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风险区划
摘要:农业保险风险区划是我国大规模开展农业保险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农险风险区划包括危险单位的划分和费率分区,对农险进行风险划分是国外经验和农业保险经营技术上的要求,农险风险区划的理论基础是风险分散理论与对价交换原则。
关键词:农业保险;风险区划;费率分区
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是大规模开展农业保险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还是一个新概念。在农业保险开展得较为成功的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实际上都有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域划分和费率分区。对农业保险进行风险区域划分,是农业保险经营技术上的要求。
一、农业区划不能替代农业保险风险区划
农业保险风险区划,是依据保险经营原则的要求和农业保险风险地域分异规律,在对农业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特点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不同的风险状况和保险标的损失状况,按照区内相似性与区间差异性及保持行政区界相对完整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划分为若干不同风险类型和等级的区域,并分析研究各区域的自然经济等条件和风险特点,全面规划农业保险,为其全面开展和稳定经营提供科学依据。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保险风险地区性分异问题。农业区划不能替代农业保险风险区划。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农业保险风险区划是为开展保险服务的,主要研究影响农作物收获量(或畜禽养殖)的灾害风险的区域分布。农业区划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安排布局农业生产,主要研究一个地区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自然及社会经济的)的地区差异及作物的适应性。两种区划的理论基础根本不同,目的和研究对象存在巨大差异,农业区划的开展不可能满足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的要求。因为,农业区划没有指明区域的农业风险水平;没有从保险标的自身生长规律出发,提出具体的损失计量指标体系;也没有指明不同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与实现稳定经营应采取的措施。所以,从事农业保险业务,还应当在农业区划的基础上,结合农业保险的要求,进行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工作。
二、开展农业保险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难题。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因素是多方面的,从经营技术角度看,可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各地的农业实践千差万别,适合某一农业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难以确定。农业实践的形成、发展,不仅受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还受诸多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农业保险责任,应反映不同的风险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本文暂且不论保险人自身的技能因素)。
二是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的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是农村的原始资料很不完整,难以搜集到长期、准确、可靠的收获量和损失量资料,耕地面积资料也往往与实际有很大出入,这就给农业保险费率的精确制订带来困难。由于事先难以预料大灾害的发生机率,因而制订的费率往往较实际费率低。
三是农业是照料性产业,农作物和牲畜大都生长在野外,农业保险标的的生长状况和最终产出结果与被保险人生产管理的精心程度关系很大,这就使得其中可能含有的道德风险因素难以分辨。因此,如何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开展农险的又一大难题。
四是农业保险的损失确定比较复杂,有时需要复杂的技术。一般财产险的赔款是根据灾前财产的价值计算的,如前所述,农业保险标的都是有生命的,标的价值在不断变化,赔款要根据灾害发生时标的所处生长阶段的实际价值计算,而此时作物往往还未成熟,要确定它的价值即未来最终收获量是很困难的。对于特定风险保险,还要进一步确定标的物遭受约定风险前是否遭受过其他灾害的损失,若是,则要剔除这种损失。准确计算不同灾害在不同时期对未来收获量的影响程度,其技术要求更为复杂。
五是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大,有效需求不足。这是由于:一方面,我国农民对保险缺乏适当的理解,投保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农民阶层人均收入水平低,而以年损失率为基础的农业保险费率却很高,导致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非常有限。
六是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的发生波动性大,常出现巨额损失,单靠一个县、甚至一个省的力量难以承受。分散损失的再保险机制的建立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农险能否长期稳定发展。
只有解决了上述六大经营技术问题,才能为持续、稳定地开展农业保险创造前提条件。由于农业灾害有明显的区域性,因此,上述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农业保险风险区划为基础和依据。在某一地区,只要农业生产风险表现出不一致性,这时若实行统一费率,各保户之间转嫁风险的权利和支付保费的义务就不对等,极易诱发保户的逆选择行为,即实际风险低的农民不愿意投保,高风险的农民投保积极性很高,最终使农业生产风险不断向保险公司集中,导致保险人的经营亏损,或是被迫退出农业保险市场。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上所说的信息不对称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应对逆选择的正确方法只能是设法收集和传递完全信息。在农业保险中,要求在广泛搜集农业产量资料和灾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承保风险特点和保险经营原则的要求划分出不同风险区域,按区域设计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供投保人选择。
三、国外经验表明: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
国际上农业保险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事实上都进行了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美国、日本和加拿大都是开展农作物保险比较早的国家,他们既有单一责任的农作物保险,如雹灾保险,也有农作物一切险。无论是雹灾险还是一切险,都按灾害发生规律和风险程度进行了区划。
美国的昌农先生曾根据雹灾次数(平均雹灾天数)、雹灾次数最多的季节和雹灾强度3个标志,把整个美国大陆划分为14类雹灾地区。美国的农作物一切险有保险责任区和费率区之分,分别反映生产力和风险差别。其做法是,先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保险统计处为每个县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各县再按土地的生产能力,考虑收获量的记录、土壤分类地图及其他各种资源情况,把该县划分为不同的保险责任区(一般有5个-10个等级);在当地居民协助下按生产风险把该县划分为不同的费率区。在划分费率区时,有些地区可能被定为不适宜保险的地区,而有些农民可能被视为不适宜保险的农民。
加拿大各省在开展农作物保险时,都根据本省各地区的土壤、气候、地理条件和农作物生产历史进行风险区域划分,不同风险区内有不同的费率范围。1959年最早开办农作物保险的曼尼托巴省,把全省划分成15个风险区域。阿尔伯塔省则划分为14个风险区域。每一个风险区的费率主要依据两个因素计算:一是该地区土壤生产的能力,二是农作物生产的历史资料即产量记录。即每个投保农场不同地块的费率,还要根据本风险区划的基本费率加以调整。
在日本,农作物保险费率确定其风险等级划分(编号为6-18)。首先,由农林省按可保作物过去20年的损失率为每个府确定标准费率。府的政府再根据辖区内每个村、镇或市过去的损失记录和农作物生产的物质条件,如现有的水库、排水道等条件将它们分别归属于某一个风险等级。然后把最初的标准保险费率,应用于不同风险等级的村、镇或市。在日本实际执行费率,在按平均损失率确定后还要按这一地区内农民支付保费的能力做进一步的调整,以体现其保险计划的互助性质。
四、农业保险区划的经济理论基础
(一)风险分散理论
保险人总是寻求各种方式分散风险,以保持经营的稳定。风险的分散在客观上有两种,即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和在时间上的分散。其中空间分散风险方式更为重要,它可以求得保险人年度财务的稳定,节约风险准备金,减少经营费用,保险人总是尽可能地扩大承保范围,以求得风险在最大空间内的分散。然而,对农业保险来说,承保范围的扩大却并不一定都能带来风险的更大分散,有时反而使风险更加集中,造成了经营风险分散的极大困难。
在保险经营中,只有当扩大承保面增加了危险单位的数量时,才能使风险得到分散。相反,即使扩大了承保面积而新增的保险单位仍位于原来的危险单位内,危险单位的总数量并没有增加,则扩大展业的结果并不会对危险的分散产生任何积极作用,甚至增强了损失集中的可能性,使保险经营更加不稳定。准确地说,在大数法则中随机变量的个数n应是指危险单位(而非保险单位)的个数。危险单位(或称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在同一个危险单位内,风险性质和发生概率相似,同类标的的灾损事件是完全相关或高度相关的。在不同危险单位间,同类标的的灾损事件完全独立或微弱相关。很显然,危险单位与保险单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何能知道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中包含了多少危险单位?怎样扩大展业才能保证承保的危险单位达到所需数量?这就涉及到危险单位的划分问题。
(二)对价交换原则
农业保险的对价交换原则,实质是风险责任与保费负担相一致的原则。农业保险的互助共济性是以风险同质为前提的,绝不是指由低风险区的保户出高费率,高风险区的保户出低费率,以“均贫富”的方式来实现的。在农业保险中,对价交换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人的收支对等,即保险人的总收入与总支出要保持均衡。二是投保方的收支对等,即从时点上看,每个投保人对同等保险责任交纳同额保费,并具有相同获赔机会;从长期看,每个投保人的保费支出与所得赔款收入要保持基本均衡。
投保方的收入是其接受的保险人的赔款,支出是其交纳的保费(含管理费用)。投保方的收支对等关系可用公式表达为:一定时期内所得到的赔款=同期所交纳的保费+应摊管理费用。很显然,只要实现了每个被保险人的收支对等,就可实现保险人的总收入与总支出的均衡。在农业保险中,地区间农业灾害风险的巨大差异导致投保方之间收支额的差异,进而造成了实现农业保险被保险人之间对价关系的复杂性。从理论上说,应该分别计算每个被保险人的费率,逐个区别收取保险费,才可能实现每个被保人的收支对等,体现被保人之间的绝对对价交换关系。然而,在实际中这种做法行不通,因为工作量太大,而且全部个体资料也无法获得,同时也没有必要逐个细微区分。计算费率时,除了必须体现对价交换原则以外,还应该加上一条互助性原则。在风险基本一致的一个区域内,对每个被保人都实行同一费率,即进行农业保险费率分区。
农业保险区划的目的,在于从长远和总体的观点出发,全面规划某一地区的农业保险。在进行了农业保险区划后,以区划成果为依据就可以对制约农险发展的障碍因素提出适宜的解决办法。如精确计算出各地费率后,再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就能够正确评价各地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和讨论保费来源问题。又如,了解灾害在时空上的分布状况后,就可以分析风险在多大范围内才能够得到有效分散,如何建立再保险机制,哪些险种适于自愿保险,哪些险种有必要实行强制保险等。农业保险区划是发展农业保险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李军,丁少群.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与法规[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2、P.K.Ray.Agricultural Insurance:Theory and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to Developing Countries[M].Pergamon Press,198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和费率精算研究(2007JJD790149);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集美大学财经学院。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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