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互助合作社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论述农村熟人社会的信息对称性、担保制及限额制、文化宣传等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分析现有机制发生的机理与产生的效果,并进一步剖析资金互助合作社面临的信贷风险管控力度较低、股本总额较少且贷款季节性强、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及信贷业务盲目扩大等信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规避或缓解信贷风险的解决途径,使其达到更加安全、稳定地开展信贷业务的目的。
关键词:资金互助合作社;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一、引言
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以互助为核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业务范围包括引资助农、组织培训农民开展贷款、赊销、生产、文化科技合作等。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对缓解农民的信贷约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对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民增收做出了重大贡献。资金互助社的长期稳定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需要进行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由此保证长期安全的资金流,使资金互助社能够平稳地运行。本文旨在探讨资金互助社的信贷风险管理,从当前的信贷风险管理方法及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两个角度展开论述。
二、资金互助合作社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资金互助社的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尽管各地的资金互助社拥有各自不同的章程及运作程序,但归纳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信贷风险管理:
(一)农村熟人社会的信息对称性
农民面临的主要信贷约束为信息不对称,这是农民不易从农村信用社获得借款,尤其是非生产性借款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农户具有高度分散性的特征,农村信用社很难获得农民贷款的真实信息,并且监管成本很高,由此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农民的信贷约束。而资金互助社发放的小额贷款则未涉及到此类问题,相反,强烈的信息对称性极大地降低了资金互助社的信贷风险。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村落内甚至邻村各农户的生产、生活信息完全透明化,资金互助社很容易利用熟人社会网络进行贷款监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贷款的真实用途无法隐瞒。农民向资金互助社申请借款时的借款原因与实际用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并且当获得贷款后也不会轻易改变款项用途。二是贷款的按期足额还款率较高。这同样源于农村熟人社会的信息对称性。除因外出打工等特殊原因外,逾期还款在农村中被看作不诚信的重要表现,农民将背负极高的道德成本,因此绝大多数农民会按期甚至提前还款。其中的一部分人由于依旧存在借款需求,会在还款的同时继续申请借款,以再次获得所需资金。因此,资金互助社所利用的农村熟人社会网络极大地提高了其信贷风险的管理力度,由于村民具有强烈的自我约束性,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成本大大降低,使其信贷业务运作成本与风险相应降低。
(二)担保制的建立
资金互助社的担保制相比于农村信用社的担保制较为简单,可以有效地缓解农民的抵押物缺乏等面临的信贷约束。担保制依旧是资金互助社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尽管程序方面较为便捷,但担保的力度和效用却高于农村信用社。这与上述的由于农村熟人社会引发的信息对称性以及农民由此产生的强烈自我约束性密切相关。内部信用评级的建立基础为农村熟人社会内部的高诚信度,高度的信息对称性使得村民不会冒着降低自己诚信度或降低担保人诚信度的高风险而逾期还款。因此,担保制在更大程度上加大了农民按期足额还款的自我约束力,为资金互助社起到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效果。
(三)限额制的建立
资金互助社发放的贷款对象为农民,性质属于小额贷款。这就存在着一个量的问题,即小额的额度具体为多少,对于借款理由的不同,例如生产性借款和非生产借款,是否需要设定借款最高数额的差别?从各地资金互助社的实际运行来看,贷款最高限额普遍存在,尽管具体做法有所差别,但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贷款最高限额以社员入股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二是资金互助社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因贷款用途的不同而区分。这使得资金互助能够真正达到效果,有针对性地缓解农民的非生产性(例如就学、治病、婚丧嫁娶等)的用款需求。贷款限额制的建立不仅使更多的社员拥有获得贷款的机会,并且极大地增加了资金互助社贷款的安全性。一方面,贷款限额与股本数量密切相关,增加了社员入股数量提高的积极性,使得资金互助社的总股本数量增多,降低了信贷风险。另一方面,避免或降低了因单个社员的逾期还款造成资金互助社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提高了其信贷风险的管理水平。因此,贷款限额制非常有利于资金互助社的信贷风险管理。
(四)文化的宣传
资金互助社以“互助”为宗旨,因此其性质并不属于商业组织,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一种合作组织。资金互助社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其互助的文化,使社员能够大大提高组织荣誉感以及集体感,增强道德观念与诚信度,以提高按期足额还款的自我约束力。因此,社员加入资金互助社,能够通过其开展的一系列生产、文化活动产生强烈的集体归属感,社员与社员之间形成较强的凝聚力。绝大多数贷款的社员都意识到若不按期足额还款,不仅自身的诚信度降低,并影响了资金互助社的正常运行,更为关键的是,影响到其他社员借款的需求,并由此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极大的不利性。因此,资金互助社宣传自身文化的同时,加强了社员的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渐理解了互助的含义及其重要性,由此产生了强烈的自我约束力,有利于资金互助社信贷风险的降低。
三、资金互助合作社信贷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尽管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资金互助社整体上运行状况良好,信贷风险度较低,但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由此易引发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贷风险管控力度较低
尽管资金互助社能够利用农村熟人社会进行自我监管,但资金互助社必要的监管依旧需要进行。目前,各地资金互助社的贷款办理程序尽管有较为详尽的章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含有许多的人为因素。一些急于放贷的资金互助社往往人为地放宽了担保人的数量或资格,这往往造成了逾期还款的出现。而资金互助社又无法寻找到相应的担保人,引发了信贷风险。同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资金互助社要对一些重点对象(例如贷款数量相对较大)采取定期的监管行动,以确保贷款能够按照实际用途执行。单一地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自我监管是不完全可靠的,外部监管一方面能够使得资金互助社及时掌握借款人资金使用的实时情况,当发现资金用途与借款理由不符时予以纠正或及时收回贷款,以降低资金互助社面临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增强借款人的自我约束力,使其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资金。需要注意的是,应仅对重点借款人进行定期的监管,同时注意平衡监管成本,即信贷风险管理成本与风险发生成本的关系,使得资金互助社能够在尽量低的运行成本下安全运作。安全运作的另一个前提是上述的规范的贷款办理程序。因此,即使资金互助社由于农村硬件条件有限、自身资金有限等原因没有规范的办公场所或专业的技术人员,但其依旧需要进行制度化管理,降低人为因素,尤其需要避免“人情款”的出现,使资金互助社的贷款风险降低。
(二)股本总额较少且贷款季节性强
目前各地资金互助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为股本总额较小,由此发放的贷款总数较小。受此限制,资金互助社的规模无法进一步发展,因此无法更进一步解决农民的借款需求,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帮助农民增收,促进新农村建设。此外,资金互助社的借款需求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即在农忙时期贷款的需求量猛增,贷款供不应求;而在农闲时期则因需求少而无法发放贷款,这同样给资金互助社的业务产生了很大的限制作用,并无法惠及更多的社员。季节性借款需求同时造成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流动不畅,无法形成持续、稳定的资金流。该问题的产生原因与农村社会、经济的背景、农业生产的特性以及农民的投资、消费习惯密不可分。不容忽视的是,资金互助社只有在保证贷款需求度极高的前提下才能通过高利率吸收存款,否则容易引发更大的信贷风险,给资金互助社造成损失。此外,针对借款需求的季节性特征,资金互助社可以通过按季节调整贷款利率的方式,定向引导农民在非农忙时节贷款。
(三)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存在着很大区别,因此从原则上来说,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信用社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对于农村信用社而言,其贷款对象主要为乡镇企业、有预期资金流的个人等,贷款质量与盈利性比资金互助社高。但在实际情况下资金互助社依旧受到农村信用社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的硬件设备、各项运作较为规范,而当资金互助社逐渐发展壮大后,尽管其自身资金实力远不及农村信用社,但依旧需要套用农村信用社的一系列规范、规程运作,由此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并影响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农村信用社对资金互助社,尤其是逐渐发展并规范后的资金互助社的影响是存在的,资金互助社相比于农村信用社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应对规范后的资金互助社以一定的政策优惠或补贴,以更利于其健康发展。
(四)信贷业务盲目扩大
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身的组织,其健康发展对农村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资金互助社亦是农民组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其并非仅具有单一的信贷功能。在资金互助社成立的初期,开展的业务需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资金安全以及稳定发展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不容忽视的是,目前一些地方的资金互助社在成立初期,出于对高利润的信贷业务的追求以及蓬勃的事业激情而盲目扩展信贷业务,例如提高贷款限额、简化贷款手续、扩展贷款范围等,使资金互助社面临的信贷风险大大提高。一些地方的资金互助社由此遭到了巨大的损失,甚至不得不解散。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资金互助社的个别社员入会目的不纯,或在并不熟知互助合作社的互助文化前提下加入组织,由此盲目进行信贷申请。这就要求资金互助社在办理这些社员信贷业务时需要格外注意,不仅帮助社员进一步了解信贷的有关章程,更需要及时识别目的不纯的社员,杜绝资金互助社被内部少数人控制,严防合作社异化,使组织能够免除或缓解由此产生的信贷风险。资金互助社在农村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成立初期,应以稳定运行为主,切忌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以降低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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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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