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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2-04-02 15:20:56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提出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受到了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已经起步,文章以浙江省为例,分析了业务操作中存在的如专利权价值的认定、质押合同的登记以及专利权的变现等问题,以求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贷款;问题建议
 
    2009年,我国部分省市开始正式推行专利权质押贷款,如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结合浙江省实际,明确了贷款用途和条件及申办程序,对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政策原则上看,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者如专利权价值的认定、质押合同的登记以及专利权的变现等难点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专利权质押贷款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质押物价值的评估较为困难
 
    《办法》第七条规定“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的确定是关系出质人能够从银行获得到多少贷款,以及质权人的质权能否充分实现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的操作中,要确保评估价值的合理性难度很大,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专利权价值,业界也还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方法;实际情况是企业一般根据历史成本来评估,如依据研发投入计算,而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关注的则是专利权在未来能产生的现金流,如一些当前的高技术等到今后更高的技术出现就会贬值。因此,双方的评估价值难以达成一致。二是缺乏权威的中介评估机构。我国目前还比较缺乏评估无形资产所需的完备技术标准和系统的信息储备,无形资产评估事业也正在起步摸索阶段,这些无疑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前很多地市还没有符合资质的专利权评估机构。因此,在专利权价值评估上,不仅要花费不少成本,而且由于评估方法的差异,不同的评估机构确定的估价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另外,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也不严格,对其在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所负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得也不明确。
 
    (二)贷款登记权限的集中上收带来低效率
 
    《办法》第1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当地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将质押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同级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权出质登记制度采用的是中央登记制,即登记手续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提交、补充材料等不是很方便,客观上加重了出质人的融资成本,延缓了整个融资程序的办理时间,无论是对出质人还是对质权人来说,都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利,在工作效率上很难达到当初为了解决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初衷。在实际办理中,我们了解到,所有登记手续必须到北京办理,虽然可以以邮寄方式进行办理登记,但办理时间长,预计最快也要三周,并且报送的材料如有遗漏在补充上也存在诸多不便。
 
    (三)担保权益实现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办法》第21条规定“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但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要取得对专利权质押物的实际处置权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首先,专利权不同于房产、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处置起来较为简便迅速,它缺乏一个完备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支持,专利权变现能力差,金融机构普遍不愿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担保。其次,根据现行规定,金融机构除非能提供经公正的强制执行证明,否则只有通过完整的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取得法院执行书后才能执行质押物,但此过程一般时间较长且成本较高。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其法律寿命,这样就会出现:虽然专利权在法律上仍然合法有效,但由于其已经不具备财产价值不能创造经济效益,被质押的专利权能否变现出评估时的价值,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另外,专利权证书只记载了授予专利权时的法律状态,不能显示之后可能会发生的如权属转移、是否许可他人使用等情况,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从业人员来说,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因此造成了银行对此项业务较为谨慎的态度。
 
    (四)贷款主体规定与实际情况有差距
 
    根据《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但实际情况是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尚属少数,国内仍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企业仍缺乏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经验,并且忽视其融资功能。专利权以个人申请的为多,这样大多贷款就只能以个人名义进行,但如果不能以企业出面进行贷款,造成贷款利息无法完全在税前列支,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就使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是金融支持企业发展,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的有效举措的初衷难以得到完全体现。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简化流程和登记手续
 
    目前的流程是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再由地方科技局出具书面意见,接着银企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最后发放贷款。这样的流程不仅繁琐,而且耗时过长,建议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如省会或地级市)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直接网上申报,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方便。专利权出质登记甚至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系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某个部门建立这样的电子登记系统,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设有终端设备,可以办理专利权出质登记,系统的总数据库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样既避免了出质人和质权人办理出质登记和补充材料的旅途奔波、方便了相关当事人查询登记信息的需求,又做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二)政府积极参与市场环境建设
 
    一是建议成立政府背景的科技担保公司。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希望打通专利权质押贷款渠道,但真正开展得好的并不多。专利权质押贷款要大力推广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取决于银行对专利权的认知程度。可由政府牵头,由科技局负责管理成立一个专门的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把专利权作为反担保给担保公司。一旦有了科技部门的介入,其对专利权的认知就会比银行专业得多,在处置专利权方面也比银行能更方便地处置渠道。
 
    二是要尽快建立顺畅的专利权交易市场。能够迅速实现价值是银行办理专利权贷款时需要考虑的信贷风险问题,也是影响银行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积极性的重要方面。我国的专利转化难问题,关键还是在于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缺失和交易市场的匮乏。虽然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陆续建立了20多个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但对于我国专利技术的现状规模来说,仍然是不够的。由于缺乏相应的交易平台,不仅使得专利权的变现成为了一大难题,更是影响到了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阻碍了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流转市场,从而更好地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广。例如,温州市2009年5月25日就出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贴现办法,由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贴息资金,来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从而有效地推进了专利权的市场化运用。
 
    (三)允许第三方质押
 
    建议地方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的政策和业务指引,明确允许第三方质押,如专利权人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就应当允许其办理第三方质押贷款,鼓励企业发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刘璐,高圣平.专利权出质登记制度研究——兼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J].海南大学学报,2009(1).
    2、杜蓓蕾,吴寒青.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M].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2).
    3、余爱国.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J].中国资产评估,2008(2).
    4、彭宪法.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新机制[J].武汉金融,2006(1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作者为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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