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挥调解作用,构建平安和谐
发挥调解作用 构建平安和谐
――洛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巡礼
2009年以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为指导,以“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为主题,不断地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确保了社会稳定,为铁路建设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措施好。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安排,该院积极行动,周密部署,全面动员,积极开展“调解年”活动。首先召开党组会和中层干部会议,学习上级法院的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部署该院的“调解年”活动。其次结合实际制定出活动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狠抓落实。特别是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相继召开专题会议,对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采取三项措施推进“调解年”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张立勇院长等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调解年”活动对促进和谐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省法院决策部署上来。把“调解年”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树立一流意识,一把手亲自抓落实,努力使全院“调解年”活动整体工作进入郑铁两级法院和全省法院先进行列。
二是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办公楼一楼大厅显示屏打上宣传标语、展出宣传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解年”活动的目的、意义、措施、方法,动态报道活动进展情况,及时报道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扩大了“调解年”的社会影响力,为“调解年”活动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注意总结,抓好落实。对活动的进展情况、案件审判情况,调解措施落实情况,调解任务完成情况等等及时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下一步的整改措施和工作意见,督促大家抓好落实。
二、司法为民,创新调解手段好
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该院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司法为民意识,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尝试在调解工作中引入新观念、新方法,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多法并用,提升了调解结案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巧借外力调解法。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在调解遇到困难时,除法官自身努力外,根据个案情况,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某种特定关系且其非常信任的亲朋好友或其所委托的律师协助调解,这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此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较为密切,对当事人所想、所做、所求都非常了解,由他们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需要从心理上对他们加以防范,容易接受他们的调解意见,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相对于单纯由法官主持的调解而言,由于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和心理纠葛,他们往往对法官不信任,担心法官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可能由于法官在调解中的某一不经意的言语差错而使当事人产生不公正处理的合理怀疑。因此,在法院调解遇到困难或障碍时可以另辟蹊径,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使调解具有更大的空间和余地。
二是整体联动调解法。即法官自行调解与合议庭集体调解相结合。法官自行调解是指在一名法官的主持下对案件进行调解。法官自行调解不仅适用于简易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其特点是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合议庭集体调解是指由合议庭集体成员主持下的调解。这种调解方式仅适用于普通程序,其特点是能够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多点开花,以达到预期效果。无论法官自行调解或是合议庭集体调解,都可在庭审前、庭审中进行,甚至可在庭审后、宣判前抓住案件情况的转机及时调解。庭审后的调解较之于庭审前、庭审中的调解,往往会出现“有意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效果。
三是保全促进调解法。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财产纠纷案件,不是简单地一裁了之,而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在做好法制教育的同时,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打消侥幸心理,从而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例如该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天内迅速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查封了涉案房产;被告慑于法律的威力,第二天就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使一起诉讼标的达500万元的大案得以迅速调解结案。
四是现场说理调解法。针对邻里、亲戚或者同事之间的纠纷,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现场、进门入户,调查了解情况,从亲情、道德、礼仪方面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促进纠纷的解决。这种现场调解的方式不但能够使习惯于坐堂问案的法官深入群众,了解民风社情,增加生活阅历,磨练品德意志,而且有利于具体深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掌握鲜活的第一手资料,并在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使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同时在法官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就案说法,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五是对症下药调解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查明事实,掌握纠纷形成的症结、焦点,揣摸各方当事人的性格和心理特征,运用法律心理学知识,因人因案而异,区别情况,“对症下药”,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些当事人在调解时抱有侥幸心理,对事实不予承认而满天要价或无理压价,往往使调解陷入困境。这时就需要法官明察秋毫,通过调查了解或者开庭审理去查清案件事实,待案件事实水落石出时,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就彻底破灭了,法官再主持调解就会非常轻松。例如我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时,原告曾在5年内先后4次向3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万元,但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原告扬言如果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就要进京上访。而被告辩称工程款已付清,坚决不同意再付款。在耐心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的同时,积极查找证据,最终核实被告实际尚欠原告3.5万元。在此情况下,原告承认因心里有气而故意把欠款数额提高的事实,对查明的事实心服口服,使该案很快调解结案。
三、扎实工作,调解活动效果好
在审判工作中,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中,用和谐理念指导审判实践,积极开展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长效机制,尽力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构建和谐的目的。通过扎实的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
一是积极倡导和开展立案调解工作。首先制定了《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关于加强立案调解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立案调解的目的、概念(即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依法立案后至移送审理前,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由立案调解人员召集、组织、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应遵守的原则,明确限定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调解的程序。其次,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工作。 2009年5月12日 ,该院受理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虑及本案事实清楚,立案庭庭长张献文主动承办此案。当日在向被告李某联系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征求其是否愿意调解,被告表示正积极想办法偿还借款,愿意调解,而且李某正在洛阳参加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组织的高速铁路工务探伤培训班,及时赶到法院。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同意在 2009年5月22日 前偿还所欠原告张某的借款5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9375元,共计59375元。被告李某承担诉讼费642元。双方当事人均在 5月13日 签收民事调解书。这是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近几年来所办的第一起立案调解案件,当事人都表示非常满意。
二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主力军作用。在民事审判中,坚持“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弘扬和积极探索马锡五审判方式,规范调解行为,创新调解方法,运用多种调解技巧,将调解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力争“案结事了”,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使民事调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2009年该院民事案件调撤率高达81.6%。
具体做法是:
①加强学习,提高技能强化调解。组织审判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调解的司法解释,使大家熟练掌握有关调解的法律规定。同时组织大家交流调解经验,特别是让调解经验丰富的老审判员给其他同志传授调解经验和办案体会,切实提高全体法官的调解技能。
②分清类型,突出重点着重调解。对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模糊的案件以及纯民事案件,着重进行调解。例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抚育费纠纷案件等。这些案件有的是案件标的额巨大,有的是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有的是当事人对立情绪很大,矛盾尖锐,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导致上访事件发生,而调解结案是化解纠纷的最好方式。
③积极探索,多策并举灵活调解。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明法析理、说服教育、以情动人、面对面、背靠背等灵活机动的调解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解矛盾,促成了一大批案件调解或撤诉结案。在耿梦瑶诉陈飞飞抚养费纠纷案中,民事庭积极探索尝试马锡五审判方式。由于原告母亲与被告都在同一单位,主审人就到二人所在单位洛阳车站开展调解工作,并邀请有关领导参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审结的陈峰、游铁圈等6人分别诉郑州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赔偿数额很高,社会影响较大,原告还对铁路法院不太信任。 民事庭坚持以调解为主,辩法析理,通过各种渠道方法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主审法官先通过语言和行动,消除了原告对铁路法院的误解,并通过多种媒体收集类似案例,就案说法,使原告降低了不切实际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主管副院长亲自带队到被告郑州铁路局有关部门去沟通,争取铁路部门理解和支持,最终使5起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另外一起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最终消除了这6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审理民间借贷、离婚纠纷、抚育费纠纷案件等纯民事纠纷案件中,民事庭坚持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坚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依法办案的原则,使此类案件绝大多数都得以撤诉和调解结案,没有激化一起案件。
④群策群力,集体联动促进调解。建立起以合议庭为主,民庭其他同志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发挥每个人的特点和主观能动性,共同分析和解决问题,使案件在最大程度上得以调解结案。在审理梁忠等15个农民工诉郑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案时,民事庭高度重视这起社会影响大、矛盾容易激化的群体诉讼案件,从主管院长、庭长到合议庭成员上下联动,采取领导及承办人员分阶段,多层次参与调解,分别作当事人、涉案单位的思想工作,并数次到农民工原所在单位洛阳车站了解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阐明调解判决的利弊,经过近半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法官的热心、诚心、公心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批困扰该院多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以原告撤诉得以圆满解决,消除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将调解工作一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只要时机成熟,随时主持调解,不受审判环节和开庭时间限制;同时善于运用多种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努力营造和谐宽松的诉讼环境,力争“案结事了”,最终使绝大多数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判决的10起案件中还有3起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不得不判决的案件,否则调解率将更高。今年所审结的全部案件无一超审限,无一发还和改判,无一申诉上访。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民事纠纷进一步激化,又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使民事审判工作切实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坚持刑事附带民事优先调解制度。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容相济原则,紧紧围绕惩罚犯罪、合理维权、息诉息访工作目标,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帮助被告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自觉接受教育和改造;确保民事赔偿到位,尽可能降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和报复心理,排除上访隐患;坚持法律底线和量刑分寸,不以调解来定性量刑,杜绝以调代判、以钱换刑的错误做法。2009年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全部妥善处理,被害人要么自愿放弃、撤诉,要么调解结案。具体做法归结为3个字:“济、韧、诚”。
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一个“济”字。一方面坚决顶住人情,该从重打击的一定从重打击,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坚持严打的同时,本着有利于改造罪犯,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原则,对一些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的犯罪,均依法从轻判处。对7名罪犯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人,适用缓刑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三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
②附带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展示一个“韧”字。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实践,严格按照“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方针,在调解中充分依靠当事人单位、社区、当事人家属的影响,全面反复从法律、当事人的利益等角度,给当事人做工作,不仅要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要维护被告方的利益,抓住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极大的耐心,高度的责任心,换来了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100%调撤。
③办案中视当事人为亲人,诠释一个“诚”字 。在办案过程中能阳光作业,不暗箱操作,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只要不属于保密范围,均能明明白白告诉,认真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从而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后释疑中,能够耐心听、细心答,进而促进了案结事了。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承办法官会在宣判后,能耐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判的异议,了解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承办法官能融合情理和法理,灵活运用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心理疏导等,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问,详细说明裁决的依据。
四是坚持人性化执行促进和解制度。实践中,注意激发和培养执行人员的工作自觉性和责任感,注重把调解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的原则,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及跟踪力度,保障当事人自主表达的和解意愿,有效地实现了执行工作的持续良性发展。2009年没有发生涉执上访情况,执行和解率占结案总数的80%。
由于该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并灵活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使调解工作彰显出三种效应:
一是“稳压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当事人的友好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双赢”结果。我院通过调解,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
二是“助力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轻执行工作压力,实现助力作用。由于调解结案率的上升,使义务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大多数案件都是当庭兑付、自觉履行。从而有效缓解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为促进执行难问题的尽快解决推波助澜。
三是“节能器”效应。调解能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效果,因此能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等现象相比具有显而易见的节能效应。
该院的审判工作在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今后一个时期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他们将锲而不舍,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平安河南,促进安定团结,作出更大的贡献,争取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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