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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探讨

发布时间:2022-04-03 15:39:00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监管和合理保护,已成为目前经济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如何体现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必将引起所有者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着重就在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过程中涉及到的理论问题、法律问题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会计委派;可行性;探讨
 
    世界各国对会计委派制都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公司法规定,各公司应任命审计人员若干人,审计人员由股东大会任免,报公司注册备案,其行为主要是进行日常监督和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审计账目。我国在1998年的有关工作会议后,对会计委派制工作做了部署,试点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政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理论上改变了传统的企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一、会计委派制的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一)委托代理理论
 
    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客观上使得委托代理理论应运而生。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委托代理是规定某一当事人(委托人),委托另一当事人(代理人)为完成某项工作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而付出的行动,委托人向代理人以支付报酬为基础。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产权关系逐步形成了2个层次的代理关系:一是全体股东通过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企业内部管理者之问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由政府行使,委派单位的资本所有权归国家或由国家控股,因此国家派出会计人员直接对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就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而言,国家是资产所有者,其所有权是明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有权代表却长期缺位,至今还未确定行所有者职责的具体对象。虽然国有控股企业设立了董事会,但国家这个股东在董事会的具体人仍是虚拟的。按照国际通行说法,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由政府以出资人身份行使所有权,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就表现出:政府以委托经营者经营,同时委托会计机构负责人提供真实、客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报告,经营者则委托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内部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必然结果。
 
    (二)法律依据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权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由以上法律关系显示,对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规定是统一的,可见,实行会计委派制并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
 
    二、对实行会计委派制问题相关探讨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相应的赋予企业负责人的权力愈来愈大。权力越集中,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就越显得重要。而现实的情形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扩大了,但对这些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以致于产生了部分腐败行为,导致国家这个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他要求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各单位之间、单位与国家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都要按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会计工作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在企业内部,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产、供、销、人、财、物都要经过这一环节。因此,通过会计这个环节来建立企业权力约束制度,是由企业工作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从这个环节入手,建立以会计监督为中心的约束制度,可以杜绝经济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向公众提供真实、可信的会计信息。这样,客观上就要求必须把会计人员的地位和身份进行一些调整和改变,实行会计委派制。
 
    (二)现代企业制度呼唤会计委派制
 
    从我国实际国情来看,除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是规模较小、政府无力重点管理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可能仅仅依靠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来达到对企业内部监管的目的。因此,在经济转轨时期,对企业强制性委派会计,可有效地扭转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当然,受派会计人员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职能,其监管的仅仅是违法违纪行为而非企业的正确经营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对于现行企业制度体现的“政企分开”原则,则因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一致性,客观上不会因实行会计委派制导致“以政代企”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实行会计委派制,不仅与现代企业制度不发生矛盾,而且更加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不会妨碍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按企业组织体系,会计机构是企业内部一个职能部门,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与其他部门一样,在企业经理(厂长)的领导下展开工作,企业经理(厂长)对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这种领导责任主要有: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企业的财务决策由经理(厂长)直接或授权行使;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按《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会计机构的一切行政和业务负责。主管部门对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主要是为了在企业建立与经理(厂长)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其变化主要表现在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工资待遇等方式上。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机构的性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经理(厂长)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等不会发生变化,体现为以下4个方面的一致性:一是目标一致。企业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这既是所有者的目标,也是经理(厂长)和委派会计的目标。二是利益一致。经理(厂长)对经营成果具有利益分享权,当经营成果好时,经理(厂长)将获得更大利益。委派会计在经营管理中做出贡献,也会获得委派部门给予的奖励。三是法律基础一致。现代企业制度强调企业应依法经营,经理(厂长)和委派会计依据的法律基础和法律环境相同。四是责任一致。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所有者承担保质增值责任,经理(厂长)和委派会计将无疑是这一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会计委派制不会阻碍经理(厂长)行使管理职权,特别是依法行使财权的空间。但若经理(厂长)在行使职权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则必然会受到委派会计人员的制止,这是会计委派制的根本出发点。
 
    (四)将会计人员置于“内部人控制”之外,不会影响企业的理财活动
 
    事实上,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本身的理财活动会淡化。随着企业发展和理财工具的创新,财务管理将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和技术。因此,我们可将会计核算工作与理财活动相分离。一方面,还会计反映和监督的本来面目。实行会计委派,让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所有者,真正成为有效约束“内部人控制”的制度;另一方面,顺应管理的需要,可在企业内部设置理财部门(如证券部门),专司理财职能,充分利用会计人员提供的信息,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陈曦.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几点设想[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
    2、王丽娟,宋桂英.会计委派制在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J].成功,2007(8).
    3、魏承玉.对会计委派制若干认识问题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00(5).
    4、陆翔.试论会计委派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5(1).
    5、谢长锁.试探对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J].会计之友,2003(1).
    (作者单位:陕西旅游集团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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