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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建设的制度基础研究

发布时间:2022-04-03 15:19:09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农产品污染的防治组织建设存在很多问题,河北省农产品污染各层次防治组织的监管体系基本完善,但防治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还需大力完善。
 
    关键词:农产品污染;监管体系
 
    一、农产品污染问题突出
 
    为了防治病虫害,人们向作物生存的自然环境投入了大量的化学农药,其中不少是剧毒农药。目前,世界作为商标注册和专利保护的农药品种有1200种,药剂类型愈6万。我国农药用量、生产量均居世界前列,农药品种常用的有150-169种,年生产农药(有效成分)20多万吨,可加工制剂80-100万吨。然而使用农药防治病虫草时,施于农田的农药击中防治对象的仅占极少部分,其余都扩散到农业环境中,造成了污染。农产品的农药污染主要表现于农药残留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
 
    建国以来,全国累计施用“六六六”农药400万吨,“DDT”农药50万吨,用药量大,使用范围广。然而一般农药的有效利用率仅为30%,其余70%却溢散到环境中。施用农药后,不可避免的会有部分农药附着或残留在植物体表面,有的还可渗透到植物表面的腊层中或组织内部。具有内吸作用的农药,被植物吸收后,会转运到植物内的其他部分。那些残留在植物体外的农药,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风吹、日晒、雨淋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及植物体内酶的代谢作用,不断降解,但在农副产品中仍会残留些低量农药或其他有害的代谢产物。
 
    二、防治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首先,概括性、指导性的政策太多,具体措施很少。农产品污染防治的政策大多数都是指导性的意见、建议,具有概括性、指导性的特点,不能很好地指导和解决具体问题。
 
    其次,落实具体政策的措施不完善。
 
    再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未能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力量建立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体系。
 
    三、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体系的宏观体系构建和运行机制
 
    宏观体系建设包括配套政策的制订,各级政府的配合执行以及监管环节顺畅。
 首先,河北省政府根据中央政府及相关农业部门、环境监察部门、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同意部署。重点做好本省的农产品污染防治规章制度的完善,建立分级管理及效能程度不同、错落有致的规章制度。有了制度的保障,污染防治工作可以有章可循,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另外,除了法律法规的规范制定,河北省还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从宏观上规范了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建设,确定了组织建设的方向。
 
    其次,河北省各级政府部门互相配合,有力地开展了农产品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农药市场专项整顿和打假工作。要切实提高认识,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思想,加大对农药监管的力度,要从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落实政府领导负责制和部门监管责任制,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采取有效措施,把农药监管和控制农产品污染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搞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做好低毒、低残留及生物农药推荐介绍工作,指导农民严格执行农产品安全采收间隔期和规范作用农药,切实提高农药经营、使用业户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作用农药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诚信守法的农药经营、使用业户要进行大力宣传,对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业户,要进行曝光,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再次,理顺监督管理环节。河北省重点做好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增加了环境保护局的执法权限,减少了其他部门的执法权限。同时在适当时候组成联合执法部门,避免了权力的交叉使用和权力的互相推诿。
 
    (二)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体系的微观体系构建和运行机制
 
    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体系从微观入手,建立在微观基础上的组织体系,才能把具体政策做到细致、精细。
 
    从政府层面来说,河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农产品污染防治工作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农产品污染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污染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河北省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污染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污染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最后,超市的出现提供了实行农产品组织内部交易模式的基础。同市场交易模式相比,组织内部交易模式更加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虽然组织内部交易模式会使农户失去一定的“自由度”,使超市企业增加管理成本,但是农户和超市均可获得经济补偿,利用经济动力去管理整个供应链,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
 
    参考文献:
 
    1、廖新福,谭慧林,张志东.农药残留对农产品的污染及控制对策[J].农产品加工·学刊,2006(2).
    2、王丹青.农产品污染问题与对策思考[J].福建热作科技,2007(1).
    3、章力建.农产品源头污染的思考及建议[J].农业研究,2006.
    *本文为2008年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名称: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的组织建设研究,课题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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