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避税和应对浅析
摘要: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发展,各个跨国企业都在争取我国市场份额。但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和负的最小化,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给中方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从税务当局的角度研究转让定价与反避税问题,成为税收研究和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转让定价;避税;预约定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华投资办厂,而且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我国也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给我国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表面吸引投资过热的背后,却是外资的大部分亏损但是长期不倒,外资企业所得税增幅与投资增幅却不成比例。在中国投资是为了实现全球氛围内资源优化配置,达到效益最大。但是外资企业长期亏损,却又不断的增加投资,这就有了避税的嫌疑。
一、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避税的不利影响
(一)损害我国投资环境和声誉
由于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非法性亏损,表亏实盈,即主要是由于外商投资者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将利润转移到境外的关联企业,致使一部分外商企业呈现亏损状态,这种状况会让一些外商误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不好,损害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声誉,势必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妨碍我国进一步引进外资,进而阻碍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二)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滥用转让定价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逃避所得税,直接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企业逃避纳税义务会损害我国政府的财政利益,进而影响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
(三)侵吞我方人员应得的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的母公司在我国子公司最终利润形成之前,通过转让定价提高子公司原材料购入价和压低其成品销售价,把应在我国子公司所实现的利润转移到其母公司所在国。这种在子公司最终利润形成之前,让转让定价顺手牵羊将子公司中我方人员应分得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母公司手中。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不足
我国的转让定价规定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比如,像美国和OECD一样,我国也采取了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仍处在起步阶段,转让定价税制还是过于粗糙,可操作性较差。首先,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不够系统性,操作性差。针对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我国也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的调整方法,但调整方法规定不够具体,也不便于操作。其次,转让定价制度管理上的局限性。转让定价管理不同于其他日常税务管理和稽查,需要独立的制度框架和模式,所以从事转让定价管理的税务人员必须有专业知识。但是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的管理认识不够,稽查人员的培训不足,转让定价管理投入较少。再次,OECD以及美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中都对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义务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中没有规定纳税人在其经营过程中要作相应的文件准备,只是规定了税务当局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确认。这样使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大量的成本,使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纳税人很难提供比较完整的文件资料。致使转让定价调整常常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调整中往往会有很大程度的讨价还价情况发生,使转让定价调整缺乏应有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最后,处在推广预约定价制度初级阶段。订立APA,要经过繁琐的程序,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首先纳税人的交易额较大,而且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要提高。而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在这两方面还要继续加强。
三、转让定价避税的对策建议
(一)转让定价税制完善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层级较低,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对此,应借鉴国际上在转让定价税制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明确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调整方法、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举证义务、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等。来制定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转让定价法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增强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反避税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可操作性差,在实际税务处理上给税务工作者操作带来困难。应将具体实施的调整方法制作成各种范例,采用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2、应明确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责任,加重处罚
税务机关在对有转让定价行为的企业实施税务调整过程中,规定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和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案,除非纳税人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否则严格按已定的税务调整方案执行。税务机关要制定专门的转让定价处罚规则,对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给以严厉的处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发生。
3、完善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坚持正常交易的原则,参照先进国家的做法,对各种方法要详细解释说明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提高调整方法的可操作性。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但对选定的方法必须详细列出理由,以说明所作选择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中的最优法则。
4、推行和完善预约定价制
我国的APA与先进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必须不断改进和完善。要提高我国APA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规,扩大其使用范围;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和征管水平,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提高我国APA规定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谨性;还要加强对纳税人商业信息的保护:加快双(多)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完善,尽快制定相互协商管理办法,以配合我国双(多)边预约定价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加强国内各部门的配合和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以便于信息的交换。
(二)加大转让定价反避税人才培养
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政策性强、综合性强、动态性强,其难度很大,人员素质要求高,需要具备国际税收、涉外税收、外语等多方面的素质。例如,许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仅仅熟悉税收知识,而对计算机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当面对大量、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且跨国公司又是通过计算及其网络等方式进行税务记张或信息传递时,往往不知如何处理。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有一个较长的周期,需要专业的培训和长期经验的积累。因此一定要制定措施,合理培养和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加强境内外税务合作
对内,利用社会力量,强化协税护税制度,加大部门间协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争取与本地的外经贸、工商、海关、公安、劳动、银行、外管、财政、国税等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密切配合,建立协税护税网,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各项基础信息、交易信息、纳税信息等。同时,还要争取其他部门如税务中介代理机构、司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协助,共同开展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对外,主要是争取国际税务合作,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或专项的转让定价税制合作协议,对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合作事项达成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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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伟.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税收规制的局限性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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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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