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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学视角下的都市村庄

发布时间:2022-03-29 15:24:00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都市村庄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小城镇的人口进入城市或大城市,打破了城市原有的秩序,冲击了城市原有的利益格局,引发、产生一系列新的矛盾与问题等现象中,带有过渡性质和自下而上制度创新特征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经济现象。
 
    关键词:都市村庄;经济学;社区;城市
 
    市场深化改革、对外经贸开放、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创新推动了我国经济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全面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8年我国城市化率达到44.9%,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的加速发展阶段,正从以乡村为主的社会转向以城市为主的社会,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巨大转型期。在此期间,新旧制度的转换、碰撞、磨合、更新是必然发生的现象。
 
    一、都市村庄的经济成因
 
    都市村庄就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小城镇的人口进入城市或大城市,打破了城市原有的秩序,冲击了城市原有的利益格局,引发、产生一系列新的矛盾与问题等现象中,带有过渡性质和自下而上制度创新特征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经济现象。它的形成基础和机制在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于社会人口从乡村向城市,特别是向大中城市流动迁移以及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特定城乡人口、土地、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这种形成基础和机制固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学视角下的都市村庄只是其中的一个审视角度。
 
    (一)二元制结构,包括二元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二元的土地所有制结构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政府逐步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就业安排、福利保障等方面严格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实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国家通过非商品交换的内部分配体制下的工资和低消费,来获取城市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通过直接获取除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几乎全部农业剩余来保证城市工业所需的低价原材料,从而保证了加速工业化需要的原始积累。但在推进工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城市的迅速发展使城市居民享受到了完成工业原始积累后的现代文明,但农民在城乡就业、城乡户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根本政策仍没有改变,仍固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因而存在城市中的农村。另外,都市村庄中城镇和农村的土地制度,形成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差异明显的城市土地使用的二元结构。在具体规划过程中,一方面是根据都市村庄人口增长预测,划出后备宅基地;另一方面,土地开发方将其征用村镇土地按一定的比例作为“村镇经济发展用地”返还,由村镇自行开发。征地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形式,征地后的开发建设,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政府,大多只考虑项目本身。对于客观存在的村落,更是出于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考虑而避之唯恐不及。在这种种因素作用下,都市里的村庄便成为城市用地包围下的孤岛,并成为一种问题被积累下来。
 
    (二)以村籍为边界的高收入和高福利的支持
 
    随着政府不断调整城市的规划,扩充城市区域空间,并把城郊的农村也纳入统一的规划,使农村土地大幅升值,给当地村民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包括社保和医疗保障,部分村庄村民还享有分红的继承权。在这种特殊的区位中逐步形成了一批不劳动、不经商的“食利”阶层,饱受福利浸润的村民不会轻易放弃已有的既得利益,再加上不愿意迁离本土思想的影响和政府安抚政策不到位、不落实,致使都市村庄依然存在。
 
    (三)都市村庄的非正式经济体制外的强化
 
    都市村庄里的村民房屋为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人口提供了居住的场所。出租房屋是都市村庄中失去土地、文化技术素质不适应城市要求的村民最重要收入来源。村民最大化地利用了土地价值,通过增加楼层来扩充其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并最大限度地挤占了公用街道的“空域”,导致都市村庄里的“握手楼”愈演愈烈,以至于成为积重难返的都市村庄问题。
 
    二、都市村庄的利益冲突
 
    都市村庄的改造不同于城市中的旧城改造,村庄中有宅基地、自留地以及工业用地,有祖房、新房及出租房,有合法产权以及违章、违法建筑,形成复杂纷繁的土地、房屋关系;村民、集体、开发商以及全社会的利益,村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多方利益交织在一起。
 
    (一)从投资开发商的利益来看
 
    其愿意改造的都市村庄一般都是靠近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比较好,改造后升值幅度较大的地方;同时还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包括产业政策、税收以及法律制度保障。政府或国家作为实质上的土地产权所有者,在开发过程中要实现土地所有权利益,而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产权所有者和实际上的土地使用者,也要求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各种利益,因此在开发带来的超额利润将会被支解。另外,在进行开发时,开发商有自己的用地要求,更不愿意承担失地村民将来的社会医疗、伤残、失业、养老等保险责任。
 
    (二)从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来看
 
    政府征地后,农民土地急剧减少,村民农业用地的减少从理论上讲可以从土地升值的分红中获取利益,但需要制度保障。集体留用土地收益有两种:土地一次性买断的收益;随土地大幅度升值所应分享的级差收益。宅基地的收益主要是出租租金,这也是村民之所以寸土必争地扩大建筑用地的最重要的因素。另外,当政府出于规划需要征用一部分住宅用地时,情况就更为复杂,按平方米计算的拆迁补偿更增加了农民扩建的冲动。
 
    (三)从政府的利益来看
 
    在城市的郊区卷入城市化的进程后,政府改造都市村庄的收益是非常明显的。一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城市扩张和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导致了土地产出的急剧上升,不断飚升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构成了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二是解决了都市村庄今后发展带来的大量社会负担,包括治安、环保。三是城市结构的优化会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四是增加了政府的政绩。
 
    因而,都市村庄的改造存在多方经济利益主体的冲突,需要使投资商的利益、村民的利益、政府的利益协调统一。
 
    三、都市村庄的经济对策
 
    李培林先生在《巨变:村落的终结》中认为:都市村庄是“存在于城市与村落之间的混合社区”。可以说,都市村庄是当前我国城市里(尤其是大城市)的一种特殊社区,有着特殊的经济基础、特殊的经济功能,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从人口特征来看,都市村庄是一个由原住村民和中低收入的外来人口聚居的城市居民点;从城市形态的表现来看,它是一群高密度、违反城市规划的非正式建筑物;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它是一个城市里的独特经济体系。这个经济体系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个兼有农村与城市特征的村落,主要包含了廉租屋市场、中低收入劳动力市场、低档工商服务业市场和村集体经济;呈现出“两高两低”的特征——高流动性的外来人口、高密度的建筑群、(中)低收入的外来人口、低档的工商服务业。因此,从经济学的视角加快都市村庄改造的对策须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都市村庄改造,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必须对原村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最低收入保障、劳动就业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从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及其他收益中提取社会养老保障费,多渠道实施养老保险。二是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及时撤消行政村,城建制设立社区居委会,或者按居住地相应划入各社区居委会,变农村社会制度为城市社会制度。
 
    (二)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要全面推进社区股份制改革
 
    以农村合作制为基础,根据人口、劳力、土地、资产等变化状况,把股份制引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改造传统的集体经济,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营造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行新的组织形式,通过集体资产产权明晰,折股量化到人,确立“失土农民”在其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调动其关心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在明晰资产的同时,必须建立股权流转机制和一套规范的股份制运作机制及发展激励机制。
 
    (三)把都市村庄纳入城市建设范畴
 
    改造资金的筹措原则是“谁受益、谁投资”。要坚持政府投入为导向,村集体、村民个人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资金筹集实行政府补一点、村里出一点、群众筹一点的多渠道筹集办法。对都市村庄改造,政府要制定统一的投资政策和补助政策,对改造及兴建农村住宅小区上给予政策优惠,通过不断改善其基础设施条件,改变村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
 
    (四)发挥优势,大力兴办第三产业
 
    都市村庄在改造过程中要根据自身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沿街、沿路及村集体留地上举办各类市场、停车场、餐饮服务,或通过房产租赁形式,解决部分无业村民的就业,保证集体经济每年都有比较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同时,鼓励他们自找门路、自谋职业,政府对其要给予工商、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并通过举办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提高都市村庄中“失土村民”的文化、技术及道德素质。
 
    四、结束语
 
    农村城市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利益主体博弈过程。城市化过程中都市村庄的形成不仅有经济因素,也有历史、文化传统在起作用,但以经济因素为主导作用,需平衡经济利益,才能把握这一市场机制的产物,并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成本,降低城市的进入门槛,扩大城市劳动力市场规模,增加城市需求,从而有效促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1、王晓东,刘金生.对城中村改造的几点认识[J].城市规划,2003(11).
    2、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3(6).
    3、李志生.关于城中村改造的问题[J].城市发展研究,2002(5).
    4、田莉.“都市里的村庄”现象评析——兼论乡村-城市转型期的矛盾和协调发展[J].城市规划汇刊,1998(5).
    (作者单位:刘冬,西安科技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王欣,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作者为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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