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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非正式制度影响因素

发布时间:2022-04-02 16:04:26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我国贫困农村地区,不仅沉重的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制约着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其他一些非正式制度因素也对村民自治制度有影响。根据制度经济学中正式制度应与非正式制度相兼容的原理,在村民自治建设中,应充分利用上述影响因素积极的一面,为村民自治这种正式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个支持性的非正式制度背景,使其互相补充、共同进步。
 
    关键词:村落文化;非正式制度;制度相容
 
    一、相关概念和解释
 
    一定村落共同体为范围的家族关系以及由它产生的种种体制、观念和心态,统称为村落文化。共同的村落文化会使农民的政治行为有一定的共性,使农民的政治行为有一种群体性。村民自治实际上是一种外生的正式制度。它的运行及效率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持,即“正式制度的生长需要非正式规则的土壤”。由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外生性、强制实施性,脱离具体的地方文化背景,造成它与当地的非正式制度不相容,这就给村民自治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二、非正式制度因素及其影响
 
    (一)外出打工
 
    村民为了谋求经济发展和增加收入而外出打工,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落后,农民主要依靠外出打工来增加收入。在大多数贫困的农村地区,外出打工已经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习惯性选择。而大量村民的外流严重制约村民自治的发展。一是权利主体缺位,二是村民自治质量降低,三是对于留守本村的村民来说,由于人民公社化时期官本位思想遗留的影响,在选举中也往往持观望态度。村民对于长期村内政治角逐的失望而不愿政治参与。普通村民不会轻易主动承担风险,投入到村内竞选中去。而长期不参与,又导致他们对于村内政治事务表达能力的弱化。
 
    (二)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制约着村民的自治观念和民主意识。存在两种不同的影响:一是村民过于涣散,各唱各的调,缺乏在村级事务管理中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和自主意识。二是村民的依赖性强,依附观念浓厚,愿意“受制于人”,希望村委会、村党支部为他们做主,以至村民自治蜕变为村干部的自治,实际上就是村委会主任自治或村支部书记自治。这样,村干部以村民自治为幌子阻挡了乡镇政府对村级事务的合法介入,对村民则实施集权和独裁的管理方式,压制村民的民主要求,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
 
    (三)村落家族文化
 
    一个农村社区内,普通村民心目中宗族意识和乡土观念非常浓厚,一般共存着几个宗族,每个宗族都有若干个村民认为可以值得信赖并可委以政治权力的长者。由于长期由族老代行其权利,普通村民已习惯于生活在族老的庇护之下,在选举投票时,都想通过本宗族能人当选来寻求宗族保护。因此,一般以血缘关系来确定自己的选择对象,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各自宗族的相关利益,出现由宗族操纵选举的现象。另外,某些宗族为了本宗族的利益,徇私舞弊,扰乱选举现象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在某些村社甚至利用宗族组织势力拉选票、威胁他人违心选人。这种种非正式制度背景,使农民的政治参与心理严重不足,从而导致了政治参与不足。
 
    (四)“半熟人社会”
 
    我国农村实际上是一个所谓的“半熟人社会”,即自然村与自然村间的村民始终处于一种既相互陌生又相互熟悉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或者是由于宗族辈分的关系彼此互有联系,但见面时却形同路人;或者是由于心理认知的原因彼此熟悉,但又碍于情面而难以沟通;或者是由于乡村政治身份的巨大差异,而很少愿意去在同一平台上进行交流。这使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一方面,大姓的自然村人往往支持本姓的村干部当选,人数规模大的自然村的候选人当选的几率远远高于人数规模小的自然村候选人,异姓人数少的自然村候选人在选举中始终处于劣势,因而则可能导致其对村委会选举失去政治热情,自然转化成为对村内政治的不参与。另一方面,新当选的村干部,在村内公共利益分配时,必然会倾向于其原住自然村的村民成员,而置别的自然村村民的利益于不顾或少顾。这种小团体主义、利己主义严重违背了民主的性质。
 
    (五)官本位思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后,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正式进入百姓生活。尽管村长不属于官职而仅仅是一个职务,但村长一职对于广大村民仍然是一个具有魅力的“官职”。因为在他们的心里,有能力就要当官,当上官才会受到尊重。他们认为,政治上的地位提高能为他们带来更丰富的经济收益。从政治参与的角度看,村民的这种思想和心理有利于更广泛的农民参与到村民自治中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村的民主建设。
 
    (六)村规民约和地方习惯法
 
    在乡村社会文化网络中,最直接而且最典型的权威则体现在宗族组织之中。宗族的存在都是以长期共同形成并遵守的习俗所维系的,这些习俗构成了宗族内部自我管理的秩序基础,表现出其蕴含的文化在社会控制方面的功能,只要利用其内涵的文化功能,可以达到社会治理和文化保护的双重目的。在这些地区乡村干部具有多重身份,他们既是本村村民,又是村民自治的机构组成人员,是村民自治制度的贯彻执行者,如果宗族组织的权威人士被推举为乡村干部,他们还是该地区文化网络的权威代表,因此有利于村民自治制度与“地方性知识”的有效结合,从而形成地方权威和国家权威的良性互动,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就是实现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良好兼容,从而相互促进和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提高农民收入和组织化程度
 
    首先,应切实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的“体质”,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速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改变过去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的集约化程度。吸引那些劳动力充裕或农业生产能手多的家庭留在农村,谋求农业发展道路。其次,应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农民自愿自发的基础上,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农民因地制宜成立各种农业协会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使分散的农民紧密团结在一起,组成一支有力的民主政治力量,从而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发展。
 
    (二)充分利用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各地区社会控制、秩序维持的本土资源,是内生秩序的主要来源,将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纳入自治范畴,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在履行自治程序时村民们则会感到“村民自治”是自己的事,而不是国家和政府的事,从而克服“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珍惜,对村民自治必经的民主程序不理解,嫌麻烦”等现象的产生,因此,村规民约是村民广泛政治参与的渠道、调动村民积极参与的重要手段。由于村规民约是不可替代的“地方性知识”,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民族都有各自不同的传统,将其作为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时,往往会显示出多样性,因此应本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三)减少对村规民约的干预
 
    在村民自治制度推行进程中,政府指导作用的发挥应该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利用政府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所拥有的指导权力,引导村民自治制度顺利发展。
 
    总之,我们应冷静分析各种非正式制度因素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扬长避短,不断培育公民文化、契约文化、法治文化精神,使村落文化的内在价值、质地和层次得到提升,使平等观念、民主意识、法治精神等内化为农民的心理结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嘉栋.村落文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以陕西省A镇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
    2、王立梅,计军恒.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及对策探讨[J].理论导刊,2006(1).
    3、米正华,刘明良.村民自治的经济制约因素及对策[J].求索,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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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瞿州莲.残存宗族组织对村民自治建设的负面影响[J].青海民族研究,2007(2).
    6、李纯霜.村与法[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
    7、官波.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政治[J].思想战线,2005(4).
    *本文系贵州大学管理学院喀斯特地区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课题结题论文。项目名称: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现状研究;项目编号:2008KBA002。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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