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思考
摘要:近几年,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随着持卡人群及透支额度的日益庞大,其风险隐患也逐步显现。文章从分析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现状入手,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剖析信用卡风险的表现及成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建议,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卡;风险管理;套现;个人征信;商户
信用卡作为国际流行的支付工具,是一种新型的电子货币,在现代经济中执行两大功能:支付功能和消费信贷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以其安全、方便、快捷的优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是金融业现代化的象征。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概况
近几年来我国信用卡发展十分迅猛,各商业银行都把信用卡视作最有潜力的个人金融业务,投入资源大力发展。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信用卡发行量2003年约为300万张,而到2006年底达到5000万张,截至2008年年末,我国信用卡发行量接近1.3亿张,持卡人数约1亿人,透支金额约1500亿元,达到较高水平,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业务增长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但是,在信用卡业务井喷式发展的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盲目扩张、恶性竞争,其盈利空间不断压缩,信用卡透支贷款质量下降,风险隐患逐步显现。
当前,一些商业银行为扩大市场份额,未采取审慎的经营原则,未进行客户细分,随意降低准入门槛,导致睡眠卡过多,许多银行的账户活动率不足50%,有的甚至仅为30%左右,带来大量资源浪费。信用卡泛滥的另一个后果是多头授信现象严重,各商业银行重复对客户授予信用额度,一些持卡人实际可使用的信用额度远超出其还款能力,直接导致持卡人在发生大量透支后无力还款,给银行资金带来风险和损失。某国有控股上市银行数据显示,2009年4月末,全行信用卡贷款余额252亿元,其中,逾期60天以上贷款不良率2.04%,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率1.72%,逾期180天以上贷款不良率1.06%。该行一季度末全部不良贷款余额为819.4亿元,不良率为1.9%。信用卡透支贷款已成为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因素。
二、信用卡风险的类型及表现
(一)信用风险
因持卡人不能依约按期偿还本息的风险。商业银行等发卡机构向客户发放信用卡的时候主要依据客户当时的经济状况和信誉状况,然而客户的具体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客户的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等因素发生变动,经济状况恶化,无力还款,那么将引发信用风险。
(二)外部欺诈风险
指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攫取商业银行资金的风险,我国刑法将其定义为金融诈骗罪。一般分为4种情形:伪卡诈骗是一种主要的信用卡犯罪方式,通常是犯罪团伙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窃取合法持卡人的资料,自行设计或伪造信用卡,并将窃取的他人资料制造在假卡上,再进行刷卡,给持卡人、商家和发卡银行造成损失;近年来,这类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内部管理风险
1、当前各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上,重规模、轻质量,盲目竞争,不能有效区分潜在客户,对申请人状况审查不严或者降低门槛,仅凭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银行信用卡复印件即可发卡,对客户授信未予以严格把关,发卡对象有向无稳定工作收入、高风险群体扩展的现象,过度消费、套现炒股经商等高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2、对客户资信调查及申请流程控制不合规,未做到亲访亲签,容易引发纠纷或案件,有的商业银行甚至将信用卡发卡业务外包或者委托单位集体办卡,为信用卡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带来隐患。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作案,引起发卡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风险。如利用信用卡授权值班的机会,采用授权信用卡额度、取款成功后立即撤销该笔授权的手法,与持卡人勾结窃取银行资金。
(四)套现风险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途径,避开银行柜台或ATM自助终端方式,以刷卡消费名义将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行为。信用卡套现不仅给发卡银行带来了资金风险,还扰乱了收单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良好诚信环境的建设。目前套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主动替亲朋好友或熟人刷卡消费,再由亲朋好友或熟人向刷卡者支付现金。因为有消费交易事实,可称之为善意的套现。
2、通过部分不法商户或专业套现公司以中介的形式“非法套现”。这类商户或信用卡套现服务公司申请成为银联或银行直联特约商户,安装POS终端机,通过虚假消费刷卡,为信用卡用户提供现金,并收取1-3%不等的手续费。
3、随着互联网及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开始利用虚假网上交易套现。持卡人开立网上店铺,通过自买自卖等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套取信用额度并获得现金。网上套现的成本较低,一般为零或1%左右,因而有逐步兴起的趋势。
三、信用卡风险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
在信用卡产品上,逆向选择来自于商业银行对客户发卡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个人知悉自己的资信状况,而银行并不知道,所以商业银行只能根据所评估的社会平均信用状况来确定发卡条件,在目前透支贷款利率严格控制的市场上,银行要求客户出具职业收入证明或财产证明、设置最低消费次数等来规避风险,造成高端优质客户可能不接受或无法提供而退出市场,最后接受发卡条件的往往是信用状况及收入水平中下的客户,为业务发展带来更大风险。道德风险是业务发生后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即银行发卡后无法随时掌握持卡人的经济收入变化,无法监控持卡人的刷卡行为是否真实合规,从而带来风险隐患。
(二)法律规章建设滞后
我国《银行卡管理办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一些条款已显得滞后,无法监管飞速发展的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种类、收费标准、结算网络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业务行为缺乏监管依据。如发卡银行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信用卡套现行为后,难以对持卡人和提供套现便利的商户给予恰当的处罚。另外,信用卡套现行为在法律范畴内如何规范,是一个业内仍存在争论的话题,即使对于大额的蓄意套现行为,也存在着资金量界限很难进行标准划分、监管成本过高、如何对商户进行处罚等问题。
(三)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
1、商业银行为追求“规模效应”而导致发卡冲动。我国银行业从2004年起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在此约束下,商业银行尽可能扩大低风险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信用卡业务是一种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国际惯例发卡100万张就能盈利,因此各家银行都将其作为业务调整的战略重点来发展,形成“非理性”恶性竞争,盲目扩张规模,一味追求发展速度,任意放宽条件,风险管控不严,造成了资产质量下降和不少风险隐患。
2、银行员工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匮乏,职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不强,容易形成操作风险。
四、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信用卡法律制度建设
防范信用卡风险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保障。我国应适应现代金融及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实际,借鉴国外风险防范立法的经验,制定完善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使防范信用卡风险有法可依。应修订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信用卡风险的概念、认定的标准、风险防范的措施、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修订《刑法》、《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把信用卡套现、互联网支付等纳入法律范畴研究明确;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征信法》、《信用报告法》、《个人信用管理法》等,使我国的信用卡业务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道路。
(二)提高诚信意识,建立科学的个人征信体系
商业银行及社会各界应广泛宣传和大力倡导诚信意识,普及信用卡知识,正确使用其支付和信贷功能,努力构建诚信社会。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4年正式运行,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的银行借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状况,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纳入信息范围较窄,银行无法获得申请客户的全面详细资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应由政府筹建独立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征信管理部门,建立多种征信渠道,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时联网运行,为商业银行及需求机构提供服务。
(三)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内控措施
1、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不是仅仅将损失最小化,更不是追求“零风险”。只有找到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平衡点,承担最适度的风险,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
2、商业银行在发展信用卡过程中,应严格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严把发卡关。在前端信用卡申请受理环节要全面落实亲访亲核要求,必须做到“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件原件、亲见签名”,并做好对申请人的身份核查工作;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对于单位团体办卡要按照规定加强单位准入资格审核,在其员工自愿同意办卡的前提下,统一收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不得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单位合作自行为员工办卡。
3、加强透支贷款质量管理。要合理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其分期付款额度必须纳入综合授信额度,防止出现超额授信;探索试行质量指标风险弹性管理,围绕资产质量标准净值设置合理的浮动范围,增加考核偏离度,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全员树立风险意识;实行经办机构差异化管理,积极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除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外,可采取委外催收、司法诉讼等进行追偿。
4、要加强对受理市场的风险控管。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要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要建立商户交易数据库和监控系统,设置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指标,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规律,建立风险控制模型。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信用卡的行为时,收单银行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对确有受理伪卡、欺诈、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收单银行应立即终止其收单交易,并向公安部门、人民银行等报告。
(四)建立信用卡风险联防机制
防范信用卡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商业银行、广大持卡人、银联、中介服务机构、特约商户等多个具体机构,以及央行、银监会、工商、公安等众多监管部门。应加强各市场参与主体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信用卡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应不断完善信用卡业务法规制度,改善融资环境,加强对信用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保持对信用卡犯罪的高压态势,研究分析新形势下信用卡犯罪的特点,提高预防、打击犯罪的整体能力;工商部门应加强信用卡中介机构和特约商户的规范管理,认真清查信用卡贷款中介和套现特约商户,发现违规者严肃处理,吊销营业执照;中国银联要加强对下属公司的规范管理,协调各成员机构,健全信用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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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涛.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的一些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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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鹏.当前信用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观察与思考,2007(6).
5、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Z].银发(2009)142号.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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