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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中小龙头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04-02 16:11:19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中小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着资金短缺、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定、规模偏小、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等困境,其中资金短缺是首要问题。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应创新现有的融资体系,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加大政府在融资体系构建中的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中小龙头企业;融资现状;困境;对策
 
    一、中小龙头企业融资现状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中小龙头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据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60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000多家、中小龙头企业数万家。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其作为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战略举措,进而将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但中小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着资金短缺、与农户利益连结机制不稳定、规模偏小、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等困境,其中资金短缺是首要问题。
 
    中小龙头企业要发展壮大,要延伸农业产业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我国目前农业投融资体系造成财政、信贷等多方面对农业投资不足,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在间接融资方面,有数据显示,近些年,我国农业贷款约占总贷款金额的5%,乡镇企业贷款约占6%,加上收购农产品的贷款,合计占17%左右。同时,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县域金融萎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都在收缩,在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县以下的机构网点都在加快撤并和收缩进城。而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加上中小龙头企业固有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农村信用社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极小。在直接融资方面,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中小龙头企业无论是通过争取额度直接上市,或通过股权转让间接上市,还是发行企业债券,都有一定的困难。中小龙头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面临着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中小龙头企业融资困境分析
 
    (一)政府方面因素
 
    农业是弱质产业,对农业的政策扶持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的做法。农业产业化属于农业产业范畴,中小龙头企业具有与工商企业不同的特点,应纳入政府重点扶持范围。但是政府对中小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针对中小龙头企业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即使是出台相关的财政补助或支农政策,落实起来也往往很难。2001年11月,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宣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获得银行信贷,财政支持和配股融资支持。但是,国家支持的龙头企业不足全国龙头企业总数的5%,绝大多数中小龙头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的政策扶持,而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也一直没有很大提高。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传统农业区,地方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根本无法安排,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也无法兑现。
 
    (二)企业自身因素
 
    中小龙头企业自身因素表现为:一是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比较松散、简单。多数的中小型龙头企业与基地、与农户的联结还停留在以产品买卖为基础的低层次产销合作上,公司独立经营,农户分散生产,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二是规模相对较小,难以提供贷款所需的担保和抵押品。现有龙头企业中,年销售收入上亿元的企业仅占龙头企业总数的4.3%,中小企业和组织居多,大部分是在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和乡镇企业的农产品加工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效益低下,难以提供贷款所需的担保和抵押品,信用水平较低。三是缺乏信用意识,造成银行失去对企业放款的动力。企业诚信和法律意识不强,信用观念淡薄,特别在自身经营遇到严重困难出现资金紧张时,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还,从而丢失信用,造成银行金融风险加大,银企之间出现严重信用危机。
 
    (三)金融部门因素
 
    金融机构从自身盈利和资金安全考虑,不愿向企业提供贷款。中小龙头企业对银行的贷款需求频率高,数量不稳定,业务量大导致了银行贷款成本高,贷款管理难度大,回收周期长、风险高,贷款缺乏相应的保险机制。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基层行特别是县级支行基本没有贷款审批权,每笔贷款都必须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发放贷款,手续复杂,门槛繁多、层层上报审批的过程,给企业贷款带来一定障碍。二是商业银行贷款条件要求高,信贷取向不利于对中小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将信贷投向、金融服务等目标瞄准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要求贷款对象必须是AAA级、AA级企业,一些中小龙头企业由于不具备较高等级的信用评级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三是信贷人员“惜贷”、“惧贷”。银行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挫伤了信贷人员放款的积极性。四是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不堪重负。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政府引导和人民银行支持,经营形势有所好转,实力相应增强,但依然满足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中小龙头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量。
 
    (四)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环境主要体现在与融资活动相关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信贷资金分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倾斜,多数中小龙头企业却得不到应有的信贷支持,对这些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与其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极不相称,且对中小龙头企业贷款条件要远远高于大企业,限制了中小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利率政策上,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给予较多的利率优惠,而对中小龙头企业则不实行。少数金融机构还采取一些不合规的方式,擅自或变相提高对这些企业的贷款利率。此外,这些企业单笔借款额小,笔数多,商业银行监管难度大、风险大、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高。而且在中间业务方面,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远难满足中小龙头企业的需求,突出表现在服务的品种少,仅能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等常规服务,而资信评估、理财咨询、承兑汇票、贴现各类代理等特殊服务则很少,服务层次低。
 
    三、解决我国中小龙头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创新我国中小龙头企业融资体系
 
    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中小龙头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龙头企业融资体系,需要政府、金融机构、非金融中介组织、中小龙头企业等多方面的合作,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逐步完善中小龙头企业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体系及其他配套保障体系。
 
    如图1所示,我国中小龙头企业的融资制度创新体系主要:
 
    直接融资系统、间接融资系统、信用担保体系三个系统应相互融合、互为支撑、分担风险、共享收益,规范和支持中小龙头企业融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融资辅导体系为补充。中小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由三个子系统构成:直接融资系统、间接融资系统、信用担保体系。这三个子系统的融合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以间接融资支持企业兼并收购,以信用担保体系支撑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以金融机构为发起人、采取向社会公募或向特定对象私募的形式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投资基金,投资基金通过购并或公开上市撤出,以信用担保体系与银行信贷相结合等。规范和支持中小龙头企业融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融资辅导体系如融资咨询服务、融资诊断服务和财务会计辅导等。更重要的是通过金融创新建立新的切实有效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寻找能真正解决中小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途径,以此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政策融资和商业融资相结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一度忽视农业的发展,其结果是农业的停滞导致经济增长缓慢或停滞,因而采取一定的方式带动农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农业产业化融资,本质上是一个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由于农业产业化在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中小龙头企业的融资状况不容乐观,需要对其融资体系进行制度的重新安排。我国政府应在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利用产业金融政策干预经济发展,完全“财政式”的产业发展资金的解决方式和寄希望于完全市场化、商业化的运营机制这两种思路都有失偏颇,从而以多种形式给农业产业化以金融支持,走政策融资与商业融资相结合的道路。
 
    (二)提高中小龙头企业自身素质
 
    在实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龙头企业的发展是关键环节。由于农业投资具有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中小龙头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第一,必须注重科技研发水平和技术创新的能力的提高,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从市场上获取超额利润,并使参与农业产业化的各方分享研发成果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收益。第二,必须注重市场开拓能力的提高,在广泛收集和整理市场信息、对市场需求做出准确判断、多渠道开展营销活动等基础之上,通过建立物流配送、开展网络服务等搞活营销,从而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三,建立与农户紧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机制。风险和利益联系稳定对提高农户的积极性非常现实和重要,“龙头”起牵引、带动“龙尾”,实现经济利益一体化,谋求共同发展。
 
    (三)政府在中小龙头企业融资体系构建中的积极作为
 
    政府参与中小龙头企业融资是国际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我国,政府“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的作用十分明显,政府参与中小龙头企业融资体系的建设也非常必要。
 
    首先,加强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第一,从法律上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对建立信用关系的作用,就在于降低贷款者的资本贷放的不确定性和降低债权的实施成本,从而消除贷款人的惧贷、惜贷心理。第二,从法律上确立中小龙头企业财产权的独立性。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企业才能够拥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才能真正有能力履行契约和偿还债务,从而才真正有资格和权利进入市场,并通过签订契约进行借贷活动。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完成国有集体中小龙头企业产权改革,使所有的中小龙头企业都有独立的财产权,并对这种财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从而提高其信用意识和履约能力。第三,加强信用意识宣传,营造良好的信用文化。不管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今西方社会,许多人都把信用看成是道德价值观念的一部分。
 
    其次,建立农业产业化专项投资基金。可以有效的组织和引导民间投资,将城乡分散的资金汇集起来投向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公募或私募筹资,设立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引导全社会办大农业。农业产业化链条是一条价值增值链,要争取利用其投入产出利润率高、对资本牵引力强的优势,抓住机遇,加大农业产业化的资本运营力度,吸引大企业、民间资金、证券市场上的游资合理投向,通过资金的有效流动,有助于中小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促使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投资基金将会大量流向诸如优质种苗繁殖基地项目、各优质水产养殖项目、区域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加工保鲜和运输行业、农业市场信息建设等方面,这些项目将带动农业向更广更深的领域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小军.中小龙头企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农场经济管理,2006(2).
    2、徐小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中小龙头企业发展困境与出路[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5(4).
    3、赵明扬,朱鸿轩.融资难:制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瓶颈”[J].农村金融,2006(9).
    4、徐小军.浅谈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支持[J].前沿,2004(1).
    5、汤新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A].福建省会计学会理论研讨论文集(2007年)[C].2007.
 (作者单位: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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