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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探析

发布时间:2022-04-03 15:12:05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文章分析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利于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走过了一年多的时间。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2008年7月20日江苏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截至2009年7月20日,该贷款公司已为400多户农村企业和农户发放了贷款,共计950多笔,金额近4.8亿元,其中涉农占比超过95%;贷款余额超过1.1亿元,涉农占比96%以上,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
 
    小额贷款公司是基于农村现实情况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在农村实施小额信贷是我国传统农村金融制度的重大突破,是解决我国城乡金融资源二元化和金融区域配置不平衡等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这一新型的农村信贷管理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农民的经营规模非常小,农户的数量极其庞大,这意味着小规模、分散化是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主要特点。但是,随着银行业日益商业化,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大规模收缩战线,压缩基层经营机构,贷款权限也从基层上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大部分上收到城市,资金向大城市、大行业、大项目、大企业集中,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从业人员和信贷资源严重不足。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金融从业人员43.8万人,比2004年减少3.8万人。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的缺失,致使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市场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缺少有效的服务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机制,保守求稳的心态导致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动力不足。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必然带来金融服务的不到位,农村金融服务严重边缘化,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与此同时,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民间自由无序流动。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既是私人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个新的探索,又能够对农村生产函数起到修正作用。农村生产函数中包括两大主要因素:资金和劳动力,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农户引进新的生产工具或经营副业生产,就可以使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赋予农村生产函数以新的含义。小额贷款的投入使农村经济发展中突破了资金约束,打破了经济增长中的金融瓶颈,小额信贷通过资金注入修正了农村生产函数中的要素投入比例,使经济增长进入了更高速度发展的路径。
 
    为解决“三农”金融供给不足问题,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川、黔、晋、陕、蒙5省区启动“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机构试点,在试点地区相继成立了7家“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2006年12月,银监会启动农村金融改革新政,根据银监发〔2006〕90号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引入的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进入银监会试点框架。截至2007年底,5个试点省(区)试点成立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行良好,自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共计发放贷款3.9亿元。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已有6家实现盈利,经营利润共计1682.29万元。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广开来。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向符合“三农”实际,利用其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的优势,有助于逐步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把更多的资金直接投入到“三农”领域。
 
    二、现阶段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来源不足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避免吸收存款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任何形式的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搞变相集资。公司的“只贷不存”性质,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资金来源,这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扩张和竞争,使得如何发展并维系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成为最大的挑战。根据温州金融办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月底,该市已开业的8家小额贷款公司,总注册资本金为13亿元,贷款余额为9.62亿元,累计发放贷款14.46亿元。如注册资本金仅1亿的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公2008年12月11日开业,截至2009年1月底已办理发放贷款236笔,发放金额累计达2.06亿元,几乎无钱可贷。公司要等前期贷款收回后才能再贷,考虑到农业的季节性,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断断续续的经营,营运成本增加。
 
    (二)业务成本高、风险大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三农,面向农村低收入阶层和以家庭为基础的微型企业。农业产业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小额信贷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劣势群体,自身抗风险能力脆弱,资产不稳定,缺乏风险抵押和标准财务资料,传统的贷款分析技术起不到良好的效果,评估困难,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过程中与借款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确定贷款对象的成本高、难度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必然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
 
    (三)缺乏系统的监管框架
 
    我国目前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管。由于严格限定“只贷不存”,导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既依托于《公司法》,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小额贷款公司一直冠以“工商企业之名”,但现行《公司法》却没有涉及贷款类业务的规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尴尬,不仅导致监管缺失,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金融维权。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领域和运作模式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因此国家工商局不可能承担起监管职能,工商局既不具备法律上的监管权力,也不具备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来执行监管任务。人民银行作为一个主要以执行独立稳健的货币政策为己任的部门,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模式下,也不宜更深地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现在银监会和人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处罚等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银监会和央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因此,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所属部门进行监管,在实际运作中,由各省金融办进行监管。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必须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依法监管,包括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从实际运作看,省政府金融办是金融协调部门,法律没有赋予其监管职能,其也不具有基本的监管能力。制度设计的缺陷结果造成监管虚化,小额贷款公司繁荣的背后必将累积风险。
 
    三、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突出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防范风险。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必须对《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监管的要求加以细化,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市场纪律,进行客户细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监管。通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与规范经营。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为避免在发生经营亏损时引发系统性风险,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规定小额信贷公司不可吸收存款。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会员制吸纳存款,会员通过缴纳会费和互助保证金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为会员提供融资担保。会员制担保机制实行资金共同承担,自担风险,自我服务,发挥联保、互保的作用。但也要注意监管以防不法分子非法吸收存款。
 
    针对“只贷不存”制约发展的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放宽限制,或通过其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可在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增资扩股、捐赠及银行贷款3种融资方式基础上,适当放宽其融资限制,如可享受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再贷款资格。政府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优惠,应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资金,批发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央行的支农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邮政储蓄机构的资金、商业性银行的贷款等。批发资金时国家可以给与一个相对低的利率,提高融资额度,从而增加农村信贷的供给。
 
    (三)创新担保方式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如国际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那样普遍采用信用方式放款,而是采用担保、抵押等方式发放贷款,这与我国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有关,作为具有扶贫功能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更多地采用信用方式放款。据调查,我国民间借贷95%采用信用方式,只有5%采用担保和抵押方式,即便这样,不良率仍非常低,经营一直非常活跃。这说明出现不良贷款的根本原因不是信用放款。小额贷款公司暂时还做不到信用放款,可以采取以收成为担保方式的还款,整贷零还等适合实际的创新方法。
 
    (四)减免小额信贷公司的税收
 
    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是服务于三农。国家应该放宽政策、让利于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使一直活跃的民间借贷由地下转到地上并加以引导。例如,可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使小额信贷公司有一个宽松的生存环境
 
    (五)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农户信用意识、诚信和法律意识。积极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镇。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努力创造一个人人诚实守信的宏观环境。
 
    四、结论
 
    以前在农村,小额信贷是以高利贷或者互助形式出现,规模小、纠纷多。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许多小额信贷公司应运而生。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经济规模小,创业动力偏弱的状况,小额信贷对发展农村、搞活农村经济很有作为。通过进一步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环境,不断完善其运作机制,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必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规范民间融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发展新路。
 
    参考文献:
 
    1、孙若梅等.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理论与来自扶贫合作社的经验数据[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茅于轼.为什么小额贷款必须是高利率的?[J].农村金融研究,2007(3).
    4、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状态调查[N].上海证券报,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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