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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与我国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2-03-31 15:24:46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全球经贸交往日益紧密的今天,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早已取代大规模的原始贸易战,成为各成员方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应付贸易摩擦的主要工具。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的贸易救济政策也出现了一些新发展、新变化。在新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我国应如何应对,以谋求对外贸易持续、快速、顺利增长,这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贸易救济;反倾销;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与扩展,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国都积极谋求扩大出口,以在国际经济中获得有利地位。加入WT0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额逐年增长,目前稳居世界第3位。但随着贸易量的增长,贸易摩擦不断,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不断遭受反倾销诉讼、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对我国的商品出口造成了重大影响。以日本、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屡次对我国商品提起贸易救济的调查,对我国商品设置重重贸易壁垒。
 
    2009年4月20日,美国工人联合会以中国轮胎制造业对美国同行造成损害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了特殊保障措施案的申请,要求美国政府限制我国产轮胎的进口量。此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建言美国政府对中国产轮胎加征35-55%的关税,9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将做出最终裁决。这是我国面临的首起美国特保案。
 
    不仅如此,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也时有发生,我国商品在印度、阿根廷等国也屡遭反倾销诉讼。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发展正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各国贸易救济政策的新发展、新变化,才能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一、贸易救济政策的新发展
 
    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国际公平贸易的手段,从其设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恢复对一国(或地区)己经建立的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防止对一国(或地区)己经建立的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产业的新建。贸易救济工具不应当突破上述目的,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尤其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贸易救济措施的不当使用、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实施领域的扩大,会造成贸易保护程度不断提高,推动商品价格的非正常上涨,不能有效维持就业,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付出巨大代价,也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使新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和扩张。然而,当前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已经不仅仅是产品与产品、企业与企业的竞争,而扩展为国家之间的竞争。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维护本国企业的市场利益,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从总体上看表现为贸易救济措施的扩大运用。通过贸易救济政策的制订、修改,扩大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与深度,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与以高关税为中心的旧贸易保护主义相比较,新贸易保护主义运用贸易救济政策,为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了技术、环保等多重贸易壁垒,而这些壁垒比关税壁垒隐蔽得多,也冠冕堂皇得多。
 
    贸易救济政策的新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贸易救济政策在贸易保护中的作用,新政策、新标准层出不穷。日本、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频繁采取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保护措施,如绿色环保标准、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劳工标准、歧视性的政府采购、差异性的国内消费政策、汇率变动等形式,为外国商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口设置短期内难以克服的障碍。我国出到发达国家的产品,多数属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要达到发达国家的严苛标准,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也是我国产品屡遭诉讼、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贸易救济措施适用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大。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由传统的货物贸易进一步拓展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在内的全部内容,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美国的201条款(保障措施)、332条款(普遍调查)、301条款(不公平贸易和授权总统进行报复措施)、337条款(知识产权保护)和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等。这些条款大大扩展了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与深度,对贸易自由化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第三,贸易救济政策与政治挂钩。当今世界,贸易政策政治化倾向日趋明显,贸易政策的制订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考量,而有诸多政治因素的左右。例如,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举世瞩目,同时也引起了发达国家的猜疑,“中国威胁论”不绝于耳,在这样的猜疑下,贸易政策领域出现打压我国的倾向。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各种技术壁垒和其他贸易政策手段,把某些中国商品与企业拒之门外,即使进入其市场的商品与企业,也经常面临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与调查。而这些诉讼与调查中,诸多刁难与不公正对待,应对稍有不当,便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退出该国市场。
 
    二、我国对外贸易环境与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在世界贸易总量中的排名不断上升,遭遇到的不公正贸易救济政策的影响,也日益突出。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至2005年世界范围内98个国家(地区)共发起反倾销调查2647起,针对我国的有707起,我国每年约有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影响。世贸组织秘书处于2009年5月发布的一项统计显示,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我国分别遭遇了73起和10起,占全球案件总数的35%和71%,是世贸组织中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成员。2009年以来,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压力有增无减,贸易争端形势更加严峻,各种绿色标准、技术标准、特殊保障措施、数量限制等措施更是使用频繁,这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日益增多贸易摩擦可以表现出来:
 
    2008年2月28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硅铁做出反倾销终裁,对内蒙古鄂尔多斯西金矿业有限公司、兰州谷特兰铁合金公司分别征收15.6%、29%的反倾销税,其他硅铁出口企业征收31.2%的反倾销税。
 
    2008年5月6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008年9月19日,美国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做出肯定性反补贴初裁;2008年11月13日,美国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做出肯定性反倾销初裁。
 
    2008年10月1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中国铝型材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做出产业损害初裁,裁定倾销或接受补贴的进口铝型材产品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自加拿大于2004年4月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的先例以来,加拿大政府迄今已对中国产品发起5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和4起再调查。
 
    2008年10月27日,美商务部决定对中国输美的薄棉纸发起反规避调查。10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即将对中国纺织品进行332调查的公告。“332调查”,又称“常规性事实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商务部发起反倾销或保障措施的依据。
 
    2008年10月31日,阿根廷经济部发布了331-008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管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日,阿根廷经济部还发布了533-008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电熨斗做出反倾销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6.26美元/台的反倾销税。
 
    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的调查,涉及的产品种类从食品、药品、纺织品到硅铁、输油管等工业品,种类繁多。历年涉及的类似案件,包括了机械、化工、纺织、家具、地板、等各个行业。而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的,不仅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印度、南非、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对华贸易纠纷数量迅速增加,我国对外贸易面临巨大挑战与激烈竞争。
 
    三、我国政府及企业的应对之策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我国政府与企业如何积极谋求应对之良策,避免处于被动境地十分重要。分析目前的形势与困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以务实外交为指导思想,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协调,争取西方国家尽快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之间贸易纠纷和摩擦主要靠双边磋商和谈判来解决,通过交流和谈判,努力打破区域贸易壁垒,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体系。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借鉴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法律,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立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尽量做到概率分明、条款规范、权力部门职责清晰、可操作性强、增强办案透明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体系。
 
    第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企业都能了解和掌握我国以及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则。一方面做到正确并熟练运用这一国际通行手段,合法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另一方面尽量避免与减少我国出口产品被反倾销,抵制和规避国外有关歧视性反倾销法律条款,反对其滥用反倾销措施,同时可考虑适当增加有关部门反倾销人员编制,配备并训练一批专业队伍,提高我国反倾销人才的素质和办案能力。
 
    第四,通过游说与公关,抓住影响贸易救济政策的软性因素。通过利用和我国有贸易往来、在华投资的外商、学术界以及其他主张自由贸易、希望推动两国贸易发展的力量,对各国政府施加影响。例如,在中美、中欧等重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上,借助各国国内力量推动贸易政策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相对于等待一项贸易政策出台后,再去消极应对效果要好得多。不仅如此,在个案的诉讼中,也要积极发挥游说与公关的作用。
 
    第五,提高主动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国内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主动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建立一套国内协调机制,使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制度化,制定“谁申诉、谁受益”等类似的规定,规避贸易救济中的企业“搭便车”的行为,以提高企业申诉的积极性。其次,国内企业要敏锐洞察外国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密切关注外国商品的倾销等动向并把握时机,充分利用WTO及国内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赋予企业的权利及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再次,同行业的相关受损企业要联合起来,团结一致,密切合作,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案件的延误。例如:反倾销起诉方为了成功起诉,往往结成临时性的联盟,保证起诉资格的合法性,这种做法并不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或者各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所以,国内产业在提起贸易救济措施的诉讼时也可以结成临时性联盟。最后,在正式立案前要注意保密。例如,在实施反倾销陷阱措施时,对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大约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准备有关的申诉材料。为了取证,可以以大数量订货询价为饵,引诱对方报出最低价格。但在准备申诉材料阶段,应注意加强保密措施,否则出口国得知信息后会及早做好应诉准备,而影响企业预期的反倾销目的。
 
    当然,我国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做出裁决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其他成员的上诉指控,所以要求我们既要严格依法办案,也要做好应对的准备。在这个贸易摩擦多发的时期,我们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救济立案的状况和走向,及时调整对外贸易战略,实现贸易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要抓紧完善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在为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也要促使其练好内功,增强竞争优势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企业应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的发展契机,加强企业管理,尽快提高产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EB/OL].http://www.cacs.gov.cn/DefaultWebApp/index.htm.
    2、车湘辉.浅谈中国企业应采取的反倾销策略[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3、邓津文.中国为何屡遭“反倾销”[N].国际金融报,2003-12-25.
    4、高永富.我国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情况评估[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6).
    (作者单位:孝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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