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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产业化中的利益协调管理探讨

发布时间:2022-04-03 15:16:05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粮食产业化其实质内涵就是粮食供应链管理。在粮食的供应链中,各相关方的利益协调将对整个产业链产生着重要影响,文章主要从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成入手,通过结合江西省粮食产业化中的利益分配模式,探讨江西粮食产业化中的利益协调管理策略。
 
    关键词:江西;粮食产业化;利益协调;管理策略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产业化的组织模式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和企业的一种契约安排。其联结的模式虽然有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3种方式:纯市场的方式、一体化的方式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形式。纯市场的方式是商品契约,通常就已经存在的农产品进行交易,一次清交及在将来某个时期交货或付款,均属此类;一体化的方式是要素契约,双方把各自所支配的生产要素按一定的方式集合成紧密型组织,将交易内部化,并依国家认可的组织统一对外交易。在这两种极端联结方式的中间地带,是把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进行多种排列组合,衍生出来的中间方式,又称“准一体化”或者是“准市场型”。与此相对应,不同的组织模式中存在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粮食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制度,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一体化。
 
    二、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成
 
    利益协调机制由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两部分构成。粮食产业化所创造的价值增值,包括由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非市场安排”而节约的交易成本,以及由于聚合协同效应,高效率利用既定资源而创造的增量利润,以及政府给予龙头企业各种优惠政策,如信贷、税收、融资等而产生的利益。利益分配机制是指农户和龙头企业资源的组织方式,以及在政府的协调下,由产权关系决定的对增量价值的分配关系。它是粮食产业化组织内部的核心问题。风险共担机制是指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在企业、农户和政府之间进行分担的机制。它是粮食产业化利益分配机制顺利运行的保障。一般是通过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来提供资金,根据所缴风险基金的比重和风险承担能力,使风险造成的损失在公司、农户或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三、当前江西省粮食产业化中存在的利益分配模式
 
    利益机制主要体现在龙头企业在收购粮食产品的政策、加工流通环节利润的分享以及对农产品基地的扶持3个环节上。从江西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多种利益机制形式并存,既有经营层面的结合,也有产权层面的结合;既有松散型,也有紧密型。总结起来有以下3种模式。
 
    (一)买断型利益分配模式
 
    指对农户生产的粮食实行一次性收购。双方可以预先签订买卖合同,价格随行就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粮食初级产品的“卖难”问题,对粮食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农户仍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处于提供原料的地位,还要独立承担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缺乏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对于龙头企业而言,由于没有稳定的供应关系,使得收购的原料品质不一,难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二)保护型利益分配模式
 
    通过与基地(村)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种联结方式的优势在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双方的市场风险和市场交易费用。不足之处在于其极易出现合同纠纷问题。从江西省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这种契约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分配模式主要有3种。
 
    1、实行定价收购。指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协商确定保证价格,签订合同按定价收购。这样,签约农户的利益就有了保证,龙头企业所需原料也有了稳定的来源。但是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合同往往很难履行。因此有的龙头企业则将定价规定为保护价,即合同规定当市场价高于保证价时,按市场价收购,市场价低于保证价时,按保证价收购。目前江西省的多数龙头企业对农产品原料的收购均采取这种方式。这对于农户具很强的保护作用,其市场风险完全由龙头企业承担了,要求龙头企业要具有很强的实力。
 
    2、保护价+服务模式。指与农户签订的合同除了保护价收购外,还要确定为农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如种苗、防疫、储藏、运输等。签约双方经济责任明确,经济联系紧密,互为对方负责,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农户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得到了企业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降低了粮食生产的成本和相应的风险。这种联结方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趋于稳定化和长期化,同时龙头企业也可以保质保量地收购到所需粮食。
 
    3、保护价+返利模式。指龙头企业拿出部分加工流通环节利润以各种方式返还给农户。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农户提供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龙头企业的返利方式。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户改变了单纯提供原料的地位,分享了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但对于龙头企业来说则加大了组织管理的费用,且操作起来非常复杂。
 
    (三)合作型利益分配模式
 
    指实行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农户以资金、土地、设备、技术等要素入股,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参与经营管理监督。龙头企业与农户不仅有严格的经济约束,而且作为共同的出资者组合成新的企业主体,形成“资金共筹、利益均沾、积累共有、风险同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当前江西省大多数粮食产业化组织尚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多数是第一种模式,第二种模式有一部分。农户与企业或者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松散,实质上属于市场上的卖买关系,利益关系纽带脆弱。这就造成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产业链,缺乏整体效益。根据江西省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阻碍农户与企业一体化程度提高。
 
    1、农户方面。由于江西省特殊的地理特征,大部分地区的农户生产规模过小,且分散零碎。粮食生产的专业化和商品化不强。使得龙头企业谈判与签约的费用极高,再加上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对农业劳动的监督以及粮食初级产品质量检测成本也很高,而且由于农民的法制意识不强,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严重,使得契约难以履行。龙头企业宁愿选择松散的市场随机交易方式,尽管需要支付较高的市场交易费用高,但却节省了大量的监督管理费用。
 
    2、企业方面。目前江西省粮食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实力不强,带动力不大,难以按照产业化的要求完成产销一体化。其他市场中介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是通过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者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远远没有形成稳定的网络组织体系。
 
    3、政策方面。目前江西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粮食生产管理长期形成的生产、加工、运销相互脱节的局面并未改变。粮食产业化是粮食生产的纵向合作过程,它客观上要求对粮食产、供、销各环节的利益进行重新调整和分配,这就要求相应环节的行政事业单位转变工作方式。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阻力。
 
    四、完善江西省粮食产业化利益协调机制的管理策略
 
    从江西省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应该大力推广保护型利益分配模式,即利用合同和契约方式将农户和龙头企业利益联结起来,农户也有完全的生产主动权,同时也较好地处理了产业化发展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应采取以下策略来完善粮食产业化的利益协调机制。
 
    (一)发展粮食产业化必须以保护农户利益为首要前提,各地方政府要切实维护农民在粮食产业化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发展粮食产业化的出发点和核心是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粮食生产。因此,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发自愿决策是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要严格监督防止龙头企业利用合同转嫁风险,损害农民利益。目前还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不仅利用行政权利强制建立粮食合作化组织,并且出台大量优惠扶持政策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短期来看效益显著,但这种产业化组织是不可能长久的,也是难以成功的。
 
    (二)大力发展中介组织载体,特别是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粮食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协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从目前情况看,规模较小的龙头企业与农户进行利益协调比较容易。但随着龙头企业带动的基地规模扩大,农户增多,龙头企业直接与单个农户对接,管理成本过高,也很难做到。因此,要大力发展中间协调组织,尤其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农户,协调企农利益关系。更深远的意义是通过组建农民的合作社,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使千千万万的农民以较低的成本整体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可是现阶段实际情况是“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仍然是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主导形式。“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协会+农户”或者是“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仍然较少,且存在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制约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另外就是资金融通问题。农民自己的合作社没有资金保障,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发育农民自身的合作组织是维护公平、保护农户利益的有效的组织载体。
 
    (三)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农户和龙头企业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
 
    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什么样的利益机制,必须由双方自己在长期的分工与协作的过程中逐渐确定。政府不能从主观意愿出发,包办代替。当前的重点是政府要培育市场体系,为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加快建设农产品的市场体系、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体系和农业执法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与粮食产业化相适应的土地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重组。三是必须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综合服务,弱化条块分割的政策职能。对实施产业化经营的农户与龙头企业进行多方面的监督管理,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刚,丁新正.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及利益协调问题[J].探索,2009(1).
    2、曾萍.关于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的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3(2).
    3、蒋阳明.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J].粮食问题研究,2005(5).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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