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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04-02 15:20:55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运用新的会计税收政策,合理筹划各种税金,以使企业税负最轻,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文章针对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适应新准则变化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新税法;改进措施
 
    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通过合理运用国家新的会计税收政策,为了规避或者减轻自身税负,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求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额的目的。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新税法的透彻掌握以及对纳税行为的事前安排,脱离了这两点也就脱离了它的合法性,属于偷逃税的范畴。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一是在企业目前既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条件下,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通过对收入、资产、费用等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的选择,实现减轻税负负担,提高盈利水平目标;二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和实现资本扩张的目的。
 
    一、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薄弱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问题重视不够,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也确有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一些违法的手段进行“筹划”,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陷于偷逃税款的泥潭,因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另一方面,由于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具备产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随着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观念正在更新,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正在悄然兴起。
 
    (二)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制约着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
 
    纳税筹划师应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要求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税法、经济法知识,还要求企业对未来的经营情况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但是这些对我国相当一部分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企业来说,只能是望洋兴叹。再加上实际经济生活中一些不法企业将隐匿实际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开支等违法行为自诩为“纳税筹划”,使得许多企业的税务筹划走入误区。
 
    (三)税收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在税收关系中征税与纳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舆论宣传中,大部分强调的是:“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很少提及纳税人的权利。企业纳税筹划未能在我国实际中推广,除我国税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外,还和我国一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有关,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财务专业水平欠缺,对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的辨别能力低下,将纳税筹划和偷税、避税混淆,以“真”当“假”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少数税务人员与企业进行钱权交易,使有些企业不必进行纳税筹划也可减轻税负等,这些都加大了企业纳税筹划在实际中推广的难度。
 
    (四)税务代理在我国发展缓慢
 
    纳税筹划的发展需要税务代理事业的强大支持,但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却发展缓慢,缺乏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新型税务征管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过硬的代理人员,税务代理队伍无论从数量、素质、年龄上来看,与普遍推广税务代理的要求不相适应,税务代理市场严重贫乏。
 
    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改进措施
 
    (一)纳税筹划要树立正确意识
 
    1、超前意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地把握所从事的业务过程和环节,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纳税人追求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财务利益时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是国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只有存在可筹划空间,纳税人才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取得最大的财务利益;只有纳税人有继续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国家才可用有差别的税收待遇,从利益上引导纳税人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面向国家鼓励的方向做出规划、设计、安排,从而实现国家调控政策。因此,纳税筹划是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与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的统一。纳税人对其投资、理财、经营活动的决策行为是在这些活动之前进行的,如果进行事后改变只能采用弄虚作假的方法,最终会演变为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合法意识。纳税筹划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的根本点。纳税筹划和偷税、逃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避税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但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意图;而纳税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纳税筹划超出了这个前提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3、保护意识。既然纳税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这就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纳税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增强法治观念;二是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三是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技巧。纳税人应结合自己经营的实际业务,运用好所掌握的税收政策,通过合法的会计处理技巧和筹划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从根本上讲,纳税人只有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整体意识。整体意识是指对纳税人而言,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少纳税金,这是因为纳税筹划的目标必须服从纳税人整个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目标。一种税少纳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纳,整体税负不一定降低;整体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是使纳税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方案;纳税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和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和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纳税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二)企业纳税筹划要结合我国的实际
 
    纳税筹划虽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因此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例如,许多国家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
 
    然而我国新税法基本上不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再如,国外企业通常可通过选择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当物价存在上涨趋势时,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会比先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高,企业用较高的价格计算原材料的成本,把一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实现,这样就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然而我国税法规定“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条件,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这就要求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收集准确的信息资料,对未来会计年度的物价趋势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以选择最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
 
    (三)企业应当选择适当时机进行纳税筹划
 
    细微的筹划应随时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中。现代企业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与获利,会对一些重大的经营活动进行分析与决策。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时,做好纳税筹划,可达到节约经营活动成本,降低涉税风险的目的。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要分别比较所选不同方案的相关税收政策,力求采用投资成本最优方案。在进行筹资决策时,由于新税法规定对一个关联企业的融资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这就需要选择融资渠道和数额。在进行重大分配决策时,投资者对企业享有收益权,企业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要兼顾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四)加强对纳税筹划的法律规范
 
    纳税筹划需要对新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将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任何一个环节的偏差都会对纳税筹划的整体产生直接影响,而做出筹划的区域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筹划目的、方向和具体的筹划过程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对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筹划行为加以严格规范。
 
    一方面,应从新税法上明确规范。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认定上往往会出现分歧,企业认为是纳税筹划,而税务机关则认定为避税,甚至是偷税,容易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而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致使最后的判决、裁决难以使双方信服。因此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
 
    另一方面,应从责任追究上加强规范。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企业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企业通过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企业收到严厉惩处外,税务代理机构受影响的不仅仅是信誉,更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作者单位:烟台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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