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制度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产生的,事物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并随着事物的发展不断修正和完善的,旨在规范和约束各行业、各专业和社会人们活动的行为。近几年,中央在廉政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是一切事物发展的规律,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对此,我们在制定各种制度时,怎样减少不管用制度的制定,怎样加强制度的执行力,怎样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始终保持制度的有效性,等等。这就需要在制度的制定、执行、维护诸环节上下功夫、做文章。
不断增强制定制度的适用性
制度的有效性,前提是制定的制度要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因此,制定制度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1、从实际出发,增强实效性。这些年,党中央不断推动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广大群众强烈要求各个领域有章可循。在这样的形势下,有的单位直至领导,一味追求制度的广泛性,搞面子工程,搞制度“秀”,把制度的制定当做工作的政绩。由此成立了专门的写作班子,闭门造车,制定出许多操作性不强,脱离实际的制度,挂在了墙上,装订成册。表面上看比较完善管用,但有些与实际脱节,没有结合自身工作。什么是管用的制度?只要能解决问题的制度才是管用的制度。因此,建立制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改变那种以制度贯彻制度、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形式主义。坚持从实际出发,紧跟形势发展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管用、可以执行的制度。
2、抓住重点,增强针对性。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复杂性,需要用制度来规范的事情越来越多,但事实上任何制度不可能一劳永逸。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按照事物矛盾运动规律,抓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用气力,防止制度泛滥。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在领导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方面,始终注重在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上建章立制,持续不断地狠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投资制度改革、产权交易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近期中央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等,都收到了好的效果。
3、统筹兼顾,增强覆盖性。制度不同于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有他的自主性,无论是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结合自己实际,制定出适合自己的管理制度,但对于那些宏观的带普遍性的问题,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制度设计和施行。当前,事关反腐败这样的重大社会问题,决不是靠制定几项制度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坚持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从腐败现象发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原因入手,多管齐下,把多方面的制度结合起来,环环相扣,不留死角,综合发挥作用。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就特别讲到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惩治制度的建立以及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问题。
4、实事求是,增强可操作性。我们有些制度太原则,可操作性少,执行起来难。如制止公款吃喝、收受礼金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中央各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就达30多个,每年过节各级领导机关都下发这方面的规定性文件,造成了人们心理上的麻木。对什么叫“公款吃喝”,概念上模糊,难以把握。因此,制定规定制度要具体明确,并要简单清晰、便于操作,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具体的尽量具休,以便于执行者可操作,更便于群众来监督。
二、不断增强制定制度的执行力
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执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讲话中,强调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问题。我党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执行制度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抓好制度的执行,既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近年,我党关于反腐倡廉制度制定了不少,但腐败问题没有根本性好转,腐败分子“前腐后继”,敢昌天下之大不违,顶风违纪,顶风违法。我们细分析一下,主要原因在于制度的执行力不强。当前存在执行力“缩水”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应付执行。对制度的执行决心不强,工作标准不高,没有真抓实干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只强调制度的制定而不注重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二是选择执行。对本部门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推着拖着,找借口不执行。对敏感的不触及,全找些不疼不痒的“通用”的来执行,制度上撒“芝麻盐”。三是机械执行。把制度视为教条,不结合实际,生搬硬套,对于原则性比较强的制度,凭经验,制度执行的效果事与愿违。四是歪曲执行。有的以“创造性执行”为借口,对制度自我取舍,断章取义,自我变通,有的制定了有利于自己的“土政策”、“潜规则”,另搞一套。五是拒不执行。制度的执行是有一定的强制性,有的人、有的单位信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歪理,对于党风党纪规定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只表态不执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总是我行我素,认为制度不适合自己或者认为制度有问题,找理由不执行。
当前,在制度执行方面,最大的问题是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有的领导带头不执行制度,严重损害了制度的权威性,使制度成为了虚设。
三、不断增强制度落实的监督力
近几年,党中央关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制定了许多制度,不少地方在落实上级指示精神上也出台了不少新招、奇招,应该说在制度层面上比较全面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反腐败斗争呈现出了复杂性、多样性、艰巨性。党中央及各级领导机关都在用发展的办法不断修订完善制度。从当前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犯罪的层次越来越高,涉及面越来越广,难道说问题都出在制度不完善上吗?回答是否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执行制度的监督上不力。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我国是多党合作制,党既要经受各党派的监督,更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从监督制度层面上,党的各级监督机制都设在党内,这种机制有它的积极面,当然也存在着死角。正如有人讲:党内的反腐倡廉监督机制,靠上级监督有点“远”、靠自己监督有些“软”、靠下级监督又不“敢”。如果监督制度跟不上,即就是有再好的制度也是装饰门面,形成虚设。就像一个人患了病一样,如果自身免疫力差,还不依靠外来力量来帮助,只会使病情恶化,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药物来增强免疫力,消除疾病。在反腐倡廉建设上,制度是前提,执行是目的,监督是保证。
一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群众知情度。近些年,我们各级在反腐倡廉建设上有制订了许多制度,各级都组织党员和党员干部层层进行学习。但党外群众对制度的内容知之甚少,有的也只是了解个大概,群众连起码的制度都有不知道,从何去谈监督。应该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好的熟悉反腐倡廉制度,群众把制度作为一把尺子,去丈量我们的领导干部和权力执地者,更好地对制度执行进行监督,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对严重违犯制度的行为,能够及时准确的向上级领导和纪检部门检举报告。
二是加强各级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交叉监督。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采取了许多可行可操作的办法,在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体制机制自身的局限性,实际工作中,上下级的监督存在着一定的人情观念,有的纪检监察部门,有的领导干部,有的纪检干部,在执行制度和履职上瞻前顾后、左顾右盼。为了把反腐倡廉制度落实好,抓出成效,让人民群众信任,各部门、同行业、省、市、县、镇之间进行必要的交叉监督,形成监督“链”,以增强廉政建设的实效性和监督力。
三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制度的力度。这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保障和根本性措施,制度不仅是方法、手段,更重要的是一项根本性任务,不但要制定修改完善好,更重要的是执行好,不能把制度孤立起来,不能只有人制定,而没有人执行,那将败坏风气,阻碍发展。细查起来,一些制度不落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违反制度行为没有及时受到查处。因此,必须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要触犯了制度,都必须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越是领导干部违犯制度,越是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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