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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级行政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03-29 15:08:37 | 来源:网友投稿
一、当前县级行政监察工作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总的看,合署办公以来,我们对新体制下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认识比较到位、思路比较明确、措施比较具体,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行政监察工作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对一些新的领域和问题还缺乏应有的研究和关注;履行职责的思路有待进一步拓宽、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等等。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监察部门参与的工作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特别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人事招考招聘等等,监察部门都须参与监督。诚然,监察部门的参与监督为保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困惑,必须加以重视。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才短缺,职能弱化。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后,真正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内设机构主要是监察综合室、执法监察室和纠风室、投诉中心,受编制限制,每个室仅有1-2人。近年来,不要说参与政府的中心工作,仅监察机关自身的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纠风治理等“规定动作”,每年就多达三、四十项,加上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经费短缺,办公条件落后,县级监察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不能很好地履行综合行政监察职能,提出针对性强的监察建议,因而监察质量无法保证,只求能够完成任务。
    二是事事参与,疲于应付。当前许多部门的很多工作,为体现合法依规、公平公正都要求监察部门参与,以致于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大部分精力都忙于其中,并奔波于各有关部门之间。主要表现为“四多”,即参加的领导小组多、会议多、配合的工作多、参与的监督检查多,哪项工作都重要,不去又不行。为此牵涉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人员调配不开,工作疲于应付,从而使得监察部门自身工作任务无暇顾及,工作无重点。这是当前一个带有共性的普遍问题,而且在短时期内很难改变。
    三是表面参与,其实难清。从工作的参与程度来看,许多工作在有关部门的要求下监察部门都派员参与了监督,但实际上此前(包括其后)的不少工作都是由有关部门在场外完成的,有些工作监察机关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参与和全程监督,只是在实施的部分环节参与监督,而且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县级监察机关所能左右的。此间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监察部门难以把握,而且不少违纪违规行为是在场外发生。况且许多技术性问题,有的甚至陷阱性的瑕疵,既使监察部门参与了,也难以发现。
    四是全程监督,替人蒙垢。有些工作,监察部门在组织实施单位的安排下,参与了所谓的“全程监督”,但由于某些原因,也可能出现一些问题。这时,组织实施部门往往以监察部门参与了全程监督为由,而把责任推到监察部门,拿监察部门当“挡箭牌”,使监察部门陷于被动。这方面的事例我们经历了很多,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公开选拔中反映较为突出。
二、原因剖析
    造成上述问题和困惑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一是机制不顺。许多重要工作都会成立以县(区)领导为组长,包括监察部门在内的若干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通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有关职能部门,其工作基本上是由“办公室”来组织实施,监察人员也就在“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布置的任务开展工作。二是角色不清。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等实施监察。而在参与许多工作中,监察人员又往往被视为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一些具体事务,导致监察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形式不妥。许多工作,监察部门都是“全程式”的现场监督,而一些隐蔽性的行为却难以甚至无法发现,况且在“办公室”领导的机制下,发现了问题也难以得到纠正,从而使得现场监督流于形式,而且授人以柄。四是操作不易。虽然《行政监察法》是一部程序法,但是,目前从上到下,各行各业,有关监察机关参与监督其他部门的工作,至今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规范、可行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各地操作难免失全,执行难以到位,监督难免缺位,从而增加了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难度。
三、几点思考
    作为县级行政监察机关,我们认为,在新形势下必须要把握好下面“四个”问题。
    一是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主动抓好行政监察工作。行政监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把行政监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紧贴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整体进程中来推进。当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纠风工作,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政令畅通。一要想党委、政府所想,急党委、政府所急,围绕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本级党委、政府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找准行政监察工作为大局服务的切入点,认真解决各级行政机关廉政勤政方面妨碍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背科学发展、阻碍破坏经济发展的行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提供纪律保障。现阶段,监察机关尤其要对中央和地方扩内需、保增长重点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建设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等,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全面监管,确保不出任何问题。二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着力点。特别是在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增多的情况下,要高度关注民生,下大力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着力解决就业、收入、社保、住房、医疗、教育、扶贫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使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为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有力支撑。三要充分保障民权,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坚持“纠建结合、惩防并举”的方针,围绕民生民忧民盼的难点、热点,加大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坑农害农、与民争利等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充分发挥“两个”优势,增强行政监察工作合力。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是两种优势,决不能把两者简单地割裂开来,也不能机械地叠加在一起,更不能用一种职能取代另一种职能。实践证明,提高行政监察工作水平和效能要充分利用合署办公的优势,使两项职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要善于借助纪委组织协调的优势,依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调动和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只要有利于改革和发展,有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在两种职能和手段的使用上根据实际情况,或交替,或并用,或有所突出,做到灵活掌握,综合运用,用足用活。目前,为进一步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有些地方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列为同级政府党组成员,参加政府党组会议,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此举虽好,但级别没有上去,作用有限。建议将县(区)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高配为副县级,这样名正言顺,对加强监察工作十分有利。
    三是充分运用“三种”手段,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廉政监察,建设廉洁政府;二是开展效能监察,建设高效政府;三是开展执法监察,建设法治政府。廉政监察是监察部门依法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惩戒,解决的是一个低层面的问题。执法监察是解决中间层面的问题,即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只是取得履行公共职责的资格还不够,还要正确履行职责,如何确保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职责的正确履行就是执法监察的内容和任务。效能监察解决的则是最高层面的问题,除了是一种监督的再监督外,主要的还是一种管理的再管理,是最高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就是说,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了履职的资格,履行了职责还不够,还需要优质、高效率地履行职责,这就是效能监察的任务。随着行政监察的工作内涵和范围不断充实和拓展,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不同的着眼点、侧重点,更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各种监察手段,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在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是正确处理“四种”关系,拓宽行政监察工作思路。一是处理好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的关系。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是既互相区别、互相独立的两项职能,同时又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一个有机整体。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准确、合理地运用纪律检查和行政检查两种职能,对行政机关的党员干部,可以采取纪律检查的手段进行查处,对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中的非党人士,要科学地运用行政监察的手段进行查处,增强行政监察工作能力,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二是处理好向纪委常委会负责和向政府负责的关系。既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分工要求和反腐败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又要自觉接受政府的领导,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三是监察局长办公会和纪委常委会的关系。合署办公后,要在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按职权处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规则,防止出现纪委常委会替代甚至取代监察局长办公会的倾向。监察局长作为纪委副书记要自觉摆正自己的位置,主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向纪委书记汇报工作,主动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纪委常委会的领导,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要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重要议题要提请纪委常委会研究。纪委书记要经常听取行政监察工作汇报,交任务、压担子,全力支持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监察机关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监察机关最大限度地履行好职责。四是处理好履行职责与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关系。监察机关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开展专项工作时,应定位在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他们履行好职责,而不能替代他们履行职责。对我们牵头的工作任务,要发挥主导作用,搞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对需要我们督促落实的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监察,找准定位,做到牵头不包办,督促不替代,协调不越位,工作不错位,监督不缺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此外,还要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强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县委县政府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关键,有关部门的支持是做好工作的重要条件。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地方监察机关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实际上是以地方管理为主),并对本级政府负责。当前体制下,监察机关除了执行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外,更要主动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多向政府领导请示汇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才能把监察工作与政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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