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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加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23 15:14:13 | 来源:网友投稿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在地方的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于规范地方经济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  

一是 加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二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三是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四是实现地方财政综合平衡的需要;五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非税收入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将所有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政府集中征收和管理,既是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收支体系的客观要求。  

非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补充,从理论上提供集中收缴、堵塞管理和制度漏洞的政策依据和有效手段。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首先就是要建立收费的检查机制,从而有效地遏止“三乱”现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环境;其次,通过对非税收入使用方向和开支办法的严格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防治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腐败行为;最后,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财经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能集中可观的财力弥补地方财政收入资金的不足,有力地支持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统一。由于受预算外资金观念的影响,部分单位对非税收入性质的认识有偏差,没有形成非税收入是财政性资金的观念,过分强调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  

2、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建立部门预算制度。但这仅是“收”与“支”的分离,而非“收”与“支”的脱钩,仍未能改变“谁收谁用”的收支挂钩的管理办法。因此,为保证既得利益,对国家已明确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一些项目,少数部门和单位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征收,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3、征收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目前地方非税收入相对分散,且有些非税收入的征收在一些部门还是条条管理。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地方财政无法对垂直管理部门的非税收入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形成管理上的盲区,给非税收入的管理带来困难。  

4、预算管理“双轨制”。第一种是预算内管理方式:即非税收入资金上缴国库、纳入政府预算的管理。第二种是预算外管理方式:即非税收入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纳入政府预算外的管理。当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是缴入国库的少、缴入财政专户的多;纳入预算的少,纳入预算外的多;资金财政部门调控使用的少、各征收部门使用的多。导致非税收入资金统筹不到位,影响了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  

5、支出管理约束“软”。由于在非税收入管理上存在重收入轻支出的倾向,对一些专项资金是否严格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缺少有效的监督。  

      6、法制建设滞后。目前,非税收入的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环节,缺乏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然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法律级次较低,不够协调。  

      三、加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1、认清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市场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但市场有缺陷,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消除负的外部效应、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共资源及实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非税收入的主体是政府,存在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要,实质属于财政性资金。  

      2、完善分税制,构建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在进一步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当前应确保地方的既得利益和正常财力增长,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地方政府对收费等非税收入的依赖程度,从源头上消除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不规范的问题。  

3、 明确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及标准。非税收入是财政性资金,其立项审批权应集中在立法机关。全国性的项目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地方性的项目由地方人大审议、批准。  

      4、资金管理由“双轨”变“单轨”,纳入预算管理。从近期看,应将财政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从长远看,应根据非税收入有特定用途的特点,将其使用与其单位正常人员、公用经费分开,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使用通过项目预算的形式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真正落实收支脱钩,实现财政资金由政府统筹。  

      5、加快非税收人法制建设。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非税收入管理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抓紧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尽快以国家法律形式对非税收入的性质、分类、范围、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地方非税收入管理一切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6、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应选择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和事前、事中监督有机结合。在监督手段上,从单一的查账向信息化监督方向发展,运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监督和跟踪分析,不断提高监督效率。  

      7、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监管的震慑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非税收入 “滴冒漏跑”现象以及征收部门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收入减少的数额相应扣减有关部门经费外,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促使非税收入征收单位依法行政,自觉遵守征收制度,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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