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初探
摘要: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及不当利益的诱惑,造成了现实中出现了各种会计法律责任。文章对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及其在规范会计行为中的地位进行了界定,概括了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并对预防会计法律责任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类型;预防对策
2001年在美国发生的“安然事件”使人们对上市公司造假账、虚报利润的行为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在我国,“银广厦”事件以及“蓝田股份”事件亦暴露出了同样的会计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在社会有这样一个所谓的“潜规则”,不会做假账的会计不是好会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防止企业造假账,法律对会计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设置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在会计行为规范中的地位
一般定义而言,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的责任有不同的层次,这是因为人们的行为是受各种各样的规范所约束的,规范不但给人以指引,同时也设定了相应的责任。规范会计行为的规范主要有3个方面,即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岗位规范、会计法律规范,同样地,会计的责任亦分为3个层次:职业道德责任层次、岗位责任层次、法律责任层次。
我国的会计制度非常重视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这反映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不过,职业道德是弱约束力的,一旦从业人员道德沦丧,职业道德便发挥不了作用。另外,每个会计行为主体都承担着一定的会计岗位责任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是由于业务上的不熟悉,能力的有限性或怠于履行职务所造成,亦可能是由于接受上级的指令(无论该指令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再就是会计就业者为谋取于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造成。不论是何种原因,都违反了岗位的职责,亦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的法律责任通常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其侵犯的利益既有民事利益,亦有财务会计秩序的利益,处罚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处罚的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民事主体,也包括有关国家机关。
从会计责任的3个层次来看,尽管三者所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但各自的约束力不同,在强度上可以看成是由低到高的层级关系。因此,要避免目前公司企业中出现的造假账、虚构利润等行为,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会计的法律责任制度建设。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构成及类型
(一)会计法律责任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会计行业的特点,会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从会计实践和《会计法》的规定来看,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应该包括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2、行为。指会计违法行为人不按规定履行会计责任,实施了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侵犯了股东、债权人、投资者、社会或国家的合法利益。
3、心理状态。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但不同的过错形态会导致不一样的法律责任。
4、损害事实。在会计职业行为中,会计违法行为人出于各种目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会计报告,导致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这些会计信息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判断或者因这些会计信息而受到了财产损失。
5、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的责任自负规则要求,在会计民事责任中,只有在损害事实是由会计信息质量缺陷造成时,会计违法行为人才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的构成,5个方面缺一不可。弄清会计法律责任的构成,可以克服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分类。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3种。
1、行政责任。我国《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4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3种处分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2、刑事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和会计人员因会计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企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妨害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3、民事责任。我国1999年颁布的《会计法》虽没规定民事责任,但我国《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3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等都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亦应看到,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会计责任问题上还存在着认识的不足,会计立法上存在着缺陷,需要我们重视加以审视。
三、会计法律责任预防的思考
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与此相对应,要预防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亦要遵循多管齐下,综合预防的原则。根据本文上述内容,在此仅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纠正认识上的两个错误观念
1、纠正重会计核算、轻会计监督的错误观念。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但在实际中会计人员的工作往往侧重于会计核算而忽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一方面,由于会计人员的工作评价、薪酬等受制于单位的决策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注重于业务核算;另一方面,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各单位不惜做假账以应付审计,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通常是形同虚设,从而弱化了会计的基本职责,加大了产生风险的可能性。
2、纠正单位负责人不负会计法律责任的错误观念。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但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往往未能认识到其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片面认为其只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全面责任,会计工作属于部门工作范畴,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同时,某些单位的负责人为追求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从而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以约束会计行为,未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
(二)强调制度建设,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法律法规体系越应当健全,但是由于因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建设目前几乎空白,影响了会计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会计目标的实现。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不仅是企业内在的动因所趋,也是有效地抑制市场失灵、弥补国家宏观调控滞后的外在要求。
从总体上看,会计制度建设应从系统的角度出发,进行全面、立体的构建。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制度的建设:单位内控制度建设;会计行业诚信制度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其中,会计法律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从目前来看,现有的会计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少弊端。现有不同法律规范之间衔接性、系统性差。会计监督法律法规约束机制不全,导致会计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职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事责任的界定。在现实操作中,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采取回避态度,从而导致民事责任在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中的缺位。因此,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应包含以下要义:法律制度要协调一致;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尽量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其独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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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明霞.谈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6(4).
(作者单位:林良全,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周敏仪,广州铁四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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