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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可行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31 15:24:38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现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在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资本、土地、技术、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平等参与分配。然而,对劳动在生产中所做出的贡献不能简单地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加以衡量。事实上,也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指标对劳动所做出的贡献加以衡量。所以,劳动按其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现实可行性值得怀疑。
 
    关键词:收入分配;可行性分析;劳动收入
 
    一、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指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首先对社会总产品作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然后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财富还比较匮乏的初级阶段,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所以,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公有制基础是以按劳分配的主体为企业而非社会来体现的。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动并不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它直接表现为企业劳动;同时,各个公有制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主体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正因如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只能在企业内部才能得以实现。而由于在现阶段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在表现为企业劳动之后还必须接受社会的检验,只有获得社会承认的企业劳动才能得到补偿,所以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只能以获得社会承认的企业劳动为限再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必须注意的是公有制经济中除劳动外的其他所有生产要素公有,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因此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成果的各种必要扣除部分归全民所有,用来为全民服务;而剩余部分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归劳动者所有,这就使得按劳分配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唯一分配方式,它排除了资本、土地、技术、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可能。在这里劳动虽然是生产要素,但其依据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所获得的收入则与劳动是生产要素的特性无关。这是因为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有限,而为了将有限的社会总产品公平的分配给社会成员,必须有一个标准,显然,作为谋生手段的劳动仅仅是充当了这个标准。
 
    二、劳动力价值补偿与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就劳动力的价值而言,它是由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在量上等于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尽管不同生产力水平的国家,或者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以及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量、质量以及构成不同,从而劳动力价值不同,并且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劳动力价值的物质内容也会不断扩大。 然而在一个特定的时期,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只要是同质的,那么其劳动力价值在量上也是相等的,在生产中所获得的补偿也必然是相等的,而这部分补偿则构成了劳动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表现为劳动者所取得的劳动收入中的基本工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在生产活动中,其他生产要素的价值是逐步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而由于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劳动力价值在消耗掉的同时又生产出远高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而为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必须对消耗掉的劳动力价值进行补偿,而劳动收入中的这部分基本工资就是对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劳动力价值进行的必要的补偿,它并不是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所取得的分配收入。
 
    在现实经济中,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收入除去基本工资外剩余的部分可以看成是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所获得的分配收入。然而由于企业往往将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看成企业的生产成本,这样劳动收入就成了各种必要扣除的一部分。而劳动成果在扣除了各种生产成本之后则只在除劳动外的其他各种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显然这种收入分配方式并没有将劳动与资本、土地、技术、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放在同等地位上,其结果是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很难获得与其所做出的贡献相当的收入。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企业的做法往往是在综合考虑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成本控制策略、人力资源市场、地区及同行业薪酬水平等各种因素后,拟定企业在接下来一段时期内的薪酬总额,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为了控制成本,那么就有可能压缩薪酬总额;而如果企业采取市场领先的积极薪酬策略,那么就有可能增加薪酬总额,这些都将在接下来的时期内对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产生重大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在生产过程中,劳动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生产的手段,劳动力也仅仅是作为一种商品,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一旦完成,那么它的使用便是劳动,便可以用来生产。如果把劳动力比喻为一只猴子,那么猴子的表演便可以看作是劳动,很显然猴子的买主是不会把猴子表演所赚得的收入再分一部分给猴子的卖主的。同样,企业也不会把劳动所创造的利润再分一部分给劳动者。可见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并没有获得与其所做出的贡献相当的收入。
 
    三、劳动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可行性分析
 
    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可行性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对生产活动中劳动所做出的贡献加以量化。如果能够做到这点,那么就能够使劳动很好地依据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否则,劳动贡献的非量化与收入分配的量化之间就会形成矛盾,也就无法实现劳动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
 
    即使能够对劳动在生产活动中所做出的贡献按劳动力价值加以量化,劳动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在理论上和实际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便于说明,我们假设一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为10个单位,这10个单位的价值需要该劳动者付出2个小时的劳动,那么,在1个工作日(8小时)内,该劳动者将付出6个小时的剩余劳动,这部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作各种必要的扣除后剩余的部分将依据劳动、资本、土地、技术、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即收入分配的标的来源于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一般表现为利润。就该劳动者而言,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为30个单位,如果各项必要扣除总额为c个单位,那么最终将剩余30-c个单位的价值可以用来分配。而如果把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做的贡献用其价值加以量化,那么劳动所做出的贡献就为40个单位,假如除了劳动外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总和即贡献总和为e个单位,那么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按照其贡献所应该获得的分配收入为■*40个单位。而劳动者最终所获得的劳动收入总额应该为10+■*40个单位,其中,10个单位是劳动力的价值补偿部分,在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中表现为基本工资;■*40个单位为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按照其贡献所应该获得的分配收入,在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中表现为除基本工资外剩余的收入部分,包括奖金、福利、津贴等。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一家企业而言,如果劳动同资本、土地、技术、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按照各自所做出的贡献平等参与分配,那么企业所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应该是■*(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额)+劳动力价值总额。然而在实际经济中,企业的做法是首先拟定一个薪酬总额,然后以此为限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显然,现实中的“猴子的买主是不会把猴子表演所赚得的收入再分一部分给猴子的卖主的”与理论上的劳动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是有很大区别的。实际上,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收入除了基本工资外其余的部分更多的是一种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手段,它的多少与企业经营状况已不存在根本性的联系,可以说这部分收入在本质上已经失去了收入分配的意义。
 
    对劳动在生产活动中所做出的贡献简单的按劳动力价值加以量化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劳动在生产活动中所做出的贡献按照劳动力价值加以量化后并不等于等量其他生产要素所做出的贡献。为便于说明,现假设一家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该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只运用劳动和资本两种生产要素。不妨设该企业的生产函数为Q=f(L,K)。那么在产量一定的情况下,劳动和资本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在经济模型中表示为等产量曲线(见图1),Q=f(L,K)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凹曲线。曲线的斜率即劳动和资本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随着资本的减少,单位劳动的增加所替代的资本量逐渐减少。如果在A点——单位劳动所替代的资本量为m,在B点——单位劳动所替代的资本量为n,那么必有m>n,也就是说在A点劳动的贡献要大于在B点劳动的贡献。而如果对于劳动在生产活动中所做出的贡献按劳动力价值加以量化的话,那么在A点和B点——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贡献必然相等。很显然,在对劳动在生产活动中所做出的贡献按劳动力价值加以简单量化的基础上进行的收入分配是不科学的。
 
    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变动性。劳动是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在生产中所发挥作用的大小不仅仅受劳动本身数量和质量的影响,同时也受资本、技术、管理、企业家才能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影响。生产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配备比例的恰当程度、人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企业的薪酬策略与劳动者工作积极程度、企业的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状况、竞争对手经营策略、国家经济政策等因素都会对劳动作用的发挥起到一定的影响。而欧拉定理指出在规模报酬不变的条件下,产出等于各生产要素量与各自在生产中的实际贡献的乘积之和,如果只有劳动和资本两种生产要素的话可以用公式表示为Q=L*MPL+K*MPK,其中MPL=W/P=dQ/dL为劳动的实际价格或称为劳动的实际贡献,MPK=r/P=dQ/dK为资本的实际价格或称为资本的实际贡献。从公式可以看出,在产出一定的情况下,L、K发生变动,MPL、MPK即劳动和资本的实际贡献也将发生变动;同时,劳动的实际贡献还受到劳动价格与产品价格的影响,这一系列因素都决定了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具有很大的变动行,难以度量。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现实的经济中,找出一个对生产活动中劳动所做出的贡献加以准确量化的标准是不可能的,所以劳动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也是不可行的。
 
    参考文献:
 
    1、傅桂林.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矛盾及解决的思路[J].生产力研究,2003(2).
    2、吴开超,杨海涛.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统一[J].财经科学,2003(5).
    3、黄萍,张存刚.劳动价值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J].经济评论,2002(1).
    4、孙强.论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层次性及实现途径[J].经济问题,2009(1).
    5、杨峰玉.关于完善我国分配制度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08(48).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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