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各配枪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公务用枪使用保管制度和措施,增强配枪单位各级领导及持枪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保障人民警察正确使用公务用枪,充分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安全,预防和杜绝各类涉枪问题的发生,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配枪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公务用枪使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落实各项枪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防范设施,明确专人或部门督促、指导、检查所属科、所、队公务用枪正确使用管理枪支。
二、各配枪单位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执行任务完毕后立即退还制度。取消个人长期佩带保管枪支,严禁非警务活动携带枪支。根据工作需要为所属科、所、队配备专用的枪弹保险柜。
三、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领用实行审批制度。以工作必需为原则,经批准后,方可领用枪支,执行任务完毕后,退还枪支。非因工作必需时,不得批准领用枪支弹药。
四、领取、退还公务用枪时,领用人和枪管员双方必须核对枪型、枪号、持枪证,认真做好枪支弹药出入库、柜登记手续,留档备存。
五、根据公安部有关枪支配备标准,县局、分局、支队应当为基层派出所、队装备防暴枪支等非杀伤性武器,为民警配备警棍、警绳、催泪喷射器、盾牌等警械,民警出警、巡逻、执行任务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佩带单警装备、防护器材、非杀伤性武器、枪支。
六、各县局、分局、市局有关支队、监所等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对所属配枪部门及持枪人员携带枪支管理使用活动的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隐患进行有效整改,规范管理。
七、责任追究:
(一)配枪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的,而未集中保管的;
2、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
3、存放公务用枪的库、柜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
4、对存有严重特权思想、自控自律差民警或群众关系紧张、家庭、邻里矛盾突出、债务纠纷缠身、经常酗酒滋事的民警审批发放公务用枪的。
(二)市局枪支管理相关部门在检查各配枪单位枪支管理工作中,发现其枪支管理存在隐患,经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配枪单位主要领导向市局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再次限期整改仍未不改正的,给予配枪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三)对领用枪支逾时未归还的持枪人员,经催促仍不归还的,由批准枪支领用的领导负责立即收回枪支,并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队汇同该单位有关领导收回其《持枪证》,临时取消三个月持枪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对违法使用枪支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责任领导一律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本责任状由市公安局纪委、督察和治安管理支队监督执行。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 ××公 安 局
党委书记、局长 中层单位领导
签名: 签名:
二O一O年 月 日 二O一O年 月 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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