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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私有化研究述论

发布时间:2022-04-03 15:13:43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文章对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研究状况进行梳理,以期对以后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农村土地私有化;研究述论
 
    一、研究概述
 
    “三农问题”一直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而土地问题又是焦点中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诸多的“三农问题”不断涌现,我国农村的发展步伐逐渐放慢,农民增收困难,农村公共投入跟不上经济发展。土地制度是社会的基本制度,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随着社会变革而几经变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自然经济时代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显然与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现有的体制限制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使农业生产落后,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地下,同时产生了数额巨大的剩余劳动力;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近年来一直相对下降,国民经济也受制于内需的不足。客观形势的要求使得解决新时期的土地问题,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成为焦点。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各方持有不同的意见,其中有的专家和学者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有的学者则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土地私有化论题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
 
    二、土地私有化论者的观点
 
    (一)土地私有化可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现有的体制下,国有土地允许有偿出让转让,对有偿取得的收益全归国家所有;而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却不能有偿转让出让获得收益,国家的各级政府机构却可以借招商办企业之名采取征收、征用的合法手段以远低于转出让国有土地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将土地拿走,转手获得高额出让转让费。在农民所在的集体中,得到被征占的土地三费,农民自己也只有青苗补偿费是自己的,且不说能否及时得到,其余两项(征地补偿费、安地补助费)又被部分农村集体组织的掌权者把持,乃至侵占。如果能够实现土地私有化,就能彻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使土地资源迅速达到有效的市场配置,使建设项目用地与土地所有人直接对接,消除给付补偿费的道道中间环节,消除道道关卡的克扣和不正当环节,从而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
 
    (二)土地私有化可以开展集约化经营的现代农业,有利于实现有效的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实现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
 
    现有的集体土地公有制是建立在集体内部各成员人人有份的基础上,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向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有使用权的个人进行发包,而农民这个集体成员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是在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农村土地私有制,能在法律上保证农民在取得土地所有权后可自由地将自己的土地发包和转让给其他人承包耕种或经营,从而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提供了前提条件,有利于开展集约化经营的现代农业。
 
    (三)土地私有化可以节约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财力人力,为政府减轻负担
 
    现有土地公有制导致干部大胆制定土政策,制造人人不平等,引发不安定因素。由于土地公有制,部分村组干部倚仗职权,以其好恶对土地集体收益如何分配制定各种各样的政策。出现不平等问题和矛盾,使农民相当有意见,在提意见无济于事的情况下便纷纷上访告状。政府及司法机关为解决上访案件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农村土地私有制,能消除农民因分配土地补偿收益不公的频频上访和诉讼案件,节约了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财力人力,为政府减轻了负担。农民所有的土地被占的予以补偿,不占的不予补偿,人人平等。农民可自由支配自己所有的土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自由地去投资经商或在农民中间自由流转、承包、出租。使人心舒畅,不再出现上访闹事,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四)土地私有制能消除城乡因房屋抵押贷款方面的人为不公
 
    根据我国现有政策,城市房屋可以抵押贷款。对于城市居民来讲,这无疑是经商投资的便利条件。而对于农民来讲,由于土地(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房屋不能抵押贷款,制约了农民贷款投资经商的商机。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制,农民可以做到信息对称,可以以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还可以用自己的房屋偿还债务;法院在执行房屋抵债时也不会因为宅基地权属问题不好解决而执行不了案件;农民还可以自由地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进入市场交易,增加收入。
 
    (五)土地私有化能避免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涉足犯罪腐败的行为,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近年来,在各地因移民、征用农村土地补偿以及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办企业被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涉足侵占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个根本原因是土地公有制带来的。实行土地私有化后,农民手中享有的土地由国家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四至清楚,地亩准确。在国家大型项目以及移民搬迁等占地补偿过程中,不会有虚报瞒报情况发生,避免了国家财政的不合理支出,节约了财政资源,有效投入经济建设。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也不再出现涉嫌侵占、虚报骗款等犯罪。
 
    (六)土地私有化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市化建设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化,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的产权明晰,使得在城市化进程中方便城乡统筹,加快城市化建设。另一方面,农民通过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附属物后,失去原有的生产资料后成为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将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劳动力。此外,农民通过出卖土地后得到的钱也能够成为进入城镇发展的启动资金,这从另一个方面推动了城市的发展。
 
    三、反土地私有化论者的观点
 
    (一)土地私有化将弱化农民地位和集体力量,加速土地的流失
 
    强势群体要征用或侵占农民土地时,农民个体单人单户谈判力弱,相对于群体很好谈判,强势群体常常有意模糊概念,误导农民将土地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当作土地所有权、私有权。土地私有化后,农民组织进一步淡化、边缘化,农民内部组织将更加力量缺乏,没有团结的力量,没有共利共患的凝聚力和民主意识;农民绝大多数处于自由散漫、自我为主的状态。这种情况之下农民的原有地位和集体力量将被严重弱化,单个体弱势的农民极易失去土地,从而失去生存之本,加速土地的流失。
 
    (二)土地私有化将带来的土地兼并,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
 
    我国是一个人均占有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耕地少的现状决定土地私有化根本不能解决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反而会造成劳动力的进一步过剩。土地私有制并不能保证农民“耕者有其田”,相反,却会使愈来愈多的农民失去土地,使他们成为佃农或者无业流民。土地私有化是土地兼并的根源,实行土地私有化,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广大农民处于社会底层,经济能力低下,随着土地买卖的展开,土地必然迅速流向工商业资本。由于拥有对土地的充分支配自由,必然有大量农地因为农用效益不如工商业而转变性质。
 
    (三)土地所有化威胁农民的社会保障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不仅体现生产功能,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来说它还具有生存保障功能,就业保障功能,医疗和养老保障功能。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被人为地分割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层次,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存在着层次低下、覆盖面小、项目不全、社会化程度不高、保障标准不够科学等缺陷。规范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未有效的由城市延伸到农村。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后,通过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加速土地流失,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且将会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建立起8亿农民的现代化的社保体系是很困难的。
 
    (四)土地私有化可能导致复杂的社会矛盾
 
    在市场化条件下土地的价格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处于弱势的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强势集团获得土地将更加容易,更加低成本。土地私有化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土地流失,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生产资料,而部分社会强势群体则会聚集更多的土地和社会财富,这对产生贫富强弱的两极分化提供了前提条件。目前我国贫富悬殊的基尼系数已达到“黄灯”的警戒水平,少数人占有了社会大量的财富,我国城乡贫困人口总数过亿人;由于贫困,农民愿意出卖土地的人数众多,土地私有化必然加剧贫富差距的问题。另外,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大量农民在消耗掉从土地交易中得到的经济补偿后,变得一无所有,完全有可能围绕各大城市形成令人震惊的贫民区,这将导致严重的社会矛盾。
 
    (五)土地私有化面临的巨大政治风险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相应的制度建立必要的环境条件。土地私有化的结果会弱化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调配权和对土地收益的索取权,削弱了农村干部协调、处理农户矛盾的能力,限制了集体统一经营作用的发挥。同时,农民的民主、集体意识将进一步消解,农民的组织力和凝聚力将进一步削弱,农民更加势单力孤。公共服务、公共事业建设以农民为主体将更加难以实现,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秩序的建设等将更多地依赖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农村的土地纠纷、争端将会在现有的状态下,急剧增多,社会矛盾将更加突出,社会的和谐稳定可能陷入危机。
 
    (六)土地私有化会影响国家对土地的必要使用和粮食安全
 
    土地私有化导致土地征用将更加随意,土地买卖交割更加自由、失控,给强势力扩大资本,赚取更大利润提供更多可乘之机,耕地的减少将会更快、更严重,农用地变非农土地的比率将会大大增加,转变土地的使用途径,用买来的土地进行其他形式的经营活动。低利润的粮食生产活动将大大减少,这必然对我国13亿人的吃饭问题构成严重威胁。此外,土地的所有权归于个人以后,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征地用地将因为土地的所有权的转变受到很大的障碍。
 
    四、结论
 
    从以上的两种对立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土地是否私有化的争论是激烈的;现有的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但实际上基层干部和群众渴望的是大稳定、小调整。必须承认,我国现存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土地私有化是一个大的制度变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势必引起巨大的社会震动。现阶段农村土地对大多数农民来说,既是从事农业的生产资料,又是他们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私有化制度的确立必须经历更详细、更全面、更完善的论证和研究。充分而全面地解决三农问题,这对目前处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发展中的我国又谈何容易,我们不能完全肯定一种土地所有制而对另一种土地所有制全盘否定。不管是土地私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均有其利弊;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要有其相应的制度建立必要的环境条件。因此,只能根据我国国情,循序渐进地明确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走向。
 
    参考文献:
 
    1、杨小凯.土地私有制与宪政共和的关系[EB/OL].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1231,200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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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小伟.驳土地私有化论[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6(1).
    5、杨利民.土地私有化不可取[J].中国土地,2006(6).
    6、刘杰存.农村土地私有化引发的问题及管理模式浅析[J].现代农业科学,2008(2).
    (作者单位:王宁波,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汪洋,中建四局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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