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学生是否应保留责任田
“不是说土地30年不动吗?为什么征用了我的土地不给补贴?难道就是因为我的户口不在家?”山东济宁的小李也打来电话。他正在读大三,考上大学之后户口便迁出本村,但是继续分有责任田。最近家乡修建水库,李某家的土地被征用,由于他的户口不在当地,当地政府未给予补贴。
长期以来,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都是随录取通知书进入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再随着就业进入单位。近年,随着城市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去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返回家乡,或暂时在家待业,或当村官,或在乡村中小学任教,或自主创业。然而,一些问题随之而来,比如他们享受不到村民待遇,没有责任田,而基于此的一些权利也远离他们。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杨兴平提出建议,调整现行高校毕业生户口管理制度等政策,鼓励农村籍毕业生返乡就业,并提出在读期间“迁户不收地”的政策。
工作和土地:有人两不落,有人两边占
杨兴平认为,现有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集中在城市就业层面,即使涉及农村,也基本限于在农村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而对原籍农村的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则缺少具体的支持政策。
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原籍农村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和创业,涉及诸多法律政策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户口管理制度和土地承包制度。例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而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则是必须具有农村户口。
至于高校学生在读期间和毕业返乡的户籍性质,及其能否取得土地承包权,法律目前没有具体规定,主要由政策调节。
杨兴平对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管理制度做了一番梳理。
1995年以前,实行毕业生“包分配”政策,原籍农村的大学生入学后,户口必须迁入学校,不再具有村民资格及其相应权利;
1995年~2003年,毕业生不再享受“包分配”的政策,但户口政策仍未改变;
2003年后,户口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实行入学时户口自愿迁移原则。若选择保留农村户口的,则村民资格及其相应权利不变;若选择迁入学校的,则不再具有村民资格及其相应权利,毕业生后可以再迁回原籍,但不再是农业户口,将转到非农户口的集体户口,不享有村民资格及其权利。
杨兴平说,由于法律不甚具体、政策复杂多变、农村处于急剧变革发展时期等原因,毕业生返乡就业的资格和待遇,因原籍的经济状况和地方政策,形成了天壤之别。
一方面,在经济落后地区出现“双无”待业者。由于农村贫穷状况未能彻底改变,学生入学时大都会选择迁出户口,毕业时若不能及时就业,则处于既无工作又无土地的游离状态。
而另一方面,在经济发达地区,则出现双重权利享有者。在南方一些民营经济和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村民不仅有土地利益,还有村集体经济的分配,学生入学时为继续享有显而易见的经济利益,通常会选择保留农村户口,毕业后即使已有在民营企业就业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仍享有村民待遇。对于入学时已经迁出户口的,不少区县自行制定比较宽松的政策,解决回迁问题。
杨兴平建议,国家应明确规定大学生在读期间迁户不收地的政策。因为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较高,主要依靠家庭供养,绝大多数农村家庭的收入来源主要靠承包经营土地,所以应当保留大学生的承包地。如果他们毕业后迁入城市,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则应当收回其承包地。
对于原籍农村的大学生,毕业后仍回原籍待业或从事农业生产的,以及在城市打工、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等条件的,他建议国家应当允许其取得农村户口,进而按照一定程序取得土地承包等权利。
“土地承包权是财产权,不应随意被剥夺”
农村大学生似乎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按照土地承包30年不动的原则,在考上大学之前就已经分有的责任田,不应该因为户口迁移而有所改变;可从另一个角度讲,一旦考上大学,户口就变成了非农业的,也就没有了获得责任田的资格。到底农村大学生是否还有责任田,国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执行也不尽相同,当遇到土地征用和补偿时,矛盾更加凸显,问题纠纷不断。
2005年,山东莱芜某村20名农村大学生为讨土地补偿款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村委会败诉,20名大学生拿到了应得的土地补偿款。
中国土地协会理事长、建设部原副部长、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局长邹玉川认为,农村大学生享有土地承包权是毋庸置疑的。他认为,国家在已经发布的《土地承包法》里已经明确规定,耕地30年不动,“既然在分地的时候已经确定了,那么不管有没有考出去,在30年内都应该保留土地”。
按照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并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适当调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到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对于新增人口适当调整的土地,主要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三部分。对于分好的责任田,30年内除小调整外不再进行重新分配。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教授项继权也认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的原则,无论是进城打工或参军就学,都不应收回属于农民的土地,事实上也无权去收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军认为,土地政策应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有所变化。高等教育改革前,高校不仅不收学费,还向学生发放生活补贴。在此制度下,大学毕业生当然不该再与村民争利。而高等教育改革以来,学生及其家庭负担的教育成本越来越高。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毕业后不再走“计划分配”的老路了,有的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如果他们连村民待遇都没有,就可能令有些人觉得:留在农村比读大学更合算。其后果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利于农村人才的培养,更不利于农民真正摆脱贫困。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春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改变过去考上大学就收回承包权的做法,因为现在国家不包办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而且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就像住房所有权一样,不应该被随意剥夺,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
符合发展方向的措施才具有改革意义
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陈苏不赞同此观点。他认为,我国的土地分配政策是针对农民的,具备农村户口才是农民,才有权利分到土地,大学生的户口既然已经脱离农村,自然也就不是农民,更谈不上什么土地承包权、收益权。
“如果让原籍农村的大学生毕业后还可以享有土地收益,那些既没有上过大学、又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村孩子不是更惨吗?大学生已经享受了不少政策优待,不能只把眼光盯在大学生身上。”陈苏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也认为,“迁户不收地”的政策不可行。“首先,就业后多少收入或者多长时间算稳定?一年?一年以后他又失业,就继续持有?其次,如果回乡就业不以承包地为基础,这地是否应当收回?第三,如何能让已经就业的大学生交回土地?诸多问题都使操作难度很大。”王太元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这说。
王太元认为,鼓励大学生去农村就业与社会消减乡村人口压力、加速实现城市化的大趋势相背离。“即使采取这类保障措施,真有多少大学生愿意回乡创业?我不那么乐观。”王太元说。
项继权认为,提出“迁户不收地”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但可能作用有限。他认为虽然土地可以给回乡的大学生提供一定的生存保障,但人均一亩多地永远不可能给他们生活的安全,更不可能是富裕。
王春光认为,国家应创造平等的就业政策、环境和机会,由大学生自己选择就业或创业,让所有劳动者在城乡之间自由迁移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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