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洁自律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部门、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具体内容参照上述第五条。
三、组织领导
第八条 成立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纪委委员、党办、人资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根据党委分工,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办。
第九条 建立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由纪委书记负责主持,纪委成员、党办、审计室、人资部负责人参加。
四、工作分工
第十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公司各有关部门要在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职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相应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结合公司实际,对有关制度的制定、完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在公司资产重组、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等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及改革、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出国考察组织人事纪律等方面,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提供情况,并报告纪委调查处理。
(三)财务部负责在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认及日常财务监管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对企业(部门)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廉洁问题,或者经营不善,可能造成亏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及时提出预防治理、监督整改的意见及建议。
(五)工会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工会、职代会负责对公司领导人员执行司务公开制度的督促检查。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六)纪委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各基层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公司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上报集团总公司党委、纪委。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公司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上报省公司党委、纪委。
第十三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和专门考核为主要形式。
(一)民主评议由党办在安排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二)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在干部年度考核中,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单独列项考核,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专门考核由纪委根据党委安排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次考核结果由实施考核部门综合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完成任务不好、群众反映较大的单位给予批评。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实施考核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在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六、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履行应负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主要负责人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办法,不履行责任的其他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七、附 则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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