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议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平安XX——对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议
人民调解员的相关概念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一般由群众选举产生,对于调解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不高,因此这就直接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主要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节,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纠纷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纠纷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公民与基层政府;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由婚姻、家庭、赡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土地承包、拆迁征地等;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转向共同利益的群众与集体、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
XX人民调解现状及分析
2.1XX人民调解委员会现状
2000年底,中央提出改革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后,我县在全国首先实行“调解庭”解决民事纠纷的试点,受到司法部肯定。2003年率先成立第一个行业性调委会,2005年又在三个民营企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走在全市前列。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调委会414个,其中,镇调委会19个,村居调委会362个,企业调委会32个(含3个民营企业调委会),行业调委会1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362人。四年来,全县共调解民间纠纷23833件,调处成功22945件,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
2007年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2362人;继续坚持调解信息员制度,在全县314个村聘请调解信息员,共2926名,加强了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建设,明确其在人民调解中的工作职责,对司法所实行双管体制。
2008年、全县共受理民间纠纷10501件,调解纠纷10501件,调解成功10281件。调解率和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7.9%,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2159件和2190件。
2.2纠纷调解现状
如图2-1所示,从2007年-2009年调解纠纷的总数在逐年增加,调解纠纷成功率也在逐年增加,从2007年至2009年各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分别为96.99%,97.92%,98.48%,纠纷调解成功率在逐年增长,纠纷总数也在不断增加。
图 2- 1 XX人民调解情况图
从图2-2可以看出,从纠纷主体来看,公民与公民之间纠纷、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纠纷逐年增加,而且可以看出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纠纷增长比较快,由此可知社会纠纷主体复杂化越来越明显。
图 2- 2 XX人民调解纠纷主体情况图
如图2-3所示,2007年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赔偿纠纷占主导地位,到2008年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占了主体地位,到2009年,随着社会的复杂化,纠纷内容也相应复杂化,新增加了交通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行政街边联合区域纠纷。
图 2- 3 XX近年纠纷内容情况表
2.3XX县专职调解员情况
从以下几个表表2-1,2-2,2-3和2-4可以看出,XX的专职调解员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衡;从年龄结构上来看,年轻的力量、新鲜的血液还很缺乏;就文化程度来看,较低文化水平依然存在,而且高文化水平的专职调解员极少;从表2-4,我们还可以看出,XX县的专职调解员中的党员占有较大的比例,退伍军人占很小比例。
性别 | 男 | 女 |
人数(比例) | 331(92.72%) | 26(7.28%) |
表 2- 1 XX县专职调解员性别情况表
年龄 | 30岁以下 | 30岁到40岁 | 40到45岁 | 46以上 |
人数(比例) | 39(10.92%) | 146(40.90%) | 105(29.41%) | 67(18.77%) |
表 2- 2 XX县专职调解员年龄分布表
文化程度 | 大学 | 高中(中专、职高) | 大专 | 初中 | 小学及以下 |
人数(比例) | 1(0.28%) | 154(43.14%) | 21(58.82%) | 179(50.14%) | 2(0.56%) |
表 2- 3 XX县专职调解员学历情况表
政治面貌 |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 退伍军人 | 其他 |
人数(比例) | 194(54.34%) | 2(0.56%) | 161(45.10%) |
表 2- 4 XX县专职调解员政治面貌情况表
规范XX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必要性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成为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重要途径,更是成为营造良好生活秩序、生产秩序、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制性、政策性、专业性、自治性和社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高低,好坏和优劣,是事关调解工作事业发展的根本和关键。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作为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头等大事摆在工作首位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一、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工作历史悠久,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廉价等特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化解了许多疑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一方平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员要充分认识调解文书所起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给付义务的协议,明确规定具有合同性质,对协议的效力从法律上进行了认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就要做到知法懂法,规范调解文书,加强案卷管理,以便于矛盾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调解协议。而XX县人民调解员大都是由村委会选任的,对调解文书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不深,因此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进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十分有必要。
三、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
人民调解员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实际,掌握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要在农村充当义务法治宣传员,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农业生产、农村税收、农民负担、村民自治、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随时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农民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给群众一个明白的答复。
四、XX呈现的纠纷现状、人民调解员的现状以及建设“平安XX”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从XX人民调解员的现状可以看到,XX人民调解员多由村民、居民担任,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专业知识欠缺等等问题。因此,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已成为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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