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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执法工作的生命

发布时间:2022-03-25 15:15:27 | 来源:网友投稿

质量—执法工作的生命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质量问题。产品有质量的问题,执法也同样有质量的问题。产品质量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执法质量关系到执法机关的生死存亡。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为了提高执法质量。对此,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上必须牢固确立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形象的理念。  

一、执法中存在的七个问题  

一是模糊执法。在执法中不求甚解,认识模糊,凭感觉执法,判断上表现为“大概”、“可能”、“好象”、“差不多”等等。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事违法与民事违法,个别执法人员甚至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特别是有的执法人员证据意识模糊,不注意搜集和获取能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或受到外界干扰则束手无策,从而导致执法上的偏差。应处罚的没有得到处罚,不应处罚的受到了处罚;应重处的轻处了,应轻处的却重处了。这方面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有好多杀人案件,没有充分搜集和获取证据,导致嫌疑人推供,使公安机关陷入被动局面。结果是群众不满意,嫌疑人还要告我们。  

二是机械执法。只注重执法的原则性,而不考虑执法的灵活性;只注重执法的手段,而不考虑执法的效果。有些执法人员观念保守、行为僵化,按习惯、照经验、搬书本、套条条,不考虑执法环境,不尊重客观实际,不讲究执法方法,不注意执法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往往是好心办了坏事。比如处理治安案件时,在民事调解上,有的双方当事人都不予接受,久调不解,不能按法定程序适时移交法院处理,导致双方当事人不满意;又比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很多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只习惯利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不能灵活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有的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没有搞清案件基本事实,还要放人,从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三是随意执法。个别执法人员不按法律、规章制度执法,而是依个人意志执法,随意性很大。有的随意设定处罚标准,特别是罚没款标准,漫天要价;有的随意扣押车辆,说扣就扣,说不给就不给,特别是扣押之后不做任何调查处理,私自乱用;有的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刑事拘留随意超期,而且是屡禁不止,屡纠不改;还有的逃避法制部门审核和领导审批,随心所欲,严重破坏了执法的严肃性,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被动执法。表现为执法上不作为、消极被动。案件发生了不闻不问,有的躲躲闪闪,有的互相推诿。领导过问了就立案,领导不过问就不立案;领导催促就去查,领导不催促就不去查。有的甚至被害人多次上门来也不理睬,导致被害人极其不满。近些年来,由于被动执法,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抓人的不抓人,导致上访案件越来越多。这类上访案件的增多,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  

五是越权执法。有些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超越职权办案,搞罚没创收;有的办理不该自己办理的案件,特别是卖淫嫖娼案件、赌博案件;有的违反规定到外辖区办案,特别是城里到农村、农村到城里跨大辖区办案;有的甚至争夺办案权,有利的抢着办,无利的推出不办。这些执法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地影响了各个执法单位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六是野蛮执法。执法方法简单粗暴,执法过程中侵犯当事人权益。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人员及犯罪嫌疑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甚至刑讯副供;有的执法人员没有爱憎分明的执法立场,对被害人也是冷横硬冲,甚至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严重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七是徇私执法。就是执法动机和目的不纯,执法围绕个人利益转,只唯私、不唯公,把法律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这是执法上的本质问题。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等。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置法律于不顾,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的为了包庇袒护他人,竟敢将有罪变成无罪,重罪变成轻罪,甚至竟敢将严重的杀人犯罪放纵;有的为了打击报复他人,竟敢将无罪变成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甚至竟敢加害他人于死地。这种严重的徇私执法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  

二、明确执法的七个目标  

一是理性执法。要求执法者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一切执法活动都要在理性认识之下进行。执法者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丰富的法律知识、系统的执法理念。深入学习法律,全面熟悉法律,准确应用法律。执法上要做到概念清楚,判断准确,切实解决罪行不清、是非不明、彼此不分、模棱两可的问题,哪些事该办,哪些事不该办,哪些事该怎么办,哪些事不该怎么办,都要有严格定律。  

二是辩证执法。要把辩证法思想应用到执法活动之中,运用辩证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克服僵化、片面的执法观念。正确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以服务为目的,以管理为手段,等等。执法活动中既要符合法律要求,又要合情合理;既要坚持公平正义,又要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是严格执法。在执法上要做到一丝不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脱离法律,不能超越法律,更不能以言代法,把法律作为行动的准绳。个人意志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因个人的好恶而左右法律、篡改法律,时时、处处、事事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克服执法的随意性。  

四是自觉执法。要充分发挥公安民警执法上的主观能动性,把执法作为公安民警的自觉行为。要以案为令、以群众的需求为令,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需群众之所需。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深入社会,走进群众,接触矛盾,积极主动地解决涉法问题,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是规范执法。要按规矩办事,明确执法分工和执法责任。认真执行执法管辖规定,管好自己应该管的事。规定哪个地域管辖的案件,就由哪个地域管辖;规定哪个警种管辖的案件,就由哪个警种管辖;规定哪个层级管辖的案件,就由哪个层级管辖。当然,有分工、有协作也是必须的,但不能违背他人意志,违反案件管辖规定。  

六是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都能让执法对象接受,都能得到人民群众认可。不说脏话,不摆丑态,不做错事,严肃而不失礼节,堂堂正正,恭恭敬敬。  

七是秉公执法。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维护公平正义,捍卫法律尊严。像包公那样:秉公执法,刚直不阿;像济公那样:哪里有不平哪有我。为了人民利益赴汤蹈火,面对违法犯罪毫不退缩。每个公安民警都要成为公平的使者、正义的化身,威严屹立在社会之中,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经得起形形色色的诱惑和千难万险的考验。  

三、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七条措施  

(一)提高执法者素质。如果说产品质量问题说到底是劳动者的素质问题,那么,执法质量问题说到底就是执法者的素质问题。执法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的好坏。执法者的素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执法者的政治素质要高,要做到忠实事实、忠实法律、忠实人民。忠实事实,就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想象事实,不能隐瞒事实,不能歪曲事实,更不能捏造事实。忠实事实是我们正确执法的前提条件。不忠实事实,执法上必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回顾历史,总结执法实践,出现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上不能真正忠实事实。所以,今天我们强调忠实事实极为重要。坚决杜绝不搞清事实就盲目下结论、就盲目提出处理意见的习惯和作法。忠实法律,就是时时处处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格执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法律面前耍特权,严禁凌驾于法律之上;敢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敢于在执法上牺牲个人利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心全意地捍卫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忠实人民利益,就是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把是否有利于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执法工作的根本标准。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执法的行动准则,使我们的执法活动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执法者的政治素质反映在执法活动中就是执法者想不想执法、为谁执法、是为民执法、还是为私执法的问题。想执法而且又能为民执法,说明执法者的政治素质就高;不想执法或不能为民执法,说明执法者的政治素质就低。另一方面,执法者的业务素质要硬。执法者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体现在执法者的执法水平上。要通过集中培训、岗位练兵、坚持自学、工作分析等方式,全面提高执法本领,做到能够自如、娴熟地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善于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做到执法上精益求精。  

(二)优化执法管理。管理与质量有着必然联系,只有优化执法管理,才能提高执法质量。执法管理上要重点做到:把握“一个标准”,抓住“四个环节”,明确“三个责任”,执行“一个制度”,坚持“两个原则”。把握“一个标准”,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办,不能随意设定标准。抓住“四个环节”,就是紧紧抓住受案、立案、侦查、起诉四个环节。抓住受案环节,做到应受尽受,防止案源流失;抓住立案环节,做到立案根据确实、充分,增强立案严肃性;抓住侦查环节,做到全面、客观、深入、细致,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抓住起诉环节,做到应诉尽诉,公安环节不压案件,不放纵犯罪。明确“三个责任”,就是坚定不移地坚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法制审核人的责任、审批领导的责任。哪个人在哪个环节有过错,就追究哪个人的责任。执行“一个制度”,就是认真执行执法考评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抽查等形式对执法工作进行科学考评,肯定成绩,纠正错误,兑现奖惩。坚持“两个原则”,就是执法管理既要坚持细致,又要坚持经常,做到细致不出纰漏,经常细致,永远不出纰漏。  

(三)强化执法监督。产品质量离不开质量监督,执法质量同样需要质量监督。执法质量监督对避免和减少执法中的错误和偏差,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加大执法质量监督力度,加强和完善执法质量监督机制建设,形成案前、案中、案后监督相结合,内部、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执法质量监督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内部有关执法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明确监督程序和措施,使执法质量监督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程序化。内部监督要重点抓住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模糊执法、机械执法、随意执法、被动执法、越权执法、野蛮执法、徇私执法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尽可能地将问题发现并纠正于内部。一是法制部门的直接监督。要加强案件法律审核工作,搞好案前监督;加强复议、应诉、听证工作,搞好案中监督;加强执法大检查,搞好案后监督。二是信访部门的间接监督。对群众上访、控告的有关执法质量方面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调查,督促催办,并及时搞好信息反馈。对于经调查属实的问题,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三是纪检、监察、督察部门的动态监督。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要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经常深入到执法第一线,深入到各基层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开展现场监督和随时监督。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内部执法质量监督工作中,对上述部门代表市局做出的纠正违法决定,要坚决执行。对拒不执行或顶着不办的,要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警令通畅。在强调内部监督的同时,还要进一步畅通外部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召开通报会等形式,自觉地把我们执法工作置于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纪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对外部监督所反映出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四)坚持执法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特别是公安执法工作更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离开群众执法活动就寸步难行。一方面,群众是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执法都要为了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需群众之所需。另一方面,群众是执法工作的力量源泉。群众中蕴含着许许多多知识和智慧,时时处处都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意见,赢得群众支持。执法活动要广泛借助群众力量,要彻底打破执法上的神秘主义,彻底克服执法上的孤军作战行为。  

(五)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大大增强执法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一方面,要通过公安专网、互联网、龙警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执法信息,让群众知晓,让群众监督;另一方面,通过网络、热线电话等渠道广泛搜集、接收各种社会信息,并根据各种社会信息改进执法作风,优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质量。  

(六)净化执法环境。目前的执法环境较差,一些消极因素常常干扰执法活动。一是权力左右执法。执法过程中,有的领导者置法律于不顾,凭借手中的权力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该执法时限制执法,不该执法时强制去执法。二是金钱左右执法。执法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利用金钱收买执法者,有的执法者意志不坚定,往往被金钱所收买,进而贪赃枉法,徇私枉法。三是感情左右执法。执法过程中,亲戚、朋友、同志、同事等出面说情,有的执法者抹不开情面,在感情面前败下阵来,往往是为亲戚、朋友、同志、同事等办理一些不该办的事,进而徇情枉法。目前,这种现象比较突出,应当下大力气加以解决,从而净化执法环境。  

(七)开展执法科研活动。执法工作和其它事物一样,都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会经常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认真研究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执法上就要出现偏差,进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把日常执法活动与执法科研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日常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又保证随时随地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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