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发源于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悄然兴起,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受到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普遍重视和关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负责任的最直接表现。如何继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德国的做法和经验给我们以启示。
关键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启示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涵和外延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传统的价值观和责任观正在发生转化,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经营存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卢代富(2001)认为,企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两种,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所承担的责任。
企业是一个商业组织,它的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福利的义务,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所承担的责任,它包括法律规定的活动和企业自愿从事的伦理活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涵是指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直接相关的信息。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外延,来自不同国家的研究者所界定的范围有所差异,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基本包括如下六大类:环境、能源、雇员、社区、产品与服务、其他。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以下6大类共17小类的活动:
1、环境问题类:污染控制、环境恢复、节约能源、废旧原料回收、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其他环境披露;
2、员工问题类: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员工、员工的业绩考核、失业员工的安置、员工其他福利;
3、社区问题类:考虑企业所在社区的利益;
4、一般社会问题类: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医疗或教育或公共安全等、公益或其他捐赠;
5、消费者类:产品质量提高;
6、其他类:考虑银行或债权人的利益。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
1、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受传统思想和观念的影响,我国许多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看成是纯粹的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片面地追求企业经营的内部效益及经济价值而忽视其外部效益及社会价值,没有将其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整个利益。
仲大军(2002)认为:当前我国企业最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尽量逃避税收以及社保缴费;二是较少考虑社会就业问题,将包袱甩给社会;三是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四是一些企业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或虚假信息,与消费者争利或欺骗消费者;五是依靠压榨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来为所有者谋利润;六是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要耗费额外资源,有悖于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二,在我国,违反《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的成本较低,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所获得的收益。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致使很多违反《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的企业得不到惩罚,有的企业得到的处罚更是少的可怜。
2、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还有待提高。目前,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与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虽然截止2007年3月,已有14家大型国有企业和2家民营企业公布了社会责任报告,但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还存在差距。美国《财富》杂志2006年11月公布的“2006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排名中,在榜单中位居倒数前两名的分别是中石油及国家电网公司,原因就是它们没有及时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而此项排行榜中进步最大的是大众公司,由2005年的56位上升到2006年的19位,而进步的原因是该公司第一次公布了一份综合CSR报告。事实提醒中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更要重视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与沟通,在提升国际可比性、完善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等方面做进一步改进。
二、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一)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在德国企业的年度报告中,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之外,还有一个部分是股东报告,它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报告期间内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第二部分是就是“社会报告”(即社会责任报告),包括雇员信息、环境报告等信息。德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十分详细的,下面是不同种类的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
1、雇员报告。法律要求企业管理层向雇员代表提供信息,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是1972年《工作章程法》,该法第43段规定,企业管理层至少每年一次向雇员代表报告企业的雇员政策、社会政策、经济状况和公司前景,如果涉及企业机密,可以不披露相关信息。该法第110段还要求,关于经济状况和公司前景的更加详细的信息要向雇员经济委员会报告。此外,该法的第90段、第92段、第97段要求雇员代表或者雇员委员会要了解雇员计划、公司投资、培训情况;1965年《公司法》第90段和110段要求:在企业的监督委员会中也要有雇员代表,除了董事会的日常报告之外,雇员代表可以不定期向董事会要求获得相关的信息。
2、环境信息。企业的环境信息要向政府强制报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最基本的法律是《工商业管理条例》(Gewerbeordnung)的第16段,其内容部分被1973年《环境保护法》所取代,该法律要求企业预测污染、进行污染登记、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来减少污染等。
3、其他信息的披露。除了雇员报告和环境信息,其他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例如,Brockhoff K.(1979)的研究使用了296家样本中,只有7家公司报告了慈善捐赠的情况。但是有110家公司报告了研究与开发活动。这说明尽管是自愿披露,研究与开发仍然受到极大的重视。
(二)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Dierkes M.(1979)描述了德国企业所采取的三种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形式:社会责任报表、传统报告、目标社会责任报告。
1、社会责任报表。该份报告是以货币形式报告了企业在反对污染、雇员关系、与一般大众的关系等方面所发生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而近些年来,使用社会责任报表的德国公司几近消失,其原因是没有大家公认的对社会福利的计量方法、指标体系。
2、描述性报告。描述性报告是更加谨慎的方法,通过收集信息,然后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这些信息。这是德国企业最经常采用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几十年来,德国的企业就是这样收集不同种类的数据,以社会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这些数据中仍以雇员信息的披露最为全面,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其他方面的信息现在正逐渐地进入到企业社会报告中来。这个方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特定报告使用者的需求,企业只是提供可以收集到的尽可能多的社会责任信息。
3、目标社会责任报告。这种披露形式除了对企业所从事的社会责任活动进行详细披露之外,还详细列示了企业未来的社会责任目标,该模式被称为“目标社会责任报告”。德国Metro公司在2006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不但详细描述了公司在环境、社会问题、雇员等方面的贡献;还列示了公司在未来几年的社会责任目标。
目标社会责任报告的优点是该方法的目标很明确,例如,降低污染排放量的具体数字很容易定出一个目标,而不用对这些污染排放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计量,因为企业已经成功地降低了污染排放数量更容易使人了解企业在环境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而对污染排放的社会影响进行计量的方法则会导致大量的争议。通过对比不同公司之间的目标和所报告的结果就可以知道其社会责任活动的差异。
(三)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民间推动力量
德国的社会报告披露是自愿的,为了增加可比性,在1976年,由7家大型德国公司组成的一个研究小组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标准化问题,在1977年4月,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指南,指南对报告所使用的术语、指标、形式都提供了建议。对于披露所采取的形式,指南建议使用增值表、社会报告、社会账户3种形式。当然,这个小组的研究结论并没有被众多的企业所使用,德国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采用的方式仍然是多元化的,例如,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利润和损失表、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报告、社会报告等。
三、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推动我国企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的建立。制定部分重要信息强制披露的规章制度,然后继续鼓励其他信息的资源披露框架。披露框架实施的关键在于政府,政府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欠佳,因此,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积极性不高,这就必须利用政府强制力进行推广。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经验,通过立法,或制定披露准则,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分层次地由上市公司开始强制披露,随后向其他企业推广。对于某些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共通的信息实施强制性披露。其他信息则通过相关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自愿披露。
第二,继续鼓励企业的自愿披露。建设“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对企业提出了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社会越来越关注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有必要鼓励企业积极披露公司社会责任信息。从德国经验不难看出,新闻媒体,政府的态度、媒体的宣传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25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该指引鼓励深交所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编写社会责任评价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全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该“指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出台类似的指引,将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走向强制披露的阶段。
第三,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信息的审计。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当市场面临“诚信”、“社会责任”危机时,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自愿披露那些可靠的、能增加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未来前景信心的信息.可以展示企业强大的实力和美好的前景,能保持企业在投资者和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度。企业的价值会得到提升。例如,中国电网公司已经以独立报告的形式开始发布本公司的《2005社会责任报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企业也表示要定期发布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但是,这些未审计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使公司有机会夸大事实情况,这将限制报告的有用性。因此,借鉴德国经验,加强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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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兴庭.国家电网公司为什么缺乏社会责任[N].东方早报,2006-11-16.
5、Brockhoff K.A note on external social reporting by German companies:a survey of 1973 companyreports[J].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1979.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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