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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主体法律责任及其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22-04-02 16:12:1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文章从法律责任的概念入手,提出了国家审计主体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了审计主体法律责任的功能和承担形式,最后提出国家审计主体应对法律责任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国家审计主体;法律责任;应对措施
 
    一、国家审计主体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家审计主体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审计主体在实行审计中因违反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对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失密泄密等行为的一种处理处罚和补救措施,是审计法律责任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审计主体法律责任的功能
 
    惩罚功能,即惩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者,维护国家审计工作的秩序。这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其主要是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主体而言,是国家强制审计主体承担责任的一种惩罚性后果。是审计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救济功能,即赔偿或者是补偿,是指使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或是受到侵犯的权利得到恢复。救济的对象主要是指国家审计主体行使审计监督权力的客体,即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使审计行为和审计结果所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从而保障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功能,即通过使违法违规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违规人员和其他人员,预防违法违规的行为。使审计主体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肩负职责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实施审计的尺度和标准,避免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行为。
 
    三、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审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变更、取消或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当国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小的偏差,首先要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进行变更,把和客观情况不符的情况进行修改,使其和客观情况一致;当偏差较大时,就要取消原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重新选派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
 
    2、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所做出的不恰当或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名誉。首先,要赔礼道歉,接着国家审计部门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情况下,在什么范围内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和负有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的名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就在此范围内进行。
 
    3、赔偿经济损失。《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家审计部门,当国家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损害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利益,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国家审计部门应但予以赔偿。
 
    (二)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等。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是法定义务履行不当,但此种行为又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应受到的处罚措施。
 
    2、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是最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对犯罪行为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审计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它采取的是剥夺审计人员的人员自由为主要方式。当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或损害时,应当将该审计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3、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的判断和认定是与审计结果直接相关的,审计人员是否受到经济处罚主要是看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是否对信息的使用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赔偿额度的大小主要和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审计人员自身的经济承担能力而言的,赔偿额度的大小不能超出审计人员的承担范围之外。
 
    四、国家审计主体应对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成立国家审计主体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
 
    目前对于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和追究这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还缺少专门的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鉴定法律责任的机构,即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即由法律界和审计界内的专业人士组成法律责任的鉴定委员会,或是培养既有专业法律知识又懂得审计知识的审计人才,由他们负责审计主体法律责任的界定,以避免法律责任界定和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对审计主体的处理处罚力度
 
    在坚持责任相称的原则下,加大对违法违规审计主体的处理处罚力度。按照经济学的原理,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此成本指的是审计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成本的大小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密切相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即能对法律意识淡薄的审计人员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已经违法违规审计人员的惩戒和救助措施,但是不能盲目的加大力度,要本着责任相称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林仁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析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3、J.费因伯格,H.格拉斯.法律哲学[M].维兹沃思出版社,1990.
    4、朱锦余,陈红.关于我国审计法律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93(3).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研究生一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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