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的作用及风险防范
摘要:民间金融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提高了金融企业的运行效率,对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缺失以及游离于监管之外,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成为长期存在的隐患,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规范,不断完善民间金融的相关法规,加强对它的监测与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民间金融活动,使其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的状态,让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走向阳光,充分发挥拾遗补缺作用。
关键词:民间金融;金融效率;风险防范
民间金融已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撑。它改变了以往民营企业内源融资占主导地位的融资格局,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弥补正规金融不足、促进金融机构改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民间金融也给经济发展、金融活动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民间金融作用问题的分析,来探讨民间金融的风险规范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国外多将民间金融界定为“非正规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
国内学者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或金融体系,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式、合法的金融组织,如合作银行;另一种是非正式或“非法”的金融组织,如私人钱庄等。孙莉等人认为,民间金融机构就是由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主要包括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名目繁多的互助储金会、民间金融服务部、资金调剂服务社、农村金融服务社等。
本文所说的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的现行的金融政策法规运行的金融活动。而民间金融则是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合会等在民间自行出现的组织形式。
因而,民间金融具备几个方面的特点:区域性,民间金融活动发生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关系而成立;人格性,交易活动建立在对对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人格化;分散性,民间金融发生于数以亿计的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频率高,金额小,高度分散;层次性,低层次、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以经济落后地区为主;高层次、有组织、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以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主;隐蔽性,交易活动一般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
二、民间金融的作用分析
民间金融在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各种各样形式普遍存在。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民营经济发达,与之相对应,民间金融也成为金融体系的主体和支柱。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的不完善,非正式金融即民间金融大量存在,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融资难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国有银行出于成本考虑,倾向于给资金需求规模大、实力强的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产少,抗风险能力弱、负债能力有限等特点,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得到所需款项。而民间金融的特点恰好适应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民间金融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也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也就决定了它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互之间的适应性,因而具有相对的交易成本优势。可以说,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融资途径,是金融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也是中小企业在外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二)提高了企业的信用度
在我国国有金融制度安排下,企业信用被极度弱化。由于政府的影响贯穿融资活动的整个过程,银行给国有企业贷款的行为是授意于政府,再加上我国国有银行本身就存在着信用弱化问题,在政府、银行、企业三者的利益互动中,国有企业自然会产生“赖账”行为,企业信用也随之而丧失。而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拥有独立产权的民间信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的强化对企业信用形成了“硬约束”,使企业信用得到强化。
(三)填补了国有银行机构的空缺
民营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不仅仅是单纯的竞争关系,由于两者各有其比较优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势互补。正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组织制度严密,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流程有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因此在提供长期和大额贷款方面,更能体现它的优势;而民营金融机构由于操作简单易行,其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更擅长于向特定客户群提供零星的小额短期贷款,弥补大银行的不足。所以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国有金融体系之外的重要补充。
(四)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做了很多尝试,但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有银行改制步履艰难情形相比,民间金融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展现出金融市场的新气象。在这样的形势下,民间金融的发展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机构格局,有助于构造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产权结构和促进原有金融机构的创新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富于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自然也就有助于整个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
三、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
虽然民间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很多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民间金融也给经济发展、国家宏观调控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由于法律地位缺失以及游离于监管之外,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控制成为长期存在的隐患,特别是民间金融中的“黑色”部分,包括各类带有欺诈性或高风险的金融活动,一旦发生问题就会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并且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管理,降低其运营成本,防范其金融风险,将其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范围内。
(一)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
完善民间金融的相关法规,给民间融资一个正确定位。制订《民间融资管理办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同时,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
目前,央行正在加快制定并推出《放贷人条例》,并让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能大量进入信贷投放市场,中央一系列促进民间金融发展措施的推出,必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金融体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完善对民间金融的监测与管理,拓展金融监管覆盖面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过去我国已经出现的一些民间金融之所以后来问题较多,不是因为这种经济形式本身有问题,而是政府没有对其进行应有的监管。因此,要不断加强并逐步完善民间金融的监测、管理,拓展金融监管覆盖面。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承担民间金融监测、管理的主要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测,建立完整的监测样本信息库,及时掌握民间金融资金流向以及利率走势。银行业监督部门还应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关注贷款资金用途,特别是以买车、购房等名义申请的贷款的真实流向,对改变用途的贷款要及时收回或给予信贷处罚。人民银行应研究如何将个人借贷行为形成的数据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使人民银行能够基本掌握一个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有效遏制民间金融的风险。如果相关个人数据能够提供给关联的正规金融机构,也有利于增强正规金融机构甄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三)对非法民间金融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非法民间金融存在大量风险隐患,对正常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要消除其负面效应,应该在法律上对其实行取缔政策,并采取包括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在内的一切措施对其彻底打击。
参考文献:
1、鲍静海.我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创新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
2、诸葛隽.民间金融——基于温州的探索[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3、史晋川等.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本文为甘肃省教育厅科研资助项目《甘肃民营经济融资问题研究》(0613B-02)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安春梅,甘肃联合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作者为副教授、副院长;陈玉红,兰州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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