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食堂就餐规定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为保障和维护正常办公用餐,对就餐人员就餐补助特作如下规定:
一、就餐人员范围及要求:
(一)属县公安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工作时用餐和临时规定的人员用餐,原则上不准带家属就餐。
(二)本单位接待客人就餐。
(三)本单位个人接待客人或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和服务费每人5元,收取费用归公安局财务。
(四)不接待外单位人员订餐和来料加工。
(五)订餐人数在四人以下(含四人)不开餐。
二、订餐和就餐时间:
(一)订餐时间:早餐:前一日17:00时
中餐:当日10:00时前
晚餐:当日15:00时前
(二)就餐时间:早餐:7:00—8:00(刑侦和派出所民警可到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19:30(冬季)
17:30—19:00(夏季)
三、就餐补助规定
(一)局内设单位:(局党委、政工监督室、后勤保障室、指挥中心、国安、法制、治安、刑侦、经侦、巡逻、看守所)早点每餐补助1元,中、晚每餐补助2元。
(二)购餐补助定额,早点每人每月20餐,中、晚餐每人每月40餐,少购或不购餐票,不作任何补助。
(三)餐费定价,早点每餐2.5元,中、晚餐每餐5元(不作任何加钱加料);
(四)未规定用餐补助的,购餐票早点2.5元,中、晚餐5元。
(五)购餐票自付现金,财务不作任何扣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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