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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4-03 15:32:22 | 来源:网友投稿
   
    践行科学发展,对林业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林业主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山林地区,林区多在山区,如果基于经济的诱惑,无视生态效益,继续以前的破坏性掠夺式采伐,最终无疑将葬送林业的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对林业可持续发展采取相应对策,本文结合富蕴林场的实际对如何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进行探讨。
 
    第一,依靠科技发展林业。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证资源与环境的发展力,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科技来发展经济,改变传统的以牺牲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实施科技兴林,不断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是要建立林业科技创新体制。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效益为目的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以促进林业生产力提高。努力打造“数字林业”模式,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推动林业经营和管理的精确化、科学化,加快实现林业的现代化。二是要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坚持科研成果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指导林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与生产建设脱节的问题。要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联合开发、创办经济实体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三是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一方面要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研究,开展森林生态系统的监测;另一方面要抓好良种壮苗和树种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良种苗培育水平;再一方面要研究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木材加工、制造、利用技术,尽快提升木材工业总体技术水平,增加木材和林产品的经济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优化林业经济结构。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物质保证。在第一产业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竹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要采取“以二促一带三”的策略,调整生产力布局,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重组,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调整林产工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发展优势产品,努力开拓木材林产品的新用途,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解决林产品结构不合理和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问题。
 
    第三,注重林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二者之间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在忽视生态环境而过度追求经济增长时期,尽管当期的经济增长速度相当快,但后期的经济发展却受到了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而增长环境恶化的巨大报复,使得经济发展停滞不前或萎缩。在既重视经济效益又注重生态效益的时期,不仅当时的经济快速发展,而且后期的经济增长也能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当然,我们应注意,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注重,并非消极的注重,而是积极的注重。如果采取消极的注重,即单纯注重生态环境而放弃必要的经济增长,那么,终究会因没有必要的经济增长而导致经济效益滑坡,缺乏强有力的经济实力支撑会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失去现实意义或物质基础。“生态效益经济”这一概念,便充分反映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完善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机制。我国目前关于林业的单行法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森林法》的立法目的中就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储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在总则中,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11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反映了我国法律对林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和关注。在第2章“森林的经营管理”中的第14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16条政府制定林业的发展计划、18条占用林地时的处理;第3章“森林保护”和第4章“植树造林”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同样也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从与时俱进的要求看,我国已经建立的林业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还存在某些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则、履行程序、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内容上亦有遗漏、空白、不明确之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
 
    首先,重新确立林业立法思路。我国的林业立法,没有全面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的立法思想贯彻不够,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实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要创新立法原则。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林业立法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运行规律,重视生态平衡理论以及生物多样性的发展规律,尊重自然和生态规律,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充分考虑林业立法应当实现的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环境与森林资源条件,考虑地球环境与森林资源的保护。突出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协调平衡的原则。在进行林业行政立法时,注重林业的生态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我们应当将森林生态环境损益分析立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森林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定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3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发挥。
 
    其次,要改进工作方法。必须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必须加强林地管理,防止林地逆转,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惩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认真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严格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行和统计报告制度;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抓好林业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置于法律、法规约束之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实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再次,要进一步加强综合监测体系的建设和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实现对森林资源与林业状况的综合监测。在我国,土地法院、水事法院、矿业法院等专业法院已经存在,这表明资源诉讼的专门化已经有先例,也有经验可循。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无惩罚即无救济”都说明了法律责任体系在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在我国的森林立法中,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明显。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能真正发挥其效用,从而达到保护我国森林资源的和管理林业经营的目的。
 
    (作者单位:新疆阿尔泰富蕴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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