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之我见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而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亦会因未能通过审计发现和披露企业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误、舞弊和企业经营风险,被追究其审计责任。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企业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使会计信息提供者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一、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涵义
(一)会计责任
1、会计责任的概念。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
2、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责任的声明。除审计业务约定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认定会计责任的重要书证。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审计期间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重要口头声明的书面陈述,一般应由被审计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责任的承担。保证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是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
(二)审计责任
1、审计责任的概念。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2、审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审计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现阶段,审计责任以验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
3、审计责任的承担。由于现代审计受其自身的审计技术、审计方法、审计成本等固有审计风险的限制,对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不能因为会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就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会计报表质量的绝对保证人和责任人。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认定
(一)会计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一,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进行会计核算。如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或多套账簿,造成企业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第二,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随意调节利润;通过虚假的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虚构利润来粉饰会计报表。
第三,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应认定为企业会计责任。如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资料进行伪造、变造;对注册会计师要求执行的审计程序不给予必要配合或有意设置障碍,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的。
第四,社会审计机构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了审计报告,而企业不予采纳的,应界定为企业会计责任。如企业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不予采纳,不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或披露;企业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采取避重就轻的处理方法,部分采纳审计报告意见。
第五,企业发生的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仅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就出具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虽然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因遗漏或回避了企业重大问题而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的。
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索取客户在经营过程中的必要的审计证据,如重要的购销、投资(联营)、担保合同,重大经济事务的董事会决议(或纪要)和法律诉讼事项,造成对其重大经济事项的漏审,导致审计报告失实、失真的。
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应予披露或揭示的事项不予披露揭示,而出具不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如注册会计师明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的违法行为,而不予指明揭示;明知企业存在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不一致,重大的会计报表期后事项、关联交易和或有损失事项,而在其审计报告中未予适当披露和揭示,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第四,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通同作弊,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的其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一)两者的联系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两者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两者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即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二)两者区别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四、建议
在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圈钱、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了偷逃税款、转移利润,都在不同程度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由于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屈从于政府部门、企业的压力,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遵循职业操守,而向社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对此,在各方面明确各自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基础上,应该努力做到以下方面: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以应有的法律意识、责任感和严肃的职业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结合其他相关的会计资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编制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要强化企业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由于财政、审计等部门是上述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故应负总责,督导其认真学习《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知识,并加强考核、检查和执法力度。
第三,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定期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确保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各方面经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州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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